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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后陈述权是现代刑事审判制度赋予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由于该条只是笼统性的规定,更因为该条只明确了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而没有明确规定辩护律师的最后陈述权,因而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最后陈述权仅由被告人单独行使,从而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这一权利的诉讼功能。笔者认为,最后陈述权不只为被告人享有,亦应由辩护律师行使之。其理由如下:一、从权利性质看,最后陈述权是辩护权的一种特殊形态;辩护律师作为辩护权的主体,有最后陈述的权…  相似文献   

2.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受宪法保护的。作为一定阶段特殊公民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其人身权利受保护也是不容置疑的。为了保障刑事被告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辩护权是国家赋予被告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法律规定,被告在全部诉讼过程中,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有权阅读询问笔录,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有权提出自己书写所供述的情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还可以依法委托带护人为其辩护.有权传唤证人和调取其他证据。有权申请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对案件一切证据和全部事实进行辩解.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有权参加法庭辩论.有权在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有权对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等。但是被告人的这些权利,绝  相似文献   

3.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在赋予诉讼当事人尤其是刑事被告人以充分的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以独立的私权对抗强大的公权体系,表现出对民主、科学、人权的理想诉讼模式的追求。作为诉讼价值正义性、合理性的体现,刑事被告人握有的最后陈述权对于防止刑事诉讼程序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可能损害,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有鉴于此,世界各国大多在刑事诉讼法中确定了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也在第118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1996年新刑事诉…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由此可见,辩论阶段结束后的被告人最后陈述是介于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之间的一个独立阶段,如何操作这一阶段,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实务部门的做法也很不统一,一般流于形式,致使这一阶段的设置虚化.  相似文献   

5.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有关规定,行使拒绝辩护权主体是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按照拒绝辩护主体来划分,拒绝辩护有两种情形:一是被告人拒绝辩护;二是辩护律师拒绝辩护。一、被告人拒绝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源于《宪法》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权。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根据《宪法》这一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1条进一步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我国法律将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的各项诉讼权利和司法机关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权所承担的义务紧密联系在一起,…  相似文献   

6.
辩护权是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辩护。第3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都享有律师协助辩护的权利。”纽约州刑事诉讼法第170·10条和第180·10条规定:被传讯的被告人,在被传讯时及在此以后的任何诉讼阶段,有权得到律师的帮助。刑事被告人享有律师帮助辩护的意义在于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以及保障法庭公正审判。在美国,从怀疑一个人犯罪而警官讯问他时,就应该通知他可以得到律师的帮  相似文献   

7.
在法庭宣布闭庭后,被告人提出会见亲属或者其亲属要求会见被告人时,究竟应否准许他们会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允许,理由如下: 第一,允许被告人与亲属会见,可以使被告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障其上诉权。《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这是对被告人上诉权的补充,刑  相似文献   

8.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蕊 《法制与社会》2011,(22):146-146
辩护权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本文通过对审判阶段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现况进行调查,分析了当下被告人辩护权行使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建议通过保障先悉权、设立调查取证、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来保障被告人辩护权。  相似文献   

