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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所引发的新军事变革冲击了包括军事立法、军事司法、军事执法在内的军事法各个领域,重新审视新军事变革中军事法的价值取向,对于指导军事立法等方面具有显著地意义,同时也可以更好的将军事法服务于提高部队战斗力这个最终任务上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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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无法不立,法无严不威,军事法在我国军队建设中一直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时代的发展,军事法也在不断传承和变革。在现代新军事变革和我国依法治军的发展背景下,现代军事法在借鉴一般法律价值的基础上,形成了自身特有的价值理论体系。本文从军事法的价值基本概念深入,着重论述在新军事变革、依法治军的背景之下,现代军事法所展现出来的价值冲突的类型,以及如何在冲突中进行价值取向选择,都是对军事法价值基础理论进行一些探索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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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规范、指导着人们的行为,维持着正常的社会秩序。军事法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对调整国防建设、军地、军民等一系列关系和维持军事秩序有着重要作用。以信息化为主导的新军事变革,新技术在军事领域的运用,已经从战争思维、作战形式、作战手段等方面改变了战争面貌。军事法作为军事领域调节器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将从军事法价值、军事立法方面阐述新军事变革中军事法所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措施,旨在从法制层面推进我国新军事变革历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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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业领域不断细分,传统的部门法分立格局面临挑战,以及我国国防和军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的背景下,军事法应当作为重要的领域法进行体系化构建。军事领域法概念揭示了军事法以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事领域对秩序的绝对追求为价值向心力,以保障军事领域运行及其现代化发展为法律功能,是完整、有着严密价值逻辑的法律体系。军事领域法概念、体系建构,要求破除国防行政法与军事法的理论和实践分立,提倡广义军事法,反对学科军事法。其外延包括军事基本法、适用武装力量的军事法、国防行政法、其他法律部门中包含的军事性规范、战时军事法以及国内法化的国际军事条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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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与军事法学的概念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军事法与军事法学的概念是我们研究军事法学的起点,军事法是军事法学的研究对象,军事法学是军事法的系统化的知识体系,正确界定军事法与军事法学的概念对于构建军事法与军事法学自身的基本原理框架体系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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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司法主要有两大价值,即秩序安全价值和权利保障价值。台湾地区军事司法的价值取向经历了维护军事秩序和安全的一元价值到秩序安全优先于权利保障、秩序安全和权利保障并重的二元价值的发展过程。军事司法价值取向的发展变化是台湾地区军事司法制度现代转型的内在动因,其突出表现是在军事司法审级制度方面,1956年之前实行一审一核制,1956年以后实行复判制度,1990年末改为实行上诉制度。在军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坚持以军人权利保障为基本价值理念,以促进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现司法公正为出发点和归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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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体系的建构关涉军事法部门和军事法学学科的独立性,深刻影响着军事立法和军队法制建设实践。长期以来学界对军事法体系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构建,但也凸显出自主性不足的缺陷。在新的思路下以军事权为线索,可以将军事法体系划分为军事组织法、军事行为法、军事程序法、军事监督和救济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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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惩戒性军事法概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莫里斯与古斯塔夫斯的《战争法典》对两大法系惩戒性军事法的形成起到了奠基作用。在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惩戒性军事法以军事司法权的运作为核心,主要围绕军事司法管辖权及军事司法程序构建军事司法制度。20世纪50年代以来,受《欧洲人权公约》及《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影响,两大法系惩戒性军事法的发展又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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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与军事伦理关系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军事伦理和军事法作为上层建筑的成分,都是对军事行为加以规范、控制,并通过规范、控制军事行为来调整军事社会关系。虽然二者之间存在诸多区别,但并非各自属于相互排斥的独立系统,而是客观地存在着一种相互依存、互相渗透的关系。军事法对军事伦理道德起着保护的作用,并促进其发展;军事伦理规范对军事法律制度则是一种重要的补充力量,对军事法的实施起着辅助的作用,对培养和影响军事主体对其现行军事法律制度采取什么态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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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装冲突法适用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武装冲突法内在地包含着缔约国及其军队遵守和执行武装冲突法的义务。各国适用国际法的政策和实践决定着各自军队适用武装冲突法的情况。我国军队应从实际出发,在借鉴别国及其军队做法的基础上,正确认识武装冲突法的地位作用,合理规范武装冲突法条约缔结和适用的行政权利、立法规划和司法体制,维护国家和军队的根本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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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本质追求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章礼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4):13-17
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源自古代欧洲的罗马法,当时叫“市民法”,后被注入“私法”、“私权法”、“市民社会的法”等诸多信息。中国通过日本从西方民法及至罗马私法那里继受了作为表征基本部门法的民法。西方传统理解民法或私法的实质含义,是在个人与国家对立的基础上进行的。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权利为基点,以行为手段,以责任为保障。民法上的人即市民、私人和私主体,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等。近代社会的个人是个人主义的个人,而现代的个人是兼顾社会乃至自然理念中的个人。称民法人是“经济人”、“具体人”、“抽象人”等多是用作分析民法问题的方法。兼顾社会乃至自然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是民法的哲学基础。民法并未真正社会化。民法所涉及的领域是有限的。民法在精神方面追求平等和自由。这些都涉及到民法本位即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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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审判队伍作为军队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一直受到军事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军事审判队伍建设是军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对军事审判队伍建设的研究不仅仅停留于军事理论研究的层面,也是军事司法实务部门关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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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古典自然法中,人被视为具备理智与意志的伦理人,他是伦理与法律上的主体。普芬道夫与沃尔夫从伦理人概念中推导出自然权利义务理论体系。德国民法学对该理论体系予以批判性地吸收,从而形成古典私权一般理论。权利开始成为民法学的核心范畴,以之为逻辑主线,民法素材被重新整合为一个与传统的法学阶梯式体系迥然有别的潘得克吞式体系。民法体系由此发生基因突变。历史经验表明,民法体系植根于民法学理传统。我国民法典应采用潘得克吞式体系,并对其作必要的改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