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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检察风云》2011,(6):8
来自证券监管部门的数据显示,在2010年1至10月,证监会新增非正式调查案件100件,和内幕交易有关的74件;正式立案的88件案件中,有42件是内幕交易案件。内幕交易占了证券市场违法违规的半壁江山。目前,打击内幕交易成为中国证监会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高淳陶瓷案、中山公用案、黄光裕案、上海祖龙案等一批内幕交易大要案相继被查处。内幕交易破坏了资本市场的两大基石:信息机制和信任机制,  相似文献   

2.
证券市场在市场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其发展历程中内幕交易逐步成为有损证券行业健康发展的典型腐蚀剂。内幕人掌握了更加准确的信息,与其他投资者相比具有判断优势,在这种情况下世界各国内幕交易行为层出不穷。本文通过比较美国、英国、中国法律中关于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研究这三个国家反内幕交易法的共性与区别,为中国构建完善的反内幕交易法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3.
肖伟 《财经法学》2016,(2):94-99
我国对建议型内幕交易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存在着明显不协调的现象。前者将其作为独立的一种行为样态,而后者却没有规定相关的罪名。域外法律对此主要有两种做法。欧盟、我国香港地区、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将建议型内幕交易行为单列为一种独立的内幕交易行为样态,但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却未规定该种内幕交...  相似文献   

4.
各国都高度关注内幕交易,从逻辑上说,对证券内幕交易进行打击,首先要对内幕人员的合理范围进行法律界定。美国以内幕交易归责理论为理论基础追究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犯罪主体范围随归责理论的发展逐渐宽泛。我国禁止内幕交易的立法较晚,刑法理论界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还是一般主体存在争议,核心问题是我国对内幕交易主体的界定范围过于狭窄。  相似文献   

5.
2010年7月2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祖龙")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榕生内幕交易案做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内幕交易罪成立,判处没收上海祖龙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合计3830万元,判处陈榕生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这是继"杭萧钢构案"、"董正青案"及"黄光裕案"后,又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内幕交易刑事判决,也是截至目前我国第7起内幕交易刑事判例。该案判决对内幕交易刑事审判的相关理论难点做出了重要创新,且被告辩护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具有较重要的司法理论价值及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6.
证券内幕交易的犯罪构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吴彦 《河北法学》2003,21(6):92-100
内幕交易是我国证券市场难以根除的顽疾。尽管十多年来,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先后处理了许多证券违法违规乃至犯罪的案件,但其中以“内幕交易案”来认定的则少之又少,即使被查获,也只能以行政处分了事,内幕交易依然肆虐横行;而形成现时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对内幕交易犯罪中一些基本问题的充分认识所致。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证券法》、《刑法》,有效地打击内幕交易犯罪,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当今学术界的流行学说,对内幕交易的概念及内幕交易犯罪所侵犯客体、内幕信息的含义和范围、内幕人员的含义和范围、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的客观方面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7.
美国、日本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因果关系是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但内幕交易因果关系非常复杂,很难举证。在美国,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证明呈现多元化,根据不同的法律提起的诉讼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也不同,总体而言要求较低。日本的证券法律虽然是以美国的证券法律为模型制定的,但在内幕交易因果关系证明上要求较高。我国证券法律对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上也很难证明。我们可借鉴日、美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理论和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8.
一、有关内幕交易禁止的立法概况内幕交易的禁止制度与公示制度一样,都是世界各国证券法比较通行的一个制度.世界各国的证券法大都从保护投资大众的权益出发采用各种经验的、行政的、刑事的法律手段来禁止内幕交易.消除内幕交易对证券市场公正秩序的破坏.责令内幕交易人赔偿内幕交易善意相对人的损失.对内幕交易人处以行政罚金乃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美国1934年法令对内幕交易等欺诈行为已做出禁止性规定.1984年又制定内幕人交易制裁法之后.SEC从1986年春季开始,连续侦破了一系列我额巨大的内幕交易实.如DemisIeveinge案.IvanBoe…  相似文献   

9.
内幕交易一直是证券市场的重点监管内容之一。简而言之,它是指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使证券市场交易各方失去了平等享有信息的机会,影响投资者决策,造成其经济损失,进而威胁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世界上证券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历来都注重预防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我国也不例外。因此,本文以证券制度较为发达的美国为借鉴,结合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发展状况,通过对内幕交易主体资格、内幕信息、因果关系、过错以及损害赔偿额问题的探讨,试图明确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希望通过完善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追责程序,最大程度地补偿受害者的损失,维护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相似文献   

