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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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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增设不予救助罪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瑞罡 《法学论坛》2001,16(3):67-73
本文旨在说明刑法典应增设不予救助罪.通过介绍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不予救助罪的概念、本质,论述了不予救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论证了设立该罪的必要性:不予救助罪是传统型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不予救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增设此罪符合国情需要,然后针对增设不予救助罪可能面临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并设计了该罪的条款.  相似文献   

2.
韩锋 《法制与社会》2012,(1):269+277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设立对于依法惩处那些故意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该罪的犯罪主体、客观方面、追究程序和处断上均有不完善之处,制约了司法机关对这类犯罪的及时打击.本文拟对该罪中拒不执行行为起止时间的问题进行一个辨析,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运用该罪名.  相似文献   

3.
制造毒品罪的既遂标准存在着开始制造说、制造成功说和制出成品说的争议。本罪的保护客体仅为单一的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而不包括公民的身心健康,是否制造出成品不能说明对保护客体的侵害。本罪的典型可罚时点不是毒品制造出来而是制造毒品的行为结束。本罪中的毒品不是说明客体受到侵害的构成结果,而是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行为结果。因此本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制造毒品的行为实行终了。  相似文献   

4.
从立法的角度上看,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的兜底条款。然而在现实中,该罪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逃避刑事惩罚的避风港,同时也可能使刑罚施及无辜。解决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这些症结还是要从持有行为的分类上入手,以此为基础构造解决此问题的方案。非法持有毒品罪应被视为不作为犯罪,行为人对其持有相关情况应负如实的说明义务,如果其说明的内容被证实,则说明行为人已履行说明义务;如果没有被证实,则说明行为人没有如实履行义务,从而构成不作为犯罪。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条规定的是丢失枪支不报罪,为刑法修订后的新罪名。关于此罪我国刑法学界虽已注意到其特殊性,但专门研究不多。对该罪很多问题争议很大,如该罪的犯罪客体要件是简单客体还是复杂客体,犯罪客观要件里行为的单复与行为的作为形式以及结果的问题,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形式等问题。①这些问题不但与我国刑法理论中一些基本问题联系密切,而且关乎此罪能否在司法中正确地认定。为此,笔者不揣浅陋,就该罪的争议问题发表一…  相似文献   

6.
该罪的罪名应为“隐瞒财产来源罪”。其中之“隐瞒”.既包括对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财产来源不能说明,也包括不愿说明,还包括作虚假说明。关于举证责任,由于隐瞒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来源这一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用刑法调整这种行为并不存在“疑罪从有”的问题,由被告人承担大部分举证责任也是合理的。在客观方面,不能说明财产来源合法的,实质上是指“不能说明财产来源”.能够说明来源的,不论来源合法与否,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而不能按本罪处理。  相似文献   

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其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持有超过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而不是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的来源合法的行为,基于此,该罪的罪名确定为非法持有来源不明的财产罪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8.
在现实生活中,在自动柜员机存假币取真币的行为时有发生,对于这种行为如何定性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有意见认为其构成诈骗罪,有意见认为应实行盗窃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我认为该行为既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使用假币罪,而只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9.
于冲 《法学论坛》2013,(3):113-118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要件的认定上,理论界存在着不作为说、持有说以及混合行为说。这三种学说均存在固有的理论缺陷且难以解决现有问题。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视为一种立法推定的犯罪类型,而不像其他犯罪一样具备完整的构成要件内容,并从犯罪的立法推定视角出发,将"说明来源"条款理解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正当化事由,而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或许是解决本罪客观要件认定面临现实司法尴尬的一种尝试性通道。  相似文献   

10.
关于本罪的举证责任,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表现为是否本罪中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另外,举证责任的范围多大?关于举证责任倒置,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否定说的学者基于不同的理由提出了不同的学术主张。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宗旨,在于惩罚国家工作人员拥有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状态),而非惩罚因为其不能说明或者拒不说明的行为(状态)。在该罪中,被告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来源的合法的行为应该是被告人的一种辩护权利,而不是履行证明责任的义务。司法机关认定被告…  相似文献   

11.
吴贤生 《政法学刊》2004,21(1):34-3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就争议颇多。虽然说新刑法明确规定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仍是争论的焦点之一,从触犯本罪的主体来看,自然人、单位、共犯等问题,都有值得思考的地方,准确界定这些问题对立法乃至司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合同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其目的在于对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从重打击,其原因在于一般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更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管理制度。然而,在两罪法定刑量刑幅度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授权地方制定的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均高于一般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一个合同诈骗行为依合同诈骗罪条款无罪或罪轻,依诈骗罪条款有罪或罪重的悖论。  相似文献   

