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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以区分所有形态存在的建筑物之中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划分,主要从两个角度去衡量:构造和功能.专有部分在构造上具有其独立性,在功能上系为个别业主所专用;共有部分在构造上表现为无法与其他部分相独立和区分,在功能上系为全体业主所共用,满足业主的公共利益.就此而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对于业主的专有部分界定了其独立性特征,对于业主的共有部分明确了其组成和公共场所、公有设施等范畴的涵义.这一司法解释对于解决有关物业纠纷、明确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之间的界分、增强<物权法>的可操作性,都将具有积极功效.  相似文献   

2.
区分建筑物是指物理上可以区分为不同业主的专有部分和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的建筑物。业主对这样的建筑物享有的所有权就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  相似文献   

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的划分在理论界一直有疑义,产生了按份共有说、共同共有说、区别说以及新型说等学说。在理论上明确共有权的性质对司法实务中区分所有权纠纷有重要意义。对于区分所有中共有部分的划分,《物权法》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但随后的司法解释给出了更多的法律规范,为解决实际问题和保护业主权利提供了保障。  相似文献   

4.
赵海乐 《北方法学》2011,5(1):143-152
我国台湾地区法定停车位是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修建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必须设立的最低数额的停车位。其在法律权属上被强制划定为共有部分,但开发商可以通过拟制分管契约的方式为业主设定对特定停车位的专有使用权。业主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只能依附于专有部分而存在,权利的行使也需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还创设了完备的登记制度,有力地保护了区分所有建筑物功能的完整性和业主对于特定停车位的专有使用权。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在我国的立法当中应当明确停车位所在空间的性质,并通过制度安排,将业主所购买的车位权利合法化;此外,还应完善并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使停车位的权属与让与制度获得公示效力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崔建远 《法律科学》2008,(3):164-168
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确定外墙、屋顶平台、停车位、停车库、地下室等,是属于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抑或单独所有权的客体,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它是否被单独登记为一个独立之物。如果尚未被单独登记为一个独立之物,则应为共有部分;反之,可以成为专有部分或单独所有权的客体。(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质属性。我们确定外墙等部分的性质和所属,不得违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质属性。(3)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此作了专门规定,该规定应为我们确定其性质和所属的依据。当然,此类强制性规定不应违反前述原理。(4)有关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有关当事人在不违反前述(1)(2)的前提下,就此作了约定,应依其约定。  相似文献   

6.
解读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核心法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0条)  相似文献   

7.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部分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管理的,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  相似文献   

8.
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在性质上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可以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不能依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商品房的公摊面积或者车位、车库的建造成本是否摊入住宅开发成本来判断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也不能依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约定来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车位、车库应由业主法定地共有。  相似文献   

9.
孟冉 《法制与社会》2011,(18):297-297
建筑物区分共有权制度是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物权法制度之一.在城镇化的大背景下,人们只注重专有部分的购买,却忽略共有部分的管理与使用。本文通过对建筑物区分共有权之专有使用权的理论探讨和实践分析,以期区分所有权人能够充分利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实现我国有限房产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以及促进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0.
贺勃 《法制与社会》2012,(9):264-26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现代城市的兴起以及建筑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较为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物权法》首次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专章的规定.从整体上而言,《物权法》第七十至第八十三条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比较完善,但由于立法过程中不可避免遇到主客现化的难题,依然存在一些缺陷.实践中尤其是围绕着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因此有必要比较国外相关立法和经验,结合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对车库车位、窗前绿地以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草案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草案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在以下五个方面还有待改善:(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应当规定在物权法的共有关系中;(2)应当在立法中对建筑物的共有和区分所有部分作明确详尽的区分;(3)业主对建筑物共有事务的议事表决规则过于简单,而且不尽公允;(4)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设立的条件、会议召集规则和程序、责任和监督机制均没有规定,有待补充;(5)应当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强制拍卖制度。  相似文献   

12.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形态之下小区停车位的权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小区停车位权属纠纷,历来是业主与开发商争议的焦点之一。双方往往各执一端,抉择不下,导致纠纷愈演愈烈。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车位的权属问题上,即小区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还是开发商所有。2009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此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解决思路,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笔者拟以《解释》为依据,从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人手,来探讨如何界定建筑物区分所有形态下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3.
刘阅春 《清华法学》2013,7(5):48-57
《物权法》第74条第一款的规范性质依照文义和规范目的解释,其不同于任意性规范,不是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或者补充,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的范畴。针对建筑区划内车位的属性不同,"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义务主体不限于开发商,还包括拥有专有车位的业主和共有车位的权利主体——全体业主。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配置比例标准的理解,应当区分专有车位和共有车位,分情况满足配置比例的要求。违反此种具体强制性规范的法律后果,结合《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属无效。  相似文献   

14.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理论界和实物界讨论的热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专有其一部,各人就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推定由各所有人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由于相邻关系和共有关系的存在,为维持和谐生活秩序,必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为实现这一目的,通常由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织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  相似文献   

15.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相似文献   

16.
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使用、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收益、物业服务合同等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对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业主以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7.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似文献   

18.
现代多层高层住宅通常为区分所有建筑物,即为数个所有人区分所有一幢建筑物,每一区分所有人既拥有其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又对其共用部分拥有共有权。这种建筑物因不同于传统的单一所有权或共有权的建筑物,必然有其复杂的法律关系,德国人称之为“惹事生非的住宅”,故世界发达国家都有专门法律制度予以调整。在美国有“联邦公寓所有权法”,在奥地利、德国有“住宅所有权法”,  相似文献   

19.
陈鑫 《中国审判》2013,(4):88-89
正这的确是一个让法官们头疼的案子,虽然要做到的只是"定分止争"4个字。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物权法采取了分散的列举式规定,这或许是一切麻烦的根源。物权法定原则下,没有被列入这张清单里的部分,哪个法官敢认定为是共有部分?即便有了200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9]7号),所谓的采用"列举、排除加兜底的方法,明确了共有部分的含义",南天一花园业主们等来的依旧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对小区两栋配套小楼所有权诉求的终审判决  相似文献   

20.
业主表决权确定规则的设计应同时考虑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法性因素和人法性因素.就物法性因素,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起着决定作用,其中,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是指专有部分的套内建筑面积,建筑物总建筑面积是指各专有部分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人法性因素,小区内各专有部分的业主均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数人共有一专有部分者,视为一个业主;一人拥有数专有部分者,视为数个业主;建设单位未售出的专有部分,由建设单位行使相应数量的表决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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