10.
内幕交易作为一种危害证券市场的行为,是各国证券法律监管的对象。目前我国的证券立法还未建立起切实可行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难以维护证券投资者在遭受到内幕交易时的损失。本文试从内幕交易的实质要件和民事诉讼赔偿程序的构建两方面来进行分析,结合美国证券法律的相关规定,探讨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  相似文献   

11.
2005年我国对《证券法》进行了修改,但是经过有关内幕交易的相关条款仍显不足和欠缺可操作性。证券内幕交易行为极其复杂,在这里我们从内幕交易人员、内幕信息这两个核心要素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2.
内幕交易罪是一种典型的证券犯罪。但是由于其行为隐蔽,再加上证券行业的专业特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内部交易罪的认定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本文从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行为情节这四个方面来进行对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2003年是香港内幕交易查审制度发展的重要时间节点。2003年之后,内幕交易行为在香港被列为刑事犯罪,迄今,香港证监会已就九宗个案提出刑事检控,六宗案件由司法机关作出初裁或终裁。一、香港内幕交易已由法院裁决刑事案件概况[1](一)马汉扬等买卖联洲珠宝股票内幕交易案2006年6月1日至7月6日间,马汉扬知悉联洲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联洲珠宝实施私有化的内幕信息后,与女友卢钰华一起大量买入联洲珠宝股票。他将此信息告诉了其胞兄、嫂及侄,让他们也买入,共257万股,占停牌日市场总成交额的93%。7月11日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对内幕交易进行刑事化规制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区分交易罪与非罪时,又涉及到证券、期货交易中内幕交易与相关交易的界分与司法认定问题。本文论述了内幕交易与内幕人合法交易、公司购并、证券回购、关联交易等交易行为的界限与联系,并对内幕交易的有关认定标准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5.
曾涛 《政法论丛》2002,(2):43-44
海峡两岸均在立法上对内幕交易作出了规定,本文拟从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信息、交易行为、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比较,以求促进两岸证券法制的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林海 《检察风云》2012,(21):20-24
所有在利用内幕交易获利而"栽了跟头"的官员,都有着一种自以为是的侥幸心态。以为内幕消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以为在公开市场上买进卖出是合法生意,以为使用亲友账户、转移资产等办法可以逃避罪责,却忘了"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的铁律从未失效。特别是随着当前各种电子监控手段的完善,比如异常交易自动报警、关联账户自动锁定等,再想通过内幕交易"低买高卖"吸金,无疑将冒更大的风险。用网友的话说,对这些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的官员,就应该严控重罚。因为,他们不但贪污本  相似文献   

17.
中美证券内幕交易规制的比较与借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毛玲玲 《法学》2007,(7):101-107
由于监管理念的差异,相关制度配置的迥然,中美证券内幕交易规制的实效存在重大差异。本文比较中美证券内幕交易的规制制度,认为美国内幕交易规制理念的明晰,内幕交易行为构成的确定,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界定的宽松,以及执法中SEC与法院的平行双轨强制程序、奖励知情人举报等制度,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18.
内幕交易就是内幕信息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我国证券法规定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个规定比较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现有规制内幕交易法律所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陆晖 《法制与社会》2014,(3):101-102
在传统内幕交易构成理论中,内幕人员是不可缺少的要件,在理论和立法中对于内幕人员的认定,都是先以考察是否为属于内幕人员为条件。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和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内幕交易主体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这种以预设主体范围的界定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甚至不利于加强对内幕交易的规制。本文对内幕人员进行重新定位,提出废除内幕内幕主体要件的主张,试解决目前关于内幕交易主体的争议问题。  相似文献   

20.
李有星  杨楠 《时代法学》2012,10(6):23-32
内幕交易作为一种危害证券市场的行为,是各国证券法律监管的对象。目前我国的证券立法还未建立起切实可行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尤其是对民事赔偿损害的认定缺乏统一的方法,难以维护证券投资者在遭受到内幕交易侵权时的损失。针对美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计算方法,以我国的司法现状为立足点,借鉴国外建立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理念和思路,建议我国应该以净损差额修正法为基础,建构我国内幕交易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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