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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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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某些报刊常常将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误称为法人代表,有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也常常自称:“我是法人。”这是有悖于法律规定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对法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的概念不清。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的民事权利主体,《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各类组织(如经济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人非人,是拟制的人。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和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法人代表包括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企业法人的委托代理人由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授权  相似文献   

2.
马琬莹 《法制与社会》2013,(16):266-267
法定代表人制,是关于法人对外代表权的制度安排。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权力系统中居于重要地位,代表公司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然而现实中存在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尤其是一些非典型越权代表行为,如虽然超越了公司授权范围,却没有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的越权行为,其效力如何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利益和经济效益。本文研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及其效力,并对防治该越权行为提出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3.
赵丹 《法制与社会》2013,(10):90-91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通过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才能实现,而法定代表人具有自然人和法人的双重人格。在双重人格的支配下,法定代表人频频利用这得天独厚的特殊条件,侵害第三人利益,为自己谋利。基于此本文简要分析双重人格的法定代表人行为,针对其行为的不同性质的认定,希望能够解决该情况下法律责任的分配问题。  相似文献   

4.
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概念。以公司为例,法人是公司本身,法律将公司拟制为“法律上的人”。法人与自然人在社会功能和行动上有着高度的相似性,比如,人有自己的“决策机构”——大脑;公司有自己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大脑发出一条指令,通过肢体去完成;股东大会作出一项决议,通过董事会、经理层去实施。人有免疫系统,防止细菌感染和入侵;公司有监事会,防止董事、高管及其他主体损害公司利益等。所以,在法律上,将公司视为一个行为主体,称为法人。  相似文献   

5.
论企业法人越权与法定代表人越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琼  肖伟志 《河北法学》2001,19(3):102-105
对企业法人越权行为与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关系作出界定 ,有利于正确划分法人的内部责任 ,但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对企业法人的越权行为 ,法院应尽量作出有效确认 ;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可分为表见代表和表见代表以外的无权代表。以此为基础 ,探讨企业法人越权和法定代表人越权的关系并划分法人的内部责任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大多通过界定《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来判断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此一裁判进路有其局限性,一则强制性规定的二元化区分无法涵盖私法上的越权规范;二则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首先应解决的是该行为的效果是否归属于公司,其次才有合同效力判断的讨论空间,两者并非同一问题。从规范目的看,第16条是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法定限制来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法定代表人越权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首先应以《合同法》第50条为基础判断该行为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未尽审查义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其法律后果应当类推无权代理的规定予以处理,即对公司而言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相似文献   

7.
《北方法学》2019,(6):5-16
我国民法对于自然人行为能力之欠缺区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对于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采取了与《合同法》相同的处理规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法律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其智力精神状况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预留任何空间而一律规定为无效,不免脱离生活实际,也不利于促进其心智健全或成长。未来我国民法典应采"二级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废除现行民法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将自然人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由效力待定改为可撤销。在《民法总则》已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之法律行为无效之情形下,于解释论上宜通过类推适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法律行为效力之规定,即例外地承认其所实施的纯获法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相似文献   

8.
法定代表人制度根植于利益一致性假设,缘起于对国有企业改革现实需要的回应.在《民法通则》的框架下,法定代表人的担纲者垄断了法人的意思决定与意思表达,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独任代表制”,并由此导致了“僭主现象”频发等弊端.《民法总则》立基于意思决定与意思表达分离的法人意思表示逻辑,以代理机制重新厘定了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关系,确立了法定代表人的特别代理人地位.法人可以通过章程或权力机关的决议等方式限制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但法律须为善意相对人提供最强的信赖保护,法人只有举证证明相对人就此种限制为恶意,才能对抗该相对人.  相似文献   

9.
本文通过一个借款案件提出问题,当法定代表人身份重合时,如何确定其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代表企业的行为。通过分析得出结论,实质在于如何确定法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企业提出了几点预防建议。  相似文献   

10.
刘干 《人民司法》2022,(29):74-77
<正>【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共同在借条上盖章、签字,确定款项为法定代表人个人所借而出借人主张法人构成债务加入的,为防止法定代表人利用控制法人印章的便利,以个人意志代替单位意志,将个人债务转嫁给法人而损害法人利益、股东利益和交易安全,司法审查应坚持审慎原则。参照民法典和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须履行集体决议程序的强制性规定,若出借人不能证明已对法人同意债务加入的适格决议进行合理审查的,应当认定法人缺乏独立、自由的意思表示,该债务加入对法人不发生效力,法人免责。  相似文献   

