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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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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经济案件在裁判后,有30%左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有些法院至今仍有十年前的生效判决没有执行。某直辖市截止1989年底,债权人有200亿元的经判决的债款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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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2019年8月,张某友、李某华夫妻二人以镇政府在拆迁安置中未按规定给其孙女分配房屋为由,非法占用了二人居住的某安置房小区内的一套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区业委会”)管理的物业用房。小区业委会与二人协调无果后起诉至某市基层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二人返还房屋。张某友、李某华不服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被驳回。二审判决生效后,张某友、李某华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在限定时间内搬离涉案房屋的义务,小区业委会遂向某市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于2021年2月至4月向张某友、李某华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强制迁出公告、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预告书,但二人仍拒不迁出涉案房屋。  相似文献   

3.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的审理程序各不相同。有的由当事人提起诉讼,有的由执行庭庭长或执行员起诉,有的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起诉。笔者认为上述做法都欠妥当。 (一)法院判决裁定一旦生效,就应予以执行,这是法律的严肃性和国家审判权的权威性所决定的。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可以上诉,生效以后不服可以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影响生效判决的必须执行。如果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其行为所损害的已不仅是另一当事人的权益,而主要是针对法院的审判权。从《刑法》分则将此类犯罪归入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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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4日,北京市丰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专项活动以来北京市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后,北京市高院召开"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新闻通报会。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和法制日报等三十余家中央和地方媒体对该案进行了集中宣传报道。春节前夕,丰台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左红卫法官还到北京新闻广播"警法在线"栏目,  相似文献   

5.
刑法颁行以来,其立法环境有了很大改变,一些罪的内涵和外延也有或大或小的变化。因此,及时对其研讨是非常必要的。笔者试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及判决裁定的范围谈二点看法。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相似文献   

6.
“执行难”长期困扰着法院,已成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一个重要障碍。“切实解决执行难,维护法律尊严”是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正是我国为解决执行难而设置的刑罚措施,是所有执行措施中最严厉、适用效果最显著的措施。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它却极少被使用。是什么原因阻碍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又该如何克服这些障碍,使拒执行为无处遁形、罚当其罪,从而有效地捍卫司法的权威性和有力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以对拒执罪司法适用实证调查为基础,展开对上述问题的研究。  相似文献   

7.
司法实践中几乎每个基层法院都会遇到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况。如何解决这一困境,是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面临的一个难题。本文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程序的现行规定入手,论述了当前拒执罪追诉程序中存在的启动难、标准难以确定以及法院地位尴尬等问题,最后提出应以强制执行权理论为指导,引入和启动自诉补救程序,提高《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执行力,使绝大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受到刑事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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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懿 《中外法学》1990,(6):19-22,57
<正> 执行是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保证,是国家法律得以具体贯彻和执行的保证。然而,在当前,这种"保证"正在受到越来越多,越来越严峻的挑战,执行难已成为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据统计,目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被拒绝执行的占40%左右,有的法院高达60%。我国刑法第157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剝夺政治权  相似文献   

9.
当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情况屡有发生,已成为执法活动中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有的行为人气焰十分嚣张,谩骂、殴打、甚至非法扣押法院执行人员,更多的则是采取拖、躲、隐匿财产等非暴力方式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侵犯了相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只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才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构成要件、审理程序等,争议颇大。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实际上真正以暴力方法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为数不多,绝大多数是采取非暴力(或近似暴力)的方式。如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势必使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使法院“执行难”问题更加严重。在此,我们发表王卫同志的探讨文章,供广大读者参考,并欢迎大家发表意见。  相似文献   

10.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李传安,王福旭目前,在我们的审判实践中,执行难已被大家所关注,而且执行难现在已经是越来越难。在众多的难以执行的案件中,其中国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而定罪的已不在少数。但是在我们的审判实践中,对那些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犯罪分子予以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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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关于“拒罪”的成立我国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就明文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下称“拒罪”)。  相似文献   

1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缺陷及救济措施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下称“313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6号《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该条的具体应用又作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这一条规定和一个解释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者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而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却寥寥无几,究其原因,主要是该罪适用条件过窄,限制了作用的发挥…  相似文献   

13.
“执行难”是近年来法院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其中,立法的不完善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由于1979年刑法对本罪只是在第157条中采用简单罪状的形式与妨害公务罪规定在一起,给实际操作应用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又由于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对本罪的认识有分歧,致使实践中较少运用该法条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进行打击。这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则加以了单独规定,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一规定,删去了原条文中的“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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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对于法律尊严的维护、法院形象的树立以及解决"执行难"问题,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其适用状况并不理想。在司法适用中,此罪具有很多障碍。完善此罪的司法适用,除了在罪名构成上完善外,还需要在司法环境上加以改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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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根据《刑诉法》规定,许多法院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大量移交公安侦查。因此,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的此类案件也急剧上升。但是,此类案件的批捕率却很低。究其原因:一是法院移交给公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卷,缺乏有无执行能力的证据及怎样拒不执行的证据材料;二是公安对法院移交卷宗中缺乏的上述两项证据,不予补查;三是公安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嫌疑人,均未采取拘留措施,不搞或很少搞讯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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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认定及审理杨旭久,于春良近年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法院的执行工作难度越来越大。根据我国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  相似文献   

17.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是针对当前执行难这一突出问题而设立的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也分别专门出台了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如何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各地司法机关对涉嫌该种犯罪的启动程序与地域管辖的理解和做法不一,有些明显违反有关法律程序的案件甚至被编入年度《十大优秀案例》,进行了较为广泛的宣传。本文就是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就该两方面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专门探讨。  相似文献   

18.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截定罪,是指当事人以强暴的方法,公然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院一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由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这样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便成为我国八类自诉刑事案件中的一种。然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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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经济民事)执行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时有发生,但拒不执行者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的确又较少。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诉讼程序不科学、不规范是一大梗阻。根据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但关键问题是,究竟谁是此类案件的自诉人?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有三种不同实施意见。一是主张由申请执行人作为此类案件的自诉人;二是主张由法院执行员或告诉申诉庭派员作为自诉人;三是认为前两点主张均不妥,应商请同级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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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大量的民事、经济案件判决“执行难”,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直接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这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工作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无视法津的尊严,有执行能力而无故拒不执行。《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保证判决、裁定的执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在实践中,以沈阳市为例,去年两级法院审结后未能执行的案件有1737件,而以拒执罪迫究拒不执行的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仅有1件。人们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是否为拒不执行判决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成立的条件存在分歧,影响了法律的运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拒执罪成立的条件进行研究探讨。笔者认为,“以暴力、威胁方法”不是拒执罪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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