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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导刊》2015,(9)
在国家根本法的宪法观念下,"国家—公民"二元对立的研究立场、权利中心主义的话语模式使公民赡养扶助义务条款的立宪价值、规范性长期处于晦暗不明的状态。共同体基本规则观念的导入将家庭纳入宪法学的理论视阈中,为批判西方中心主义、非文本主义的传统研究提供了视角。在这种观念下,人的社会性成为宪法秩序的基石,义务规范作为共同体成立的基础,与权利规范具有同等价值。家庭在共同体结构中具有基础性意义,是宪法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赡养扶助义务条款凸显我国宪法鲜明的传统文化底蕴,体现出家庭内部的自足性价值,具有巩固国家正当性的功能;是国家对次级共同体的必要调整,为实现人权保护在不同共同体之间架设起桥梁。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彰显了宪法的上述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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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5,(5)
"无责任即无处罚",现代法治国家基于有责任始有处罚的原则,为提升人权的保障,对于违反行政义务的处罚,应以行为人主观上有可非难性为前提。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条款中虽然未明文规定主观归责,但可以运用比较法、法解释学方法,推论出税收违法行为的构成必须强调纳税义务人主观过错,纳税人必须有税收违法的故意或过失始受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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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目前的人权保障是两套并行的模式,即公民受到宪法条款的双重保护。但是在具体的权利保护中,各州又有各自独特的特点,这一特点反映到案例法中,由法官对此进行宽泛性的解释,对州宪法中权利的内容做了更为丰富的诠释。本文将以联邦主义下州宪法的历史发展为线索,分析不同地理模式下州宪法的特点以及州最高法院在宪法解释中的作用,以一些州有代表性的权利保护模式为范本,探讨其在言论和新闻自由、社会福利与司法补救保障、隐私权等具体案件中的运用以及州宪法的权利保护基本性和特殊性结合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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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建明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0,(2):51-55
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是宪政的终极价值。宪法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规定,使人权从基于自然法基础上的自然权利转换为基于制定和认可的法律权利。宪政不仅提供人权保障,而且促进人权发展。在我国现阶段,加强宪政体制下的人权保障,需要进一步扩大宪法确认公民权利的范围,建立起不同层次法律规范配套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通过制定人权保障法、设立专门的人权保障机构、建立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诉讼制度,切实把人权保障纳入宪政体制,同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防止权力对权利的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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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军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10(2):129-132
宪法刑事诉讼条款的完善与否,从某个方面来看,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水平的高低,我国现行宪法中刑事诉讼条款不但数量少,而且设计得不尽科学,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有待进一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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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各国宪法典集中安排基本权利条款的位置有所不同。以立宪主义立场观之,基本权利的宪法位置宜排在国家制度及国策、国家机构、基本义务之前,以凸显国家权力源于且服务于公民权利的宪法观念和权利本位的法治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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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索》2014,(5)
南亚国家宪法中的政策条款不仅具有结构上的特色,而且涉及内容十分广泛,具有明显的宪法效力。南亚国家宪法中的政策条款,仅仅是对立法机关立法行为的一种判断,同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也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原则的规定。南亚国家宪法中的政策条款不具有可诉性,同时也排除了司法审查。南亚国家宪法建立起了政策条款和基本权利条款在宪法效力上的区分与平衡机制,这体现在:将基本权利条款与国家政策条款分开并赋予不同的效力,基本权利条款和国家政策条款在内容上有重叠,基本权利条款和国家政策条款冲突时折射出社会公平的价值等。南亚国家政策入宪的启示是:国家政策入宪,有利于对国家的长期发展进行确定性指引,为人民评价和监督政府提供了明确标准,可以展示国家的目标和理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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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徙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经受到立宪国家的普遍关照.美国注重发挥宪法解释的价值和功能,主要从平等保护条款中释出了迁徙自由,使得迁徙自由即便未被美国宪法所明文确认,亦获得了宪法层面的保障;德国则主要通过宪法明文规定的方式以保障和限制迁徙自由.美国与德国的立宪实践表明,法治状态下,迁徙自由应在保障与限制之间加以实现,迁徙自由的保障离不开宪法解释,美国经验对当下中国的迁徙自由保障具有启发意义,德国经验为未来中国迁徙自由的入宪提供了思路.中国公民迁徙自由的全面保障须仰赖于"释宪"的启动与"入宪"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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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迁徙权的宪法保障问题一直是宪法学界所关注和讨论的问题,而具体如何保障公民迁徙权,在理论上缺乏系统的构建,这正是修改宪法之前必须解决的问题。在充分认识构建我国公民迁徙权宪法保障制度的现实必要性的基础上,认真解读公民迁徙权的应有价值内涵,在此指引下构建一套系统化的我国公民迁徙权宪法保障制度,即确立保护条款(包括赋予公民迁徒权应有的宪法地位、复归公民迁徒权的应有位置和构建公民迁徒权的基本框架)和确立限制条款,以利于完善市场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国家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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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程序是静态的、局部的程序性条款,宪法程序化是动态地、整体性地要求宪法的实体内容要有正当法律程序予以保障.宪法程序化并非否定宪法实体内容,相反,却是从程序保障的角度来推进宪法实体内容的实现.宪法程序化是人权保障的形式选择,以人权保障为目的宪法程序化应是未来宪法发展之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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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的修改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主要源于宪法具有的最高权威的法律地位.新的宪法修正案通篇体现的"以人为本"的精神和价值取向鲜明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特点,彰显了弘扬先进的法治文明的特色.新的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使中国的宪法真正成为中国的人权宣言,从此我国的人权有了明确的宪法保障.良好的法律能否得到全面有效的实施,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真正的实现和保障就成为树立宪法最高权威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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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栋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8,(2):10-18
哈尔滨小岭水泥公司诉环保部案实际上揭示了作为主观权利的环境权的存在,也揭示了环境权生成的一种有效路径,即在自然资源公平分配与分享框架下,环境权作为一种分享自然资源的权利,可以通过限制自然资源开发权的管制性规范而确立.管制性规范由此成为环境权的确权规范与环境资源的分配规范.也正因为环境权要通过管制性规范来确立,私法意义上的环境权纠纷往往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公法方式才能得到彻底解决,从而使得环境权救济呈现出环保机关、环境权人与环境侵权人多方参与的多边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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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表达了公民在安全、健康和生态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正当需求。环境权的实现,以保护公众的生态利益为目标,以促成社会关系的生态变革为过程,以实现人的生态自由为最终价值。根据人权的发展形态和作用机理,环境权的实现需要经历权利的法定化、实有化和内化发展的逻辑过程,这也是生态法治社会规范体系的建构过程,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环境权的实现也必然受到现实经济发展条件、社会治理能力和文化价值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在制度建设过程中,以环境权为核心,构建合理的权利配置、保障和救济机制,以促成环境权的普遍认同与践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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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论纲 总被引:3,自引:1,他引:3
高军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9(6):16-20
现代世界各国宪法中均写入了大量的公民基本权利条款,为了使这些条款真正得以落实,现代西方国家往往在宪法中确立了包括分权、宪法解释的原则、宪法权利的直接适用性、违宪审查方式等具体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