11.
梁开银 《法商研究》2023,(1):91-103
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增设经理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项,并没有化解公司权力集中问题,反而增加了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否适格的争议以及法定代表人由不同主体行使而产生的权、责配置的冲突,加剧了法定代表人权、责不清或泛化的风险。法定代表人既是公司意思的表示者,也是公司意思的执行者,是公司意思表示与执行的统一体,不能被简单地分离。董事会作为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其决策的执行人,是现代公司意思形成的参与者(或部分意思的形成者)与执行人,应该作为公司法定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具体权、责由董事长和董事分别行使和承担。董事长执行法定的公司人格性职权,适用代表理论承担责任;董事执行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公司财产性职权,适用代理人规则承担责任。这种董事会单一代表制与董事多元代理制相结合的模式,克服了一元化的自然人法定代表制度的固有不足,厘清了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基础,尊重了民法典基本精神和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企业管理体制的传统。  相似文献   

12.
方懿 《人民司法》2013,(6):47-49
【裁判要旨】由于货运代理企业设立的准入门槛较低,实践中许多交易相对人开始注意在货代合同中添加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条款以维护自身利益。当法定代表人已在公司签章栏签字,且未明确表示该签字效力仅及于公司的,从维护交易诚信的目的出发,应认定该签字是既代表公司也代表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合同权利义务的确认,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条款对法定代表人个人具有约束力。  相似文献   

13.
刘平 《广东法学》2005,(5):47-48
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实践中出现了以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而实际上仍由该企业法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新情况。这种作法的实质是以企业法人的劳动为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利害关系人积累无形财产。虽然没有违反现行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但不符合企业法人制度的基本要求,并且会使企业法人面临潜在的危害,应给于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  相似文献   

14.
不能把“法定代表人”称作为“法人代表”袁为国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实践中两词经常被混同使用,尤其是在报纸、电祝、广播以及各种传播媒体上所刊载、播出的各类广告中,常常把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称为法人代表,笔者认为这种用语是不规范、不确切的...  相似文献   

15.
<正>【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承诺承担债务,依法构成债务加入。举轻以明重,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效力认定,可参照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则处理。判断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主要依据相对人是否善意的认定。除了一般情形下审查是否存在合法的公司决议、是否属于无须决议的法定例外情形外,特殊情形下,还需要结合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性质、具体履约行为等综合判断对外担保是否是公司的真实意志。对于股权结构简单、人合性较高的封闭公司,如果有证据证明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等同于公司的意志,应认定相对人系善意。  相似文献   

16.
企业法人是由自然人结合而成的社会经济组织,是一种抽象的生命体。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通过法人代表的具体行为来实现。《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厂长(经理、董事长)。由此看来,企业法人代表具有双重身分,对内全面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拥有决策权、管理权;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济交往活动,拥有代表权。因此,企业法人代表的资格与厂长的资格是统一的。  相似文献   

17.
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是公司对外交往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新公司法中对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修改,扩大了公司的自治空间,削弱了董事长的权力,增加了经理可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规定,但仍存在较大的不足。通过对我国公司代表制度及各国公司代表模式的分析,我国应当采取代表董事制度并完善代表人权力、义务、责任等制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民法中,法定代表人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制度。这种制度确立的最初目的是使交易当事人明晰谁有权代表公司,从而使商事法律关系明确化、行为效果与法律责任确定化,以保护交易的安全。但由于我国立法将该制度规定得过于极端,实践中又缺乏灵活的变通,使这种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弊端重重,难以发挥预期效用。我国新《公司法》在肯定法定代表人制度合理性的同时,对该制度作了一定修改。本文赞同新法对于法定代表人非法定化的规定,并建议立法可以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取消现有法定代表人唯一性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重估“代表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是法人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此理论上有“代表说”与“代理说”之分①。在我国,“代表说”不仅为学界倡导,也为立法确认,属通说。尽管“代表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都有其优越性。但与“代理说”相较;其弊端也显而易见,因此,我们无法继续心安理得地把“代表说”作为建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关系不可质疑的金科玉律。本文拟对“代表说”产生的背景及其运作实际作以分析,进而提出在民事立法中以“代理说”取代“代表说”。一、转换了的背景:问题的提出在肇始于中国八十年代的法治理论与实践中,“代…  相似文献   

20.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徐海燕 《法学》2007,(9):87-93
银行债权人与担保公司签约之前不仅有义务审查担保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真实性,也有义务审查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审查担保公司章程及其担保决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此种审查义务既源于法律的规定,也源于公司章程登记的对抗效力、商事习惯与监管部门业务指引。倘若银行债权人怠于或拒绝审查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事实,则担保公司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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