9.
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由控诉一方和辩护一方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当众进行总结性的辩论和反驳。通过法庭辩论,审判人员可以进一步听取两方的理由和意见,更全面、更深入地分析案情,正确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的什么罪、罪责的轻重以及从重或从轻、减轻的根据,从而作出正确裁判,防止冤假错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并端正人们对辩护制度的正确认识,对这个问题的深入探讨,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庭辩论的重要作用是由它本身特点决定的。在刑事诉讼的法庭辩论中,必须有控诉一方和辩护一方。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控诉一方是指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控诉,就是指他们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他们在法庭上当众控告的一项诉讼活动。辩护是与控诉相对立的又一种基本的诉讼职能,它是针对控诉而提出的。只有在被告人被控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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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至迟在开庭7日前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从而形成了我国审判实践中辩护律师只在法庭审理阶段才能接受被告人委托,参加诉讼的局面。这种状况的存在,其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律师出庭辩护缺乏充裕的时间保障,准备工作不足,难以在法庭上提出确实有利的证据,直接影响到律师出庭辩护的质量;二是长期的司法实践表明,被告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遭受侵害的现象多发生在审判阶段前的侦查或者起诉阶段,如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现象。这些违法现象的存在除与对侦查机关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作用外,与辩护律师不能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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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权利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应当说,刑事诉讼的文明史就是辩护权的发展史。由于律师辩护对于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重要性,世界上发达国家已将律师的辩护权从审判阶段扩展到侦查阶段。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律师有权介入侦查程序并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但是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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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我们旁听一些案件的开庭审理,发现有的检察人员在公诉发言后,只注意针对辩护人的辩护发言答辩,而对被告人的辩护发言却不作认真答辩,甚至避而不答。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必须引起注意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受被告人委托参与刑事诉讼(即使是人民法院指定的,也需经被告人同意)他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处于诉讼参与人的地位,而不是诉讼当事人,他的职责是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利。因此,在诉讼法律关系的意义上说,他的辩护发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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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先判后审看无罪推定的可取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人民法院无不把公开审判作为提高办案质量的重心,公诉人认真地把好证据关,作好答辩准备;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审判合议庭则认真听取控诉与辩护两方面的意见,遇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新的证人到庭作证或者申请对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时,只要申请有理即予以采纳,该延期审理的就延期审理。把定罪量刑的裁判结论放在法庭公开审判之后,通过控诉与辩护两方的质证和辩论,把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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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是刑诉理论界系统论述较少的一个问题。辩护权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从法理学角度讲,辩护权及基于它产生的其他诉讼权利,被告人可以自由处分,他既可以行使辩护权利,也可自愿放弃,包括放弃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允许被告人拒绝委托或指定辩护人进行辩护。这作为一般原则,无疑是正确的。合乎法学基本原理,也是保障被告人自由、充分行使辩护权利的重要方面,但是由于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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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涉及多种价值的冲突与平衡。在被告人不愿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判对司法正义并无实质影响,相反有助于诉讼经济的实现。但缺席审判必须限定在法定较小的范围内,同时要保障被告人的选择权、知情权、向法庭陈述权和律师帮助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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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未禁止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但几十年来的律师虚无主义观念加之法律未对审判阶段之前的律师工作作出操作性规定,在实践中律师不能介入刑事诉讼全过程,严重妨碍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按目前实际,律师介入刑事诉讼全过程是严格执法的需要。一、律师的辩护职能依附于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被告辩护权利的保障有赖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全程介入。被告人辩护权包括自行辩解权和委托他人辩护权。其中自行辩解权是委托他人辩护权的基础,即没有自行辩护权,必然没有委托辩护权。而取消了委托辩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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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刑事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诉进行辩解与反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充实和完善了刑事辩护制度,尤其是律师刑事辩护制度使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更为便捷,辩护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但从司法实践看,刑事辩护权行使受到阻碍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因此,认真分析刑事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及其存在不足,就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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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辩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辩护律师顺利开展辩护活动的基础和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的完善与否,实际享有与否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人权能够得到实现。我国辩护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缺漏到逐渐完善的过程。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进行了"三完善,三增加",即完善了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增加了保密权、申诉控告权和进行辩护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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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辩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辩护律师顺利开展辩护活动的基础和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的完善与否,实际享有与否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人权能够得到实现。我国辩护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缺漏到逐渐完善的过程。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进行了"三完善,三增加",即完善了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增加了保密权、申诉控告权和进行辩护的权利。具体包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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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参与者在诉讼中的地位、职责和各自目的的差异,理论上通常把诉讼分解为不同的职能。在刑事诉讼中,主要分为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控诉职能就是由检控方控告并证明犯罪行为,辩护职能就是由被告人及其律师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审判职能就是由法官居中裁判。正是由于这三种诉讼职能的存在和划分,才构成现代控辩式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控、辩、审三方面分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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