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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被告佳利物业公司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某中级法院。被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年底,原告王丽居住的小区因地下室供暖气管道破裂跑水,将原告放置室内的化妆品、沙发、茶几、被褥等物品淹没并损坏,给王丽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王丽多次找到有关人员,协商赔偿事宜,要求赔偿被损坏的物品价值近3万元。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佳利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方根据《城镇供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安放在自己小区内的所有管道应负有维修和养护的责任,在其管辖的供暖管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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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生活(青海)》2016,(9)
正案例简介:2015年的冬天,王先生乘坐本市自家小区电梯时,电梯突然从15楼到8楼骤停,因电梯极速坠落,导致王先生颈椎、腰部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王先生认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应负责小区设施的安全维护义务,电梯应及时维修维护,保障安全,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责任,但物业公司却拒不赔偿。王先生一怒之下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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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买了一套二手房,他刚住进去就发现房子漏水,而且还殃及楼下住户,造成楼下住户的墙皮及瓷砖脱落。物业公司找到周先生,要求周先生配合维修。周先生提出物业公司必须先赔偿自己的相应损失。双方协商多次未达成~致,物业公司将周先生告上了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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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我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我认为小区的物业公司侵犯了业主的权利,我能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小区的物业公司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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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生活(黑龙江)》2018,(6)
正【案情】叶某是大庆市龙凤区一小区的业主。今年4月24日,叶某家客厅和卧室的地板被卫生间地漏反出的脏水浸泡、毁损。专业人员在疏通下水道时发现,一些杂物堵塞了该栋楼的共用下水道,最终导致叶某家遭受损失。此后,叶某以维修不当为由,向小区物业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物业公司认为,自身在管理过程中并无过错,拒绝赔偿。叶某又向楼内共用这一下水道的其他17户业主寻求赔偿,均遭到拒绝。这种情况下,叶某该如何索赔?【支招】根据叶某的案例,本栏编辑特邀请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文支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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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生活(黑龙江)》2017,(2)
<正>【案件】前不久,家住哈尔滨市的王女士接到快递员打来的电话,称她的包裹已送到小区物业公司处,通知她去取。然而,当王女士前去取件时,却发现包裹不见了。王女士认为,包裹是在物业公司丢失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予以赔偿。但物业公司认为,帮忙代收包裹是无偿保管,丢了概不负责。对此,王女士该如何维权?【维权建议】针对王女士的案例,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张建文律师提出如下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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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博采(理论)》2011,(9)
三强实业集团始建于1998年,是香河县重点企业之一。集团下设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强水厂、三强热力站、三强污水处理厂、三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华泰小额信贷行、兴业拍卖行、兴业典当行、尚新物业公司、三强农贸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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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干部学刊》1996,(1)
沈阳某实业开发总公司蒋钦问: 我公司是市某社会团体下属的经营性公司。1995年7月,沈阳某轧钢厂与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我公司为其购买一台轧钢设备,价款计70万元。协议生效后,我公司即从湖北省某机械制造厂为其订购了设备并按期交货。某轧钢厂安装使用后不久,便向我公司提出该设备质量存在问题,我公司立即与生产厂家联系维修,三方在一起磋商了几次没有满意的结果。前不久,轧钢厂竟将我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我们退回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事实上,产品是生产厂家制造的,质量问题应由他们负责,但原告坚持认为我们是卖方,所以是被告。我们认为原告的做法不公平,可又想不出别的对策。请问:在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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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沈阳)》2010,(19)
多年来,他始终以一名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立足本职工作,坚持优质服务、热情服务,以自己爱岗敬业的实际行动忠实地履行着一名房产物业人员的神圣职责。他就是本文的主人公宋诗力,现年50岁,是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下属单位——华强房产物业公司便民服务队维修养护班的一名水暖工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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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生活(黑龙江)》2019,(4)
正【案情】2017年7月1日,原荣与哈尔滨市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荣作为该公司的维修工,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因工作需要,物业公司经常安排原荣在双休日轮换"值班",负责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并处理一些突发情况。2019年1月,原荣与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在公司支付相关费用问题上存在分歧。物业公司负责人认为,在物业公司与原荣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明确说明其岗位在双休日实行轮班制,且双休日的工作量相对较少,故应算作值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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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市民都曾经有过与李先生相同的遭遇,自家的自行车在小区的车棚内失窃了,李先生为此上告法院,但赔偿请求未获支持——小区内自行车被盗,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法院认定业主虽交纳了物业管理费,但未就自行车的保管与物业达成协议。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支持业主的赔偿请求。车辆被盗状告物业李先生住在阿克苏市丽园小区。今年1月5日早晨,李先生发现其停放于小区车棚内的自行车被窃,遂向派出所报案,但窃贼一直未抓到。李先生认为,他的自行车失窃,是由于小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所致。遂与物业公司多次交涉要求赔偿,李先生没有达到赔偿目的。无奈之下,李先生起诉至阿克苏市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20元及精神损失费2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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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环境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将公民个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即没有把其纳入原告主体范围。本文认为公民个人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维护公民环境公益诉权、消减检察机关公益"诉累"、弥补原告主体资源不足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无法可依、无钱可诉、无力起诉、无心起诉是公民个人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制约因素。因而需要加快完善立法、设立公益基金,实现外力驱动,让公民能诉、可诉;建立激励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内力驱动,让公民愿诉、想诉。通过外驱和内驱两个方面四个维度的共同推进,实现公民个人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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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欣物业公司与景岸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委会委托该公司对所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在服务过程中,物业公司的某些环节服务不到位,业主对此不满意。业委会启动解聘物业公司的程序,经投票表决,多数业主同意解聘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将小区业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业委会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