13.
陈少青 《法学家》2020,(2):57-72,192,193
行为人利用虚假的权利外观实施表见行为,第三人对外观产生合理信赖,向行为人给付对价并取得相应财产,根据权利外观理论,民法对第三人财产予以保护,不利后果转由真实权利人承担。但是,刑法的价值取向、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法律关系强行转换导致的处罚漏洞,阻断了将该理论适用于犯罪认定的现实可能。在规范层面将财产损害分为损害发生与损害分配,刑民对损害发生的认定相互契合,均将第三人作为表见行为的直接被害人;与此同时,刑法对损害分配不作评价,在法律事实的相对性层面,刑民又各自分立。第三人是遭受财产损失的刑事被害人,在善意取得、表见代理的案件中,行为人通过隐瞒自己并非真实权利人的事实,致使第三人陷入认识错误交付财物,成立诈骗罪。  相似文献   

14.
极端犯罪的共同心理现象是行为性质极其严重;诱发因素与行为及结果相比明显缺乏逻辑联系;犯罪人经历过早期的挫折及心理创伤有严重情绪积累。极端犯罪行为人心理有共同本质即需要获得对生命、财产的控制权。其形成有内在因素,也有外在因素。极端犯罪行为的预防与应对包括社会和警察两个方面:即全社会需要对极端犯罪行为加强预防;警察对极端犯罪行为也要有特别的应对。  相似文献   

15.
ABSTRACT

A considerable proportion of crimes involve multiple perpetrators. Yet, little is known about how police officers construct, administer, and record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procedures for multiple suspects. An online survey of law enforcement agents in Sweden, Belgium, and the Netherlands (N?=?51) was conducted to obtain an initial understanding of police perceptions of prevalenc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multiple perpetrator crimes, and to examine identification procedure practices given the little to no guidance provided for police. Practice converged when it came to the use of sequential, photographic lineups, but diverged between and within countries on whether or not suspects of multiple perpetrator crimes should be placed in separate lineups. Results specifically highlight contextual cuing as one critical area for future research in identification for multiple perpetrator crimes (i.e. placing multiple suspects in the same lineup or asking eyewitnesses to look for a specific suspect).  相似文献   

16.
尚向平 《政法学刊》2006,23(6):38-41
根据刑法的谦抑性,从刑罚的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不同角度,对以经济利益为目的,没有涉及到人身权利的财产型犯罪,包括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不符合刑罚的价值及谦抑性要求,应当废除。  相似文献   

17.
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司法机关无法查清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和“非法获取巨额财产”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行为只能是不作为 ,不作为特定义务的来源是司法人员的责令。行为人受到责令时 ,如实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于贪污、受贿 ,不能视为自首。行为人的本罪被定罪判刑后 ,又查明其以本罪判处刑罚之涉案财产为贪污、受贿所得 ,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可构成本罪共犯。为弥补本罪之立法缺陷 ,应直接将本罪以贪污或受贿罪论处。  相似文献   

18.
陈洪兵 《北方法学》2017,11(2):70-85
近年来持有型犯罪立法呈现迅速扩张的趋势,而持有型犯罪与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存在天然紧张关系,在司法上应限制持有型犯罪的适用。除非法持有枪支罪外,不应认为持有型犯罪的正当性根据(处罚根据)在于持有行为本身的抽象性危险,而应认为持有型犯罪属于一种立法推定性规范。处罚吸毒者持有、运输毒品的行为,系变相处罚吸毒行为,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不应简单地将持有型犯罪看作继续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外的持有型犯罪,持有期间的法律变更不具有溯及力,追诉期限应从持有之日而非结束持有状态之日起算。主动交代存在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决生效后查明来源的,应当撤销原判决,以所查明的来源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9.
浙江地处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市场经济先发,民营经济发达,经济对外依存度很高,国际金融危机不仅严重影响浙江经济和民生,而且诱发诸多经济犯罪问题。浙江经济犯罪活动一直处于发案数量增多、涉案金额攀高、作案手段升级、危害后果加重的状态,呈现出原生性、示范性、区域性等特征。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浙江经济领域中的利益冲突、矛盾碰撞明显加剧,诱发各类经济犯罪的因素不断增多,预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浙江经济犯罪尤其是经济大要案仍将继续呈现多发、高发的态势。  相似文献   

20.
恩格尔定律与财产犯罪数额标准之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财产犯罪的历史性考察,以恩格尔定律为基础建立了确定和调整财产犯罪数额标准的理论模型,指出应以家庭平均年剩余财产数额作为财产犯罪的数额标准,并应在家庭平均储蓄余额等于当前年度家庭平均年剩余财产数额时将财产犯罪数额标准调升为当前年度家庭平均年剩余财产数额;并根据模型论证了财产犯罪与财产侵权的区别,对实定刑法上贪贿犯罪数额标准和法定刑的设置失当进行了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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