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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搜索引擎只是信息链接通道,不能甄别网络上信息的合法性,原则上无需对因利用搜索引擎而传播的侵权信息承担侵权责任。但就竞价排名服务而言,搜索引擎相当于广告发布者,要承担广告发布者的审核责任。由于其技术特点,又与传统广告媒体侵权责任判断标准不同。  相似文献   

2.
竞价排名是搜索引擎使用过程中的商业化产物。在我国由于法律对其没有相应的定性与规范,结果导致搜索引擎商在竞价排名活动中滥用技术优势地位,恣意侵害网络用户的财产权利,扰乱网络信息秩序,直接或者间接成为民事侵权的始作俑者和帮凶,对此法律应明确竞价排名的性质,从技术及法律上杜绝由于不规范使用竞价排名规则所产生的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3.
竞价排名是一种搜索引擎商业化产物。我国法律对其没有相应的定性与规范,这导致搜索引擎商在竞价排名活动中利用法律漏洞滥用技术优势地位,恣意侵害网络用户权利,严重扰乱网络信息秩序,直接或者间接成为民事侵权的始作俑者和帮凶,竞价排名所引发的民事侵权行为有点击欺诈、强迫消费、帮助侵权,对此必须明确竞价排名的性质,从技术及法律上杜绝由于不规范使用竞价排名规则所产生的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4.
竞价排名服务虽不是一种崭新的商业推广模式,但其存在与发展一直未能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直至"魏则西事件"的曝光才将竞价排名服务重新拉至人们的视野。从纯粹技术角度出发,竞价排名具有不同于自然搜索的人为干预属性;从实际效果上看,竞价排名具有将产品或服务广而告之的客观作用,因此,不应否认其商业广告之属性。以尊重效率原则为基础、以维护互联网事业持续发展为目标,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并依据关键词内容上的二重性,构建积极与消极并重的审查义务体系,以平衡竞价排名用户、搜索引擎服务商与互联网用户的三角利益格局。  相似文献   

5.
搜索引擎以其全球性、实时性等特点在网络经济时代发展极为迅速,而基于此产生的竞价排名行为,在法学领域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对竞价排名如何定性及规制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应对竞价排名进行法律规制,可全面保护各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竞价排名作为一种商业推广模式,已经成为百度等搜索引擎公司主要的盈利渠道之一.但是,我国到目前为止,依然未对竞价排名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定性,使得这条灰色产业链逐步沦为"法外之地".从经济法框架入手,竞价排名本质上属于广告的一种形式,尚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特定情形下却可能成立不正当竞争.基于此,应尽快将竞价排名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并且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层面清晰界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和外延,让竞价排名这种新兴商业模式不再失控,真正纳入经济法规制的范畴.  相似文献   

7.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机制,是我国社会转型的产物.近年来,“人肉搜索”虽然在促进言论自由、信息交流和媒体监督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引发的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基于此,对“人肉搜索”入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旨在刑法体系下对其加以规制,更好地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网络搜索式侦查指的是侦查人员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对相关信息情报进行查找和分析的调查手段,分为专门网络搜索式侦查和一般网络搜索式侦查。网络搜索式侦查的构成要素包括引入网络搜索范围内的各种信息、以数字网络为主体的设备、具有一定的信息情报经验与技能的侦查人员。网络搜索式侦查的运行需要侦查信息的录入与存储、侦查信息的搜索与分析、侦...  相似文献   

9.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现象在当今社会屡见不鲜,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后果是否应当追究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代言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名人利用消费者对其的信赖,向其传达虚假、夸大的产品或服务信息,误导并侵害消费者的利益,违背了民法的诚信原则,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名人侵权责任的认定,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宜.代言人在广告中的虚假宣传是和其他行为主体勾结而共同实施的行为,应同其他行为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0.
当前网络已经成为伪劣药品销售的新平台,这其中搜索引擎明知是伪劣药品而提供竞价排名的行为起到了重要的帮助作用。然而这种行为与传统的帮助行为相比,在表现形式和地位作用上都发生了异化,导致定罪和量刑上的争议。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合理运用刑法解释方法作出恰当的回应,在坚定入罪化的同时,将起主要作用的帮助犯认定为主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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