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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化雨润心田,无私关爱撑晴空。”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构建未成年人捕诉方式改革品牌建设为契机,立足职能抓维权,结合实际抓帮教,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构筑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和维权网络,探索出了一条颇具特色的未成年人维权路子,并先后荣获全市、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殊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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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18年坚守一个工作岗位,这在该单位是极为少见的。她,就是黔江区检察院财会室会计、中共党员谢菊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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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学法”活动中,黔江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创新学习的新思路、新方法,突出“五抓手”,增强“五意识”,不断将“大学法”活动引向深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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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已经进行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改革,但这些改革大都集中在审判前或审判阶段,触及到审判后环节的改革太少且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果,特别是在减少和遏制未成年人再犯罪方面,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因此,为了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使曾罪错的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尝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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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研究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关注的一项重要课题,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智力、生理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他们看问题容易片面化、世界观不成熟、不完善,其犯罪往往具有情绪性、偶然性、随意性,事后往往可以通过教育挽救而改过自新,因此如何在预防、减少、惩罚未成年人犯罪的过程中最大程度的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经引起司法部门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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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面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增加的趋势,刑法改革亟待进行.今年三月份,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新的刑法更加重视以人为本,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更加尊重,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的诉讼程序进行了深入的改革,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更加深入的保护,为了使他们回归社会,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法律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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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暂缓起诉制度的质疑 总被引:19,自引:2,他引:17
暂缓起诉制度是当前某些基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针对未成年人实行的一种附条件暂时停止起诉,待条件成熟后而予以不起诉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实施没有法律依据,且在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较快上升的社会状况下不太适宜.实行未成年人暂缓起诉于法无据,于现实相脱节.未成年人审查起诉方式的改革在着眼于教育、感化和挽救的目标下应当重点在诉讼程序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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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制度作为一种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它的基本价值就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这一制度作为一种未决羁押的有效的代替措施,符合了维护公民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因其在生理、心理等方面存在特殊性,所以我们对于其不被羁押、获得的取保候审的权利应该特别予以强调,根据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共同认识和多年来积累的实践经验,使得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可以成为改革我国整个取保候审制度的一个突破口。本文拟就中国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发表自己的一点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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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中央司法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未成年人检察,则是未成年人司法的基本环节。本文充分肯定各地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意义,并在借鉴法治发达国家未成年司法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当前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方向、合理设置未成年人司法组织、未成年人司法的社会化、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规则等相关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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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这种特殊性主要源自主体的特殊性,因为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成熟度与成年人不同,所以他们在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处遇也应当有别于成年人。"三五"纲要的内容十分丰富,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规定也较"二五"改革纲要更加具体。凭借对这一改革纲要的学习理解,本文试对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作一概略性前瞻,为理应相伴随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改革提供必要的理论和工作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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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这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社会调查制度从未成年人个人本身入手,全面衡量惩罚犯罪与感化教育的期待,寻求适当且有效处理方式。本文以社会调查的概况简述为基础,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浅研两大法系典型国家就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立法情况,汲取其中有益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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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名恩义,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人犯罪,对未成年犯罪案件,一般应由少年法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海南省也制定一些配套性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的保护。为了正确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下发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为我们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法律依据。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方面,各级法院都有很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昌江法院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造成未成人犯罪的诱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家庭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原因和其本人的原因。因此,客观上要求我们在审判工作中,要了解此类案件的共性问题,又要区分它们之间存在的个性问题,区分不同的案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正确运用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及时、准确地审理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做好审前、审中、审后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而真正做到“教育、感化,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使他们成为社会新人。下面我就多年来在基层从事这方面的审判方面的工作经验,结合昌江的实际,谈谈个人的体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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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23日,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法律规范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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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不是来上访的,我是来看望老朋友的,我知道自己今后应该怎么做,我再也不会到处上访了。”2009年1月12日,在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办公室,老上访户程锡玄紧紧握住检察官老徐的手久久不愿放开,敬佩、感激和喜悦之情洋溢在他的脸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