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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始于上交所和深交所成立后,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本文通过研究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美、英、日三国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体系,以提出对我国上市公司法律监管体系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
在证券市场中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和新闻舆论监督都在追求保护投资者 ,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信息披露法律监管通过公众公共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目标。舆论监督要以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为基础 ,还需要舆论监督的参与。  相似文献   

3.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长波 《政法学刊》2008,25(3):70-74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有效补充,上市公司基于寻求信息租金的逐利性考虑,存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机。由于立法不够健全和上市公司自身存在的问题,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还存在着较多不规范性问题,因此,从立法、执法、司法等角度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鼓励、保护和监管是有效引导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有效运作的制度条件。  相似文献   

4.
尽人皆知,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主要是由于信息披露制度所具有的客观地位所决定的。所谓西悉尼披露监管指的是,为了使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并使一个公开、公平。公正、兼顾效益与效率的市场行为的建立得到保证,证券主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行的监督和管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主体及其活动的活动。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进行阐述,然后对当前存在于我国当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制度的相关建议,以供业界讨论。  相似文献   

5.
中国证券市场10年经历说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中国证券立法的有效制度选择。完善的信息披露监管是增加市场透明度,保障投资者利益和建立市场理性与信心的有效制度,是中国证券监管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没有严格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的秩序信誉将无法维持;如果没有足够有力的制裁,便对违规者没有威慑力量;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律救济手段,也不足以保障受害的投资者。在这个过程中,新闻舆论监督同样发挥了其作用,有利于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健运行。本文对信息披露制度和新闻舆论监督在证券市场发挥作用作初步探索。一…  相似文献   

6.
一、我国上市公司债务结构综述 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债权人不能参与公司的治理与监督,必须要建立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制度,防止公司侵害债权人利益。而我国目前上市公司专门针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上是一个空白地带。  相似文献   

7.
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与基石。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立法疏漏和监管不力使得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实质上已经构成了信息披露的主要违规行为类型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而且对中国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但《规定》本身对预测性信息披露没有涉及。本文将借鉴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分析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实践,并提出相应的制度改…  相似文献   

8.
朱谦 《法学》2012,(7):3-11
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政府信息统一发布行为构成对上市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的制度约束。这种制度约束对上市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的时效产生重大的影响,但却并不因此免除上市公司承担信息披露之责任。在证券法律中必须考虑到此种情形下上市公司信息及时披露的特殊性,将上市公司信息及时披露的时限界定为上市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后,在政府正式发布信息后立即向投资者披露信息,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通过与政府进行信息沟通、申请证券暂停交易等技术性手段,实现与政府信息发布行为的有效衔接,从而减少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产生。  相似文献   

9.
如何构建国际板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度,是我国设立国际板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作为成熟证券市场的美国,为了提高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对境外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实行超国民待遇,采用比本国公司较低的监管标准。国际证监会组织则通过确定跨境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最低标准,来协调信息披露的跨国监管,以便于跨境发行和上市。为了保护我国投资者的利益,在国际板推出初期,我国还不宜采用美国超国民待遇的监管标准。我国可以采纳国际证监会组织的做法,处理跨境监管的协调问题。  相似文献   

10.
甘培忠  周淳 《北方法学》2012,6(3):65-75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董事责任的追究,是遏制信息披露违法、促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手段。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违法的行政处罚案例的分析和整理表明:中国证监会在对董事行政责任中责任主体的认定、归责原则的确立、具体行为标准的产生和应用等方面,补充和完善了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丰富了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规则。  相似文献   

11.
朱谦 《法治研究》2012,(10):39-45
上市公司在突发环境事件时.要依据证券法律的规定发布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然而.我国现行证券法律中的重大事件并没有明确涵盖到突发环境事件,而且以价格敏感性作为衡量突发环境事件重大性的判断标准在实践中常陷入困境。因此,必须考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特殊性.一方面.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概念与分类引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重大性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强化证监会与环保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作监管.  相似文献   

12.
发挥市场约束对银行监管的作用需要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进行法律制度化。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有其经济学和法哲学的理论基础。经济学基础是有效市场假说、信息不对称理论、供需理论;法哲学基础是公平、安全、平等和效率。  相似文献   

13.
本文通过对深市主板472家上市公司2013年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梳理和研究,重点关注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情况,发现目前内部控制缺陷信息的披露存在诸多问题,针对相关问题,我们提出增强管理层披露内部控制缺陷信息的意识、完善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细则和加大相关部门对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的监管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王攀 《法制与经济》2008,(14):21-22,68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虽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但对于上市公司这一相同主体来说,则具有一定的矛盾冲突。从保护投资者角度看,信息披露越充分越好,但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看,则是披露越少越好。如何协调二者间的冲突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长期以来,律师主要为上市公司提供两部分服务,一是就证券发行或公司重大事项向公司或监管当局出具承诺函、意见书、验证笔录等法律文件。二是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本运营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通常认为,前者涉及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因而律师有审查公司行为合法性的义务,保证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至于后者,律师仅就其提供的服务向上市公司承担责任,并无监督或披露公司违法行为的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16.
权证属证券衍生品种,发布权证信息的提示性公告的权证信息披露与证券法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以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变化等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不同,应由发行人和相关投资者承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而不是由权证标的证券上市公司承担。行为人应在充分了解权证交易规则和各种风险的基础上进行高风险的权证交易。在发行人尽到了权证信息公告的披露义务、证券交易机构尽到了监管义务的前提下,行为人一旦根据自主决定进行权证买卖交易,在享有权证交易可能带来的收益的同时,也应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发现重要信息,或者没有充分了解权证的有关规则,在进行交易行为时产生亏损的,相应后果应自行承担。  相似文献   

17.
陈洁 《法学》2018,(3):104-112
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上市公司收购绝大多数采协议收购方式,但现行协议收购的制度建构零散不成体系,也未能依据协议收购的内在机理建立科学的信息披露规制措施,从而给资本市场并购监管造成很大的困境。本文在比较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信息披露之差异的基础上,认为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应兼顾确保程序便捷、防范证券违法行为的双重考量,从权益披露、防止内幕交易、防止操纵市场三个维度进行监管。需要厘清的核心疑难问题包括协议收购应当在何时披露,协议公告披露后能否修改或撤销,协议的报告与公告能否分开使用等。为了更好地规范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应当统一《证券法》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并将持股数量与协议收购目的的披露相结合,同时对疏漏的规则进行补充完善以回应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18.
袁梦 《法制与社会》2012,(32):96-97
本文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剖析,并试提出法律规制完善的建议。在解析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概念与特征的基础上,考察我国上市公司不公平关联交易的现状,分析出在公司内部制度、现行法律规定和目前实践中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进一步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9.
在国际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下,我国目前采取分业经营体制的银行业向混业经营体制转变已是大势所趋。鉴于目前我国金融领域存在着金融机构产权不明、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各监管主体之间缺乏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及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应通过改革金融机构的产权结构、健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加强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及建立金融机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等措施来确保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实现。  相似文献   

20.
石佳友 《法学家》2014,(1):142-152
审计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保证,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意义;资本流动的全球化使得上市公司审计监管的国际合作十分必要。就此而言存在着两种主要模式:以美国萨班斯法为代表的信任本国和域外监管模式,以及以欧盟公司法第8号指令为代表的相互信任和母国监管模式。欧盟于2011年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监管体制作出等效性认定,为中国和欧盟成员国的合作开创了重要条件,也对中美谈判产生了积极影响。中国应充分利用欧盟的等效性认定,完成与欧盟成员国的谈判并缔结工作安排,完善有关立法,并联合欧盟应对美国的联合检查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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