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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并结合行政诉讼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双重目的,对行政诉讼中违反法定程序取证问题、第三人举证问题及证据的审核认定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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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被告为行政机关 ,由于行政机关的情况多种多样 ,使得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确认行政诉讼被告时 ,要把握以下二项原则 :一、行政主体资格原则 ;二、行政行为实施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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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不同于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法律的适用,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作过的法律适用再次适用,也称之为审查适用,解决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在行政诉讼中,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唯一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可以参照规章。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最终的适用,其效力高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法律适用。无论是作为原告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作为被告一方的行政机关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在行政诉讼中对法律的适用遵守着以下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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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瀚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15(3)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行政程序法》,现有的行政程序证据规则多散见于单行法和部门规章中。因此,有必要以行政程序证据的概念为切入口,阐明行政程序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之间的差异,并据此确立行政程序证据制度立法的规制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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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前,福泉市人民法院每年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基本上都是委托律师等代理人出庭应诉,行政首长(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出庭率为0。如何解决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存在的怕应诉、怕当被告、怕败诉影响威信等问题,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职权,是本级人大常委会关注的工作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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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该由谁出庭应诉?目前本市各级法院正积极倡导和支持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和旁听。不久前,静安公安分局主要领导就一起行政诉讼案亲自出庭坐在被告席上应诉,许多媒体都作了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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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具体解释,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必须遵循这些规定,以确保一旦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公安机关的取证行为和所获取的证据材料能合乎法院的要求,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从而对依此证据材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出肯定的评判。另外,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对于"毒树之果"、瑕疵证据、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基于维护公共利益而获取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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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原则和律师责任都在客观上要求律师必须提高其有效辩护能力。而有效辩护的判断标准不仅体现在律师的辩护意见要被法官所采纳,更为重要的是在律师收集证据的手段要具有实效性。辩护律师收集证据有两种方式:自行取证和申请调查取证。自行取证行为受律师自身缺陷和刑事辩护风险高制约,申请调查取证受立法规定的不完善、证人出庭率低、业绩考核机制和庭后案卷移送制度等原因而失去存在发展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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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2000,(11)
读者王先生称,在他与他人的一次诉讼中,对方未经法官授权便请有关机关作了一次鉴定。他想知道此份鉴定有无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只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才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鉴定结论是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只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值得注意的是,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因此,对方当事人只要不是通过不正当方式取证,就无不妥。事实上,我国庭审正由“纠问式”向“抗辩式”转化。弱化法官在取证、审问方面的职责,可防止其先入为主,使其判决更为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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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据规则是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内容。近二十年来,我国行政证据规则从无到有,在行政诉讼领域有了比较系统的证据规则。但从总体来看,我国现行行政证据规则不尽合理,应当逐渐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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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第一部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自1990年10月1日实施以来,有力地维护了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合法的行政行为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对少数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制约和监督。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在实施行政诉讼这一民告“官”的法律制度过程中,尚存在不少误区。本文试就产生这些误区现象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旨在推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更加健康而有序地推行。 误区一:民不知告 虽然《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后,有关部门采取了很多措施,采用多种形式进行了宣传,但由于行政诉讼理论性、专业性较强,很多人对行政诉讼的知识只有肤浅的了解,往往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被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非法侵害时,还没有意识到可以起诉,可以告“官”。尤其是广大的农村,由于经济落后,交通不便,信息不灵,农民的文化素质差,导致法律观念、主体意识较差。当合法权益受到国家行政机关侵犯时,往往想到的是托熟人、找关系,送钱送礼、开后门,至于与“官府”对簿公堂打官司,平起平座论是非,往往连想都未想到。笔者最近依法受理了一起民告“官”案件。被告武穴市公安局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人胡先桥(黄梅县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凭怀疑和猜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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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2)
一、公安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及自己主张正确合理合法的责任。在公安行政诉讼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公安机关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这样规定是否妥当,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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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依法行政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对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监督方式之一。随着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多,被告行政主体败诉的情况已成常态,而对败诉被告适用容错问责机制的效果却无法达到该制度设计之初的本意,这就容易造成对被告或其他行政主体的威慑力不足甚至空缺,仅对被告适用内部的问责机制已不能适应依法行政的现实要求。因此,对被告适用容错问责机制必须要制度明确、结果公开,要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社会公众监督,让容错问责机制产生一定的威慑力,以此来增强行政主体的公信力和民众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信服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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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周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9(1):30-3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所获取的证据不得予以作为定性或量刑根据的法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即包括本国宪法、刑事诉论法律 ,也包括已成为缔约国的联合国有关法律文件 ,并且多数国家都认可“非法行为”的程度是以重大违法 ,或达到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程度为标志。“非法证据”的范围一般包括言词证据和部分实行证据。在“排除”适用的诉讼阶段上 ,多数国家已扩大到侦查阶段和上诉审、再审程序中。从取证主体的范围上看 ,多数国家将适用主体限定在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中 ,并未将诉讼当事人个人纳入适用此规则的主体范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