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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审判作风,尊重律师依法执业,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法院应当为律师阅卷、会见法官、提交诉讼材料、证据交换、开庭等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便利条件。第三条法官在庭审中或与律师会见时,应当态度诚恳,举止得体,用语文明,不得盛气凌人或使用侮辱性言词。第四条对已向法院提交律师代理手续的案件,法官在安排审判事务时一般应当先于当事人告知律师。第五条律师确有正当理由须与法官会见的,可提前与法官预约,法官应当安排工作时间在法院会见室会见。第六条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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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姝千里奔波高墙教夫
6月21日上午,在河南省豫东监狱亲情会见室,发生了动人的一幕。服刑人员王欣与妻女在高墙内团聚,幸福和满足写在他的脸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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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权是犯罪嫌疑人一项重要的防御性辩护权利,但我国一直将会见权归属于律师,而未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给予必要的关注和保障。本文从会见权之权属出发,探讨会见权应包含的内容,分析我国嫌疑人会见权现状,并从立法根据、具体启动程序、会见保障和权利救济方面寻求保障我国犯罪嫌疑人会见权的路径,促使会见权切实发挥其效用,解决"会见难"难题,平衡侦控方与被追诉方实力差距,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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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制度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首要组成部分.新刑诉法对律师“只要凭三证”即可会见的规定,同时会见不受监听,使得司法实务当中看守所律师会见大量涌现,律师加大了个案会见的次数与频率,但其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就是从律师会见无法规制着手,提出律师会见出现哪些问题,如何完善机制保障律师,从而促使律师会见制度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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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权及其保障机制研究——重返会见权原点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会见权是辩护权的衍生权利,是被追诉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然而,长期以来,理论界倾向于从律师执业权利的角度研究会见权问题,从而使相关研究偏离了问题的核心与实质;而实务界的会见权之争则演变为部门利益与职业利益的博弈,从而与保障当事人利益的立法初衷渐行渐远.为此,有必要重返会见权的原点重新审视其内涵与本质,并立足于我国现实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合理地设定会见权的界限,完善会见权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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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徐建可谓是律师界的新闻人物。从竞选会长到罢免会长,他都被新闻媒体所聚焦。在第六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他又领衔提出了要求公安部拆除会见室隔离网的议案。姑且不论这个议案是否恰当,能否实现,单凭徐建的这一举动和其背后的勇气,就足以让我们感动。事实上,会上绝大多数代表对此议案给予了附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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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针对律师执业中的会见限制问题,规定了律师凭“三证”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被监听。这虽然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会见权有冲突,但应该适用新《律师法》的规定,同时,新《律师法》没有规定而刑事诉讼法有规定的地方则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新《律师法》会见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预见了刑事诉讼法将来对会见权的立法思路和发展方向,需要从侦押分离制度、会见权救济制度、律师自律制度三个方面进行配套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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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现行刑事诉讼法将会见权仅定位为"律师会见权",具有局限性,忽略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需求。完整意义上的会见权还应包括"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会见辩护律师"的权利。在法律已经规定"律师会见权"的情况下,确立"被告人会见权"可从以下角度进行论证:首先,确立"被告人会见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应有之义。其次,"被告人会见权"是"律师会见权"的必要补充,具有不可替代的诉讼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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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7日,在石家庄某监狱会见室,一位白发苍苍的老奶奶正与一名身着囚服的青年抱头痛哭,老奶奶泪水纵横;“孙儿呀,民警给了你第二次生命,你不能忘了救命之恩呀!”囚犯跪在地上,抱着奶奶连连点头……这位青年不久前从邯郸某看守所押来,曾是一名在押的死刑犯,就在死刑执行前夕,检举揭发出两起公安部督办的惊天大案,赎罪立功最终迎来了死刑的改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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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侦查权与会见权的冲突、生命权与自由权优先于会见权、会见的秘密性与谈话内容的难以证明性是侦查期间合理限制律师会见权的理论根据。侦查期间合理限制律师会见权的界限是:只有在会见可能妨碍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或者可能给他人生命与自由带来紧急危险时,才能适当推迟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以合理限制为标准,我国新《律师法》不受限制的会见权之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严格限制会见权的规定均值得检讨,我国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制度亟待重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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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的历程——评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现行刑事诉讼法从 1997年 1月 1日实施以来,虽然规定律师可以提前介入,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通过二年多的实践证明,法律规定与现实做法差距甚大,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难,律师的会见权似有似无,实际价值小,仅起到点缀司法民主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被聘请的律师,有权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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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刑事诉讼法》和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以及部分司法解释为依据,对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问题,包括会见的启动、会见的程序、会见的时间、侦查人员的在场与监听和会见的主体等问题展开论述,并提出了一些对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