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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杀人后起意取财行为的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杀人之后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随身财物行为的定性,理论界有"盗窃罪说"、"脱离占有物侵占罪说"、"抢劫罪说"及"区别对待说"等观点.由于缺乏对死者财物占有问题的正确认识,上述观点都或多或少存在不足.推定占有概念的提出,解决了死者财物的占有问题,为认定杀人后起意取财行为为盗窃罪提供了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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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旧的社会规则体系被打破,新的规则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导致了诉讼欺诈侵财行为在我国当前的多发,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刑法》对此应有回应,应通过增设新的罪名予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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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5年1月31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小军(14岁,系化名)与小龙(10岁,系化名)在游戏室认识了8岁的洋洋(系化名),并一起到洋洋家玩耍。出来后,小龙告诉小军看见洋洋家有一部手提电脑,时值下午,两人遂商议趁家中无大人之机,从洋洋处抢走钥匙后入室将电脑偷走。后小龙、小军二人又将打算告诉朋友小于(14岁,系化名),三人共谋后将洋洋带到楼顶,由小军和小于上前将其双手按住,小龙则趁机去抢钥匙,并击打洋洋手部,使其受痛松手而抢得钥匙。由于洋洋哭闹,三人则哄骗称:小龙家的门被锁住了,钥匙与他家的一样,需要借其钥匙打开自家房门,稍后便会归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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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后取财行为之定性研究--计永欣案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计永欣案件的分析,从法理上深刻阐述了故意杀人后取财行为一般应定性为侵占财产罪,但在被害人家中杀死被害人后又起意取财的,应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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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掐卡”侵财的行为对象是存款债权,侵害的是用卡人对存款债权对应资金的事实占有。在适用法律时,可根据存款债权控制权在实质层面是否发生转移以及发生转移的原因,类型化认定“掐卡”侵财行为。除与上游犯罪事先共谋,应以共同犯罪处罚的情形外,可先根据“掐卡”侵财行为是否造成存款债权控制权实际转移,区分认定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和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对于转移占有的犯罪,根据获取存款债权控制权的主要行为方式,分别认定为诈骗罪、盗窃罪等,或者作为单纯的量刑情节;对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根据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分别认定为侵占罪或退赃退赔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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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志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4,(2):104-107
记名有价证券的使用权具有专属性 ,冒用他人活期存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盗取活期存折即构成盗窃罪既遂 ,盗窃活期存折以后冒用存折取款的 ,盗窃行为吸收诈骗行为 ,构成盗窃罪 ;在他人盗窃活期存折后伙同冒领存款的 ,属承继的共同正犯 ,仅就所参与的后一诈骗行为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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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加快,通过法律规范解决矛盾成为人们必然的选择,而在此过程中衍生出的诉讼欺诈问题也渐渐凸现,负面效应较大。我国现行法律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对诉讼欺诈问题仅有理论上的阐述。本文从司法实务角度探究诉讼欺诈的特点、产生原因等,以期能够找到诉讼欺诈问题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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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宁静的小村庄发生惊天命案
1997年春节前,山东省庆云县人张某与于某经人介绍相识,春节后两人订婚。后张某得知于某在一饭店做服务员,张某到该饭店劝于某回家未果,便对其心怀不满。1999年2月18日,张某向一起打工的王某提议到于某家偷钱,王某表示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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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员冒充店主代收货款且私自占有,不仅要从员工的主客观分析犯罪构成,更要站在整体角度研究犯罪过程,如果顾客是基于特定信赖而进行的履约交款,不宜认定诈骗,应按表见代理处理为宜。5工私自占有使用且拒不归还,经催要而采取伪造还款凭证逃脱债务的,分别构成职务侵占和作骗,但从整体分析系基于同一非法占有的故意,前后实施紧密关联且未触犯新法益的行为应认定为吸收一罪,按共罚的事后行为处理更为公正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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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界对于惩戒出卖亲生子女行为始终没有定论,刑法的无明确规定导致司法机关放弃了对这类行为的追诉,但如今争议的焦点在于该行为应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还是遗弃罪。本文通过对此类行为进行法理与立法分析来发现立法中对此类行为规制的缺陷,从而提出建议,以期填补我国关于出卖亲生子女方面的立法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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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胎儿行为之定性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伤害胎儿行为如何定性,国内外刑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的处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虽然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伤害胎儿行为无法定罪处罚,但今后有必要增设恶意伤害胎儿罪,即明文规定恶意伤害胎儿并致其在母体内死亡、出生后死亡或残疾的,按恶意伤害胎儿罪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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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关于诉讼欺诈能否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中外刑法学界均存在争议。研究此问题必须厘清诈骗罪、三角欺诈与诉讼欺诈这三者的关系。诈骗罪与三角欺诈形异质同,诈骗罪(三角欺诈)与诉讼欺诈形同质异,诉讼欺诈不构成诈骗罪,应将其归入妨害司法罪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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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某日晚,甲请乙、丙、丁(均无业)三人到某市饭店吃饭,饭后三人沿街道步行闲逛,见范某(女)正在把玩手机,甲见四下无人,就对乙说“:我拽那个女孩的手机哩”,乙说“:你想弄了就弄,你看”。甲上前夺下范的手机就跑,范某遂呼喊求救,范事先约见的同学王某恰好行至此处,听见范的呼救,便去追甲,甲见状将所抢手机扔掉后继续逃跑。后范、王二人将甲抓住。在后行走的乙、丙、丁三人赶到跟前见甲被抓,乙、丙便冒充公安人员要把甲带走,范、王二人表示怀疑不放人,乙、丙便上前殴打王某,致使甲趁机逃走。经鉴定手机价值640元。[分歧意见]第一种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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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0年2月3日,上海某区法院根据一份民事调解书,责令钱某经营的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履行偿付江苏某公司人民币52万余元的付款义务,向上海某服饰公司发出执行令,责令该公司履行付款义务。2010年11月16日,因该公司未支付余款人民币13万余元,上海某区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查封该公司布料31卷、空调13台及财务室、总经理室、陈列室各一间。当晚,钱某撕毁封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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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案例启示:诈骗罪中的交付不能仅局限于财物所有权的转移,而应扩展为基于受骗而为的事实占有的转移,即使这种转移是基于被害人暂时转移占有的意思。在此种交付下,如果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交付行为之前,则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交付行为之后,则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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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4条明确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这里对“财物”一词的解释应该做文义解释.当前学界讨论的问题是这里的“财物”是否可以包含不动产,即不动产是否是盗窃罪的对象.本文结合理论和案例,从“犯罪是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这个论断出发认为不论从法学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不动产理所应当的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盗窃不动产行为应当构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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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理论通说,盗窃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抢夺是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前者作为一种秘密的取财行为,其行为手段必然是平和的(即行为人不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因为秘密与暴力本身是相对的;而后者作为一种公然的取财行为,其行为手段往往会表现出一定的强力性质,如趁被害人不备突然夺走其手中的提包.秘密与平和、公然与强力,是一般情况下两种行为所具有的并据此相互区分的重要特征.但是,在现实的侵犯财产犯罪中,除了秘密平和和公然强力这两种常见的行为类型之外,还存在第三种行为类型,即公然平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