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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保险定损是保险理赔的重要环节,而定损权行使主体的不同直接关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为提高保险定损权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其基本路径在于强化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公估机构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2.
刘晓蕊 《法制与社会》2012,(35):264-265
近年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的案例越发增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持有的物价认证中心的定损结论有异议,保险公司认为该结论剥夺了保险公司的定损参与权。在保险车辆损失定损权的归属问题上保险公司与物价部门相持不下,由此导致许多保险纠纷诉诸法院。  相似文献   

3.
虚假诉讼涉及的范围较广,本文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虚假诉讼入手,通过实地调研,从实体和程序的角度分析虚假诉讼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具备的特点,概括为诉讼要件的合法性、诉讼主体的复杂性、虚假行为的违法性三个方面,着重体现虚假诉讼违法性的特点,凸显本文打击虚假诉讼的写作主旨。制定对策必先究其原因,本文主要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为研究视角,分析为何会滋生虚假诉讼,主要原因有三个,利益的驱使是根源,法院立案把关不严为程序的启动提供了方便,惩罚力度不够更增加了虚假诉讼行为人获得利益的欲望。文章最后根据成因提出预防建议和对策,从制度本身等方面进行完善,严厉打击虚假诉讼。  相似文献   

4.
刘冬龙 《法制与社会》2014,(8):285+294-285,294
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享有的、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特任购买的权利。该制度的设立对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资源的有效利用发挥了促进作用。但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致使司法实践法律适用困难、判案标准不一等问题凸显,对我国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本文从细节入手,以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中部分承租与整体出卖情形下优先权的确定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法律损害赔偿为切入点,对我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5.
《政法学刊》2019,(6):77-85
以指挥部为代表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历经无名氏、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直至议事协调机构的流变。以临时机构属性为基础建构的法律制度,法律保留原则虚化,国务院完全享有议事协调机构的行政组织权。但作为执行重要行政任务、并长期存在的行政机构,日渐成为介于国务院及其部委之间的一级科层机构,原有法律制度不敷正当性之需,有必要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之间,寻求行政组织权的平衡。在保留国务院设置临时机构完全权力的前提下,是否设置指挥部等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权力,归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置何种类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权力,由二者共享,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规范则交由国务院规定。  相似文献   

6.
"复制"在数字时代遭遇了法律尴尬。临时复制、私人复制、搜索性数字图书馆复制等三类复制行为对版权法提出了挑战。通过一些特定条款的修改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将来可能出现的新的复制问题。传统的理论多是从合理使用的角度试图为这些复制行为进行辩解,以寻求正当性。本文却换一个视角,直接从根本上讨论版权保护基本理念的改革,认为在信息网络时代版权保护的中心应该从复制权转变为传播权,从而构建以传播权为中心的版权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两种法律关系一并纳入到同一诉讼中解决的制度,使受害人最大程度上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过程中这一制度在法律适用上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为此,笔者从司法实践中对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的具体细节问题做出探析。一、交强险赔偿法律适用问题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第三者,如何界定第三者,  相似文献   

8.
自古以来,"住"始终是一项关系到人类生存与发展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条件。住房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一项重要的民生问题,而解决住房问题的关键在于不断推进和保障居民住房权的实现。然而,随着住房的市场化和货币化,我国的房价在不断上涨,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居民住房权的实现。因此,构建完善的住房权保障制度来促进住房权的实现是当前我国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以湖南省住房为例,首先阐述了住房权保障的相关内容,然后分析了当前我省住房权保障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构建科学、完善的我省住房权保障制度的创新策略。  相似文献   

9.
本文针对重庆李庄案件关于律师刑辩权问题的进行讨论,综合分析正确对待律师刑辩权应当明确的认识性问题,即关于刑辩律师会见,侦查人员是否在场;律师的阅卷权如何保障;刑辩律师如何防范执业风险。  相似文献   

10.
释明权发展应当与我国迈向当事人诉讼模式的改革同步进行,两者对法官的要求可以说是"张弛有度",并且共同为民事诉讼的改革逐步设置框架以确保大方向的正确性。  相似文献   

