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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的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争议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如何确定管辖主体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申请人可以向该工作部门从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该工作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这就是一个共同管辖问题,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选择了哪一个行政机关,那个行政机关就应当具体管辖这个复议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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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行政复议的管辖我们通常把享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之间在受理复议案件方面的分工与权限称之为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案件管辖的明确,其实质是对行政机关的复议权和行政相对人的复议请求权予以具体的定位和落实,只有通过管辖的确定,方能知道应向谁提出复议申请,而不致申诉无门,同时,行政机关也才能判断什么样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受理并进行处理,避免越权行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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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时,把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是有必要和合理的.但作出这一规定后也会产生一些问题,常见的有原告在起诉时如何提诉讼请求以及是否可以只起诉其中的一个被告、共同被告如何举证、人民法院如何管辖和判决、复议机关不作为以及作出其他复议决定时能否当共同被告.在复议法修改和作出新的行诉法司法解释时应该对这些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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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2,(2)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被告虽同属行政机关,但它们彼此仍有差别.对后一种情况中的复议机关的法律地位如何理解,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我们主张,经复议机关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以复议机关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理由如下: 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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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着重研究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应当改变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自由选择,取消行政复议中的终局裁决,应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并建议国务院应当设置复议机构,取消原行政机关管辖;应当将本级政府与上一级主管部门共同管辖改为由本级政府管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派出机关也应当享有复议管辖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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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一起行政复议案例,发现当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错误或不当时,《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救济"条款或途径,难以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本文分析探讨了存在的原因,建议修改《行政复议法》,增加行政机关的"救济"条款或途径,允许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完善行政机关层级监督规定,建立内部监督、自我纠正的行政监督机制,修改行政复议的程序,实现行政复议程序的司法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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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权童卫东行政复议是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救济的一项法律制度。目前行政复议制度在管辖、受案范围、审理方式以及对复议活动的监督等方面还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抽象行政行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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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施行迄今已经八年了.八年来,各级复议机关作了大量工作,复议制度已经全面实行,在相当程度上发挥了层级监督和行政救济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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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的出台为我国行政复议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笔者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新规定同时在总结广大行政复议工作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具体操作问题提出一些见解,与大家共同探讨。一、关于接受复议申请的问题《行政复议法》以“行政复议申请”取代了“复议管辖”,不再使用“管辖”这个词。但实际上,行政机关确实存在着对复议申请的受理分工和权限的管辖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新规定,接受复议申请,我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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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具体诉讼程序上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关于诉讼管辖。按照管辖理论和我国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必须属于一个法院管辖,并同属一种审判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一般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问题就在此,当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与行政机关所在地不相同时,究竟应由哪一个法院来管辖,如果仍按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只能是当民事诉讼的被告所在地与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相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才成为可能,这样的话,实际生活中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必将难以成立,很多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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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近几年来,我国相关行政机关努力提高办案质量,畅通复议渠道,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了政府的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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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1991,(6)
一、行署复议权问题行署有没有复议权,《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没有做明确的规定.《条例》第12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行署只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府.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署没有复议权.但是实质上,行署完全担负着一级政府的管理职能,行使着一级人民政府的权力,它的职权、组织机构等均和省辖市、自治州一样.如果不承认行署的复议管辖权,不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能体现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那么,行署如何取得行政复议管辖权呢?目前,通用的办法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把复议权委托给行署.我们认为,委托这种方式不利于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根据《条例》第28条第3款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由此可见,一个组织取得职权的途径有两种:一种途径是由法律、法规授权;另一种途径是由行政机关委托.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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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行政确权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的内容以及复议机关行使变更权的范畴,复议机关径行作出行政确权的复议决定超越其职权,应予以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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