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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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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GZ0320200069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文件穗环规字[2020]3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生态环境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4号)有关要求,本市决定对柴油汽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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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皖政秘[2019]106号为贯彻落实国家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我省将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或严于《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6a阶  相似文献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局组织制订了《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现将实施《审批办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0年9月1日前,经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属于《审批办法》第一条和第六条第二款范围内的地方排放标准和在用机动车改造方案,须于2001年9月1日前,按《审批办法》的要求补办审批手续;非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排放标准一律废止。二、凡2000年9月1日后,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方案,一律废止。需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和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方案,应按《审批办法》的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相似文献   

4.
正豫政办[2018]3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推广使用国家第六阶段标准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6月20日河南省推广使用国家第六阶段标准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工作方案为落实《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自2018年7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国家第六阶段标准(以下简称国Ⅵ)车用乙醇汽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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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政发[2015]12号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经国务院批准,我市决定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1 5年6月1日起,新增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实施《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国家标准中第五阶段排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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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 7号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 0 0 1年 6月 1 3日国务院第 41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 理 朱基二○○一年六月十六日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 ,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保护环境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 (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 ,下同 ) ,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 ,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 ,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 ,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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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环发[2015]11号各有关单位:为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经国务院批准,本市自2013年2月1日起,对新增轻型汽油车和公交、环卫用途的重型柴油(燃气)车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为做好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列入本市环保目录的车型均应开展机动车环保生产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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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3月27日)沪府发〔2014〕25号为进一步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经国务院同意,结合本市实际,自2014年4月30日起,对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以及在本市使用的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柴油车,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2014年4月30日后(不含30日)销售或转入的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车辆,停止办理注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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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黑价联[2014]36号各市(地)、县(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未实行社会化服务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据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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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政告[2012]1号为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的减排,根据《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49号)、《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Ⅲ、Ⅳ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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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维管[2007]22号各区(县级市)道路运管机构、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为规范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决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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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5年第19号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有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原则上应在注册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检验。为方便车主,依据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环发[2013]38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需要本市开具机动车在外埠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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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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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政告[2012]7号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2年6月10日起,本市六区(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范围内在用机动车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同步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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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渝环[2020]1号为进一步改善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主城区部分路段对高排放车辆限制通行,现通告如下。一、限行对象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及以下的汽油车、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及以下的柴油货车。二、限行路段与主城区货车限行路段保持一致,即内环快速路及其以内所有城市道路,以及内环快速路以外以下路段。(一)沙坪坝区:G93成渝环线高速高滩岩立交至物流园立交段,双碑磁器口片区杨梨路、沙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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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渝办(2008)70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关于集中开展主城区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2008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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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及有关单位: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我国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日趋严重。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新生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所有机动车生产企业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所生产机动车的污染排放情况,并附每种车型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上报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产品排气污染达标情况,并附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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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鲁价费函[2015]51号省公安厅:你厅《关于申请明确我省机动车驾驶人分科目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鲁公发[2015]277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行为,减轻群众负担,方便群众自主选择考试地点,决定改革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政策。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降低部分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许可考试费由现行每人次700元降为560元,其他机动车(不含拖拉机等农机)为每人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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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济政发[2014]21号为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26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一、自2014年11月1日起,我市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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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政令第16号《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21日起施行。天津市市长黄兴国2015年4月20日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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