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38 毫秒
1.
一项股权转让活动可以被区分为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一种是股权转让合同行为,另一种是股权变动行为。股权变动的效力不影响合同行为的效力。"区分原则"的第一项司法应用是:在股权转让时,出让人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转让合同有效,股权无法变动;第二项司法应用是:当事人的约定不得排除股权变动法定要件的适用,但可以增减具体的股东变动手续。  相似文献   

2.
法院对股权让与担保案件的处理,普遍存在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认定不一、对股权让与担保效力未形成统一意见、裁判理由和适用法律混乱等现象。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厘清股权让与担保与类似行为的区别,注重合同内容,准确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让与担保合同在不具有无效事由时,应尊重当事人合意肯定合同效力;在股权让与担保对内对外效力认定方面,应正确认识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调好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民法典应构建让与担保制度,以形成统一的股权让与担保效力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3.
商标转让中存在当事人意思自治与避免市场混淆的博弈,法院审理分割转让近似商标合同纠纷,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避免强制转让。《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分割转让近似商标的合同应属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4.
公维娜 《长白学刊》2004,(5):109-110
先买权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约定先买权因基于合同的约定,只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约束第三人.因此约定先买权应主要遵循合同自由原则进行解释和处理纠纷.而法定先买权系法律基于一定的价值判断标准而规定的赋予权利人的一种特定的权利,同法定的其他制度一样,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当事人即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而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就是这种法定权利的性质和效力,因其是特殊的法定制度(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干涉),也就有必要探究这种制度与其他法定制度效力上的关系问题,以期在私法实践中做出公正合理的审判.  相似文献   

5.
附条件合同是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条件的合同,由于其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特殊性,对违反附条件合同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难以适用一般的契约法原则和侵权法原则。我国《合同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很不完善,理论上探讨也不深,难以适应复杂多样的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因此,应在立法上予以进一步明确或完善。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法典》第127条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但该规定仅为引致性条款,并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权利归属、救济方式等进行规定,无法为案件纠纷的解决提供裁判指引,因而要通过加深理论研究以助益于纠纷解决。基于《网络游戏服务协议》的约定,游戏运营商负有为游戏用户提供游戏服务的义务,而游戏虚拟物、游戏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即为游戏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因此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仅为游戏用户享有的债权凭证,对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应依《网络游戏服务协议》中的约定进行处理,协议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限制转让等约定具有效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受合同约束,若游戏用户违反协议约定,将限制或禁止转让的债权进行转让的,其转让行为仍具有效力,但游戏运营商可对债权受让人享有抗辩权。  相似文献   

7.
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为充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充分遵从意思自治原则,我国《合同法》应当在合同效力一章中明确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贯彻保护第三人利益与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之间的平衡之立法宗旨,规定第三人享有给付受领权、给付请求权、债权保护请求权以及受领给付的义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只能在第三人未明确作出接受合同约定的权利之前变更合同以及可以在合同谈判时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等内容。立法体例上采用潘德克顿式,以便与我国未来民法典衔接。  相似文献   

8.
罗秀兰 《前沿》2004,(10):96-99
在我国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多数情况下是同时发生的 ,但也有一部分合同的生效时间滞后于成立时间 ,在其已成立而未生效的这个阶段里 ,当事人的关系相当紧密 ,很容易因对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受到损害。此时合同尚未发生效力 ,为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 ,直接针对这一特定阶段设定必要的义务 ,即合同未生效阶段法律义务 ,如果一方不履行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而维护合同交易的公正和秩序。  相似文献   

9.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事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法理。我国合同法未按学者建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备受指责。  相似文献   

10.
撤销权是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力。撤销权的行使与否与合同的效力相互制约,在办案过程中应正确处理合同撤销权与各种合同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何丹 《理论月刊》2001,(8):26-28
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居于核心地位。这一制度是保证当事人全面准确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措施。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合同当事人虽然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也不承担责任,即违约责任的免除。本文通过对违约责任免除的基本原则、法定事由及约定条款的分析研究,进一步地探讨了违约责任免除的内涵,也是对违约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相似文献   

12.
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解除权人行使了合同约定解除权后,双方的合同关系终止,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13.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是在公司存续过程中经常可能发生的情况。股东转让股权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在这类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履行及争议的处理方面,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履行及争议的处理三个方面进行一些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4.
浅析合同效力的根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两大法系国家对合同效力的根源有不同的认识和规定,但无论何种认识和规定,以美国和法国为代表的两大法系国家均注意到了“合意”的物化性,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意志的介入。我国学理界很少探究合同效力的根源,但也并未仅仅将当事人的合意作为合同效力的根源,而是在立法中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成立+合法”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力的根源。与先进的德日民法相比,我国合同法构筑的合同行为效力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  相似文献   

15.
合同自由原则包括订立合同的自由 ,选择合同对方的自由 ,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等内容。其在我国合同法中主要表现在 :更新合同概念 ,扩大合同主体 ;要约与承诺制度的确立 ;当事人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当事人确定合同形式的自由 ;对格式合同的限制 ;当事人在确定合同效力方面的自由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自由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自由 ;违约责任选择的自由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从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入手,将合同无效的原因划分为三大类:即当事人方面的原因、合同内容违法方面的原因及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方面的原因。文章指出,对合同效力的判定,应以法律或公认的社会公益为标准。基于此,能断然肯定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1)违反法律或法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违反社会公益和善良风俗;(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对当事人方面缺乏主体资格或行为能力缺乏和受限制的合同、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及缺乏法定形式的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在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例基础上,对其效力作出有效、可撤销和不可强制执行的判定,而不应一概视为无效合同。  相似文献   

17.
正本案中,双方所签合同没有"按审计确定的金额支付工程款项"之约定,乙公司应按合同支付工程款!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南省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明确确认工程结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审结价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明确:只有在合同约定明确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本案中,是以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结算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我去年购买了一套房屋,过户时才发现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请问。我与对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读者:陈昌林 陈昌林同志:《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相似文献   

19.
正工程款结算应遵循"有约定从约定"原则,政府内部规定不能超越法律。首先,依据"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应按照约定优先支付工程款。如果政府与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了按合同标的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政府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如果双方合同约定按审计结果支付工程款,那就应按约定审计后才能支付。其次,约定不清或没有约定的,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如果乙公司没有按  相似文献   

20.
论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杨佳  郑春玉 《前沿》2006,(9):132-134
合同效力补救是指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不能满足有效条件,但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补正、实际履行、无效行为的转换和承认来使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合同效力补救的理论基础在于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的合理平衡。合同效力补救的这一做法已被最高法院制订的司法解释所吸收,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