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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对合法适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种类进行了区分处理,引发学界对维持决定和驳回复议请求决定的广泛关注。“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目标导向下,复议机关更加注重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积极回应和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实质性处理。但是,维持决定违背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和诉判一致理论,使得行政机关自我纠错陷入两难境地。从深层次的制度建构来看,维持决定不能契合行政复议的行政司法属性和多元功能,难以回应“主渠道”的目标要求,应当取消。驳回复议请求决定是维持决定取消后理想的替代性决定。为做好维持决定取消后的制度衔接,应当清晰区分驳回复议请求决定和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并明确驳回复议请求决定的适用条件等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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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务部驳回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行政决定行为,申请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按照WTO有关规则及我国的入世承诺,考察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以及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商务部驳回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行政决定行为应当具有可诉性,应列入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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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标的行政行为是指与诉讼标的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证据载体。它在诉讼中可以起到直接影响审判机关对诉讼标的作出认定和判决的依据作用。如民事判决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房屋权属证书。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审判机关不会对这种非诉讼标的行政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作出认定,但会作为对诉讼标的作出判决的一种理由和依据。那么,当事人如果发现审判机关将非诉讼标的行政行为作为判决的理由和依据有误,能否提起行政复议,由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呢?由于法律对此没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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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探究崔巍从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关系这一角度来分,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探究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现实意义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不可诉的具体行政政为是一组矛盾的两个方面,舍去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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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标的行政行为是指与诉讼标的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证据载体.它在诉讼中可以起到直接影响审判机关对诉讼标的作出认定和判决的依据作用.如民事判决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房屋权属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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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理由及其反思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下,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其列为不可诉行为之一。学界以事关行政机关自身建设、已有其他救济途径等理由,作为其存在合理性的证明。在对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理由进行反思之后,会发现其弊端是多方面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内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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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诉讼中,被告不可自行撤销被诉的经复议机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擅自撤销,是一种越权行为。■案号一审:(2010)沙法行初字第80号二审:(2010)渝一中法行终字第2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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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应为共同被告刘德生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仅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笔者认为不妥.应予修改.其理由是:第一,仅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与原告的诉讼目的相悖.公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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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2,(2)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被告虽同属行政机关,但它们彼此仍有差别.对后一种情况中的复议机关的法律地位如何理解,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我们主张,经复议机关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以复议机关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理由如下: 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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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这项规定明确地把维持原行为的复议机关置于行政诉讼外的法律地位,它意味着复议机关只要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裁决,就可置身于行政诉讼之外。而不承担行政诉讼产生的法律后果.这样规定是否妥当,有必要加以探讨。我们认为从法理上分析,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是处于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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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引入"乔占祥诉铁道部"一案中的"乔占祥向铁道部申请复议"的环节作为案例,分析我国复议制度中对抽象行政行为复议时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的设想,并对此案例发表了个人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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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是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略)的一种办公行文方式。《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一款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其功能主要是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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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剑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2):124-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将涉及行政协议的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和违法变更、解除五种情形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从与行政诉讼衔接关系上看,行政复议还应当增加行政协议生效与否等五种情形。基于行政协议复议审查的要求,应当确立合法性、合约性两个审查基准;根据行政协议的“行政性”和“协议性”特点,申请人也应当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从行政协议争议的结构上看,行政协议复议审查应当遵循行政协议关系审查和行政协议行为审查的“双阶审查”方式。除了针对行政协议专门规定的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复议决定方式外,还应当增加确认决定等行政协议复议决定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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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与可附带司法审查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上官丕亮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3):106-109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完全是一回事。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包括专门审查和附带审查两种方式,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前者,然而,在我国现行法院体制下,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具有可诉性,不宜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规章及其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事实上具有可附带司法审查性,我们可以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完善现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司法审查制度,这是一种更为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