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隐私权的一种,属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范畴,主要是指公民通过信件、电报、电话、邮件、包裹、数据电文等形式表达意愿的权利。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任何个人或组织非依法律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任何非法扣押、审查、监视、窃听、出版私人通信的行为,都是对通信自由的侵犯;二是只有依据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干预个人的通信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作为一项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得到世界各国宪法、法律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条约明文的保护。我国宪法第40条也明… 相似文献
2.
温泽彬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10(3):74-77
法律对公民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的限制应符合宪法规定及宪法精神。《监狱法》中关于服刑人员信件检查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宪法并未授予监狱机关检查信件的权力,监狱机关以"有碍改造"作为扣留信件与宪法目的不符、理由也不充分,且所采取的检查手段缺乏合理依据,侵犯了服刑人员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保护的权利。 相似文献
3.
4.
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的保护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不仅直接拘束国家机关,而且也直接拘束国家机关以外的所有组织与个人,这是该项基本权利与其他基本权利约束国家而非私人的重要区别。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作为公民自由表达其意愿和按照自己意愿行动的重要方式,决定了国家具有保护公民自由行使其权利的义务。从近年来已经出现的法律案件中可以看出,在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法律保护方面,需要加强其理论与司法救济问题的研究。 相似文献
5.
6.
7.
<正> 侦查的法律问题,其基本内容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上关于侦查的制度和规范中。通过讨论,求得对侦查的法律问题的正确认识和掌握,无论对于侦查的理论研究,还是对于侦查实践,都是极为重要的和非常紧迫的。侦查的法律问题很多,现仅将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论述如下: 一、关于侦查主体的资格与权限问题 侦查主体的资格与权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侦查合法与否的根本标志。我国法律规定,侦查是专门机关的专有职权,侦查权属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只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才有权依法对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任何其他机关、团体或者公民个人都无权实施侦查(刑诉法第3条、第4条)。侦查权由国家通过法律授予特定的国家机关 相似文献
8.
9.
10.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的权利体系.《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相似文献
11.
12.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团体、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但是,有人提出"拴察机关监督别人,谁来监督检察机关"的质疑.因此,如何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惩恶清腐,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约机制是保障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基础,是实现法律监督的根本.本文将从检察机关目前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约机制的必要性及对策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13.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团体、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但是,有人提出“检察机关监督别人,谁来监督检察机关”的质疑。因此,如何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惩恶清腐,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约机制是保障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基础,是实现法律监督的根本。本文将从检察机关目前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约机制的必要性及对策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14.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这主要是基于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掺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可见,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对此无任何争论。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至于对"他人"、剥夺他人身体 相似文献
15.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 相似文献
16.
一、扭送人犯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公民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和正在被追捕的人犯,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这一规定,赋予了公民可以扭送人犯的权利,确立了公民扭送是合法行为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充分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新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7.
我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这一原则,基本法律和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如三大诉讼法中均规定了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内涵为: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 相似文献
18.
正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这意味着对于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条件的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可代为开拆、查阅其日记和信件。那么,父母有权以"防止子女早恋"等理由拆看未成年子女的日记和信件吗? 相似文献
19.
隐私权入宪,确立隐私权的地位是根本
从当今国际的趋势来看,隐私权正在被逐步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将隐私权作为一宪法权利加以保护不仅是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也是很多国家的一致做法。而我国宪法并未确立隐私权的独立权利地位,只是在第38条、第39条、第40条原则性地规定了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内容。 相似文献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