11.
本文通过调查大连3个县级市农民参加新型养老保险的情况,实证分析了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并针对现有问题和调查结果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12.
防范群体性事件是当下社会面临的紧迫任务。道路交通事故群体性事件是以集体行为的形式来表现的一种社会冲突,属于经济型的直接利益冲突.具有可防性。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到道路交通事故善后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存在诸多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因此,构建弱势群体利益诉求表达等相关机制消解这些隐患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3.
陈飞 《法律科学》2011,(5):191-200
我国新《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对保险人直接给付义务的规定相互冲突;没有就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进行类型化且规定的行使条件过于严格;未规定保险人的参与权;对责任保险定义存在缺陷。我国今后在修订保险法的时候应当,删除责任保险立法中相互冲突的条文;区分不同情况,在不同程度上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赋予保险人参与权;以及完善责任保险的定义。  相似文献   

14.
郑才城 《政法学刊》2006,23(1):98-101
机动车责任保险在交通安全管理中起着抑制交通灾害,促进民事责任制度发展的重要的作用。我国虽然实行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解决的对策是应改变责任限额全国统一数额的规定;同时扩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单一的垫付抢救费的职能,增设机动车事故人身伤害补偿金制度。  相似文献   

15.
陶丽琴 《法学研究》2006,(4):102-115
物上代位制度的创设同时具有价值权说和特权说的法理逻辑内涵。抵押物保险金为代位物,实现了抵押与保险的机制衔接,内涵特有的价值目标和利益平衡性。抵押权人主动援用该机制设定抵押权风险的防范措施,具有法理正当性,但应使机制运行具有公平公正性;此机制中的保险强制应具体论证。保险和抵押机制有机衔接的关键是代位效力实现的规则设置,需解决代位物的特定化、担保价值的控制、担保效力的公示等实质性问题;法定扣押模式缺陷明显,抵押权人对代位物债权一定限度的控制规则更具合理性。物权立法必须对物上代位制度重新做出科学的制度构架。  相似文献   

16.
足弓由横弓、内侧纵弓、外侧纵弓组成。足弓测量包括内弓角、外弓角、前弓角、后弓角和跟距角五个角度的测量。《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将足弓结构破坏分为破坏1/3以上和完全破坏两种情形。前者是指足三弓(内侧纵弓、外侧纵弓、横弓)的任一弓结构破坏。后者是指一足三弓结构均有损害。当伤侧内弓角或外弓角测量值超过健侧10%时,提示内侧纵弓或外侧纵弓损坏;当伤侧前弓角或后弓角测量值小于健侧3%时,提示前弓或后弓破坏。在全面了解案情、严格审查送检材料,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影像学检查后,可以做出最终判定。  相似文献   

17.
王乐宇 《法学论坛》2007,22(5):50-54
保险代位求偿权虽然为保险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其行使该权利不受任何限制.首先,保险人因为弃权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及至丧失该权利;第二,第三人可依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向保险人行使抗辩权;第三,对第三人加以限定会使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受限;第四,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不绝对排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最后,被保险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优先于保险人受偿.  相似文献   

18.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灵魂,也是保险法的独特范畴,其所应归附的主体如何影响着保险利益法律规则设计的合理性及其防止道德危险功能的发挥。而保险合同的权利结构决定着保险利益所须归附的主体,所以在设计保险利益主体规则时,必须明了保险合同权利结构与保险利益归附主体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保险法上关于保险利益主体的规则存在着诸多失误,这会影响人们通过保险合同实现其生活目的,妨碍保险利益规则防止道德危险功能的发挥。在未来保险法修订时,立法者须在确切理解保险合同权利结构与保险利益应归附主体之间关系的前提下进行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19.
姜南 《河北法学》2011,29(10):146-149
作为一种授权性规范,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不仅是一种形成权,而且是保险人的抗辩权;作为一种利益失衡的矫正方式,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既是保险人的权利,又是对保险人的权利限制。从立法的指导思想看,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在投保方与保险方之间的"倾斜性"配置原则体现了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利益平衡的理念。在行使规则方面,我国保险立法应当在解除权的行使相对人、行使方式、行使期间上予以细化。  相似文献   

20.
王康 《行政与法》2010,(4):114-118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对交通无过错事故责任的承担提供具体规则。交通无过错事故中的损害应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的人身损害可以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仍然未获救济的损害由各方根据公平原则在可救济的范围内按照人身损害优先的顺序合理分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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