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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刑事诉讼法对审前强制措施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但其逮捕适用主体的地位没有变,显然是在尊重保障人权的理想与加大打击犯罪力度的现实实务之间做了妥协处理,必然在司法实务适用中造成一定困扰,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并对将来审前强制措施(逮捕)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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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活跃、成果丰硕的一年。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法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修改后刑诉法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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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逮捕强制措施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这一条文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措施的监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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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逮捕条件进行了修改,其实质是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修改,这使得逮捕有了更加明确的适用条件,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逮捕必要性"的随意判断,然而该条规定也存在条文模糊难以适用、配套机制不健全等不足。本文立足于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的工作实践,从审查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的运用及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完善对逮捕条件的适用,发挥逮捕这一严厉强制措施保障刑事诉讼目的的价值追求和功能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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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对未定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并非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由于其涉及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所以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随着司法文明的进步,各国对于实行逮捕、羁押之类的强制措施都很慎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强调应当降低逮捕率,对于"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不宜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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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我国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从程序上来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之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从实体上来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从立法的角度上来讲,所有的刑事强制措施都是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因为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顺利到庭,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不可避免的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其人身自由,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强制措施制度的相对不完善,产生了很多问题,尤其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逮捕,不仅意味着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将受到最严格的限制,且法律允许对被逮捕人进行较长时间的羁押,如不能正确适用,则很容易造成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被逮捕人权益的情况。本文就我国现有立法对逮捕措施规定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阐述,对如何完善现有立法中关于逮捕的规定提出了几点建议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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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最为严厉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为确保这一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法律规定有权批准和决定逮捕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而逮捕的执行权则交给公安机关,这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诉讼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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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立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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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既关系到刑事诉讼能否顺利进行,又对人权保障有着重要的影响。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进行了重大改革,但在十余年的司法实践中,我国逮捕制度所暴露出来的缺陷与不足依旧明显,逮捕这项强制措施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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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逮捕的批准决定权。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提请检察机关批准,而公安机关撤销、变更逮捕决定,则不需检察机关同意或者参与决策,而只要事后“通知原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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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所存在的问题作了简要的阐述,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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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逮捕后将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对犯罪嫌疑人产生较长时间的羁押。如果适用不当,则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造成严重侵害。因此逮捕措施的适用应当严格遵守相当性(比例性)和必要性原则(最少侵害原则),需要进行必要性审查,即是否采取逮捕措施,要同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轻重及其社会危险性程度相适应。但在司法实践中,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借新刑事诉讼法全面贯彻实施之机,如何加强此项工作,寻求保障刑事诉讼程序与保障人权的最佳契合点,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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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逮捕的适用已异化为定罪的前奏,逮捕所引发的未决羁押也已异化为刑罚的预支。对此,目前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改革思路:一种是否定现状,试求回复逮捕作为强制措施本质的"强制措施化"改革模式;另一种是默认现状,试求对逮捕适用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革,以提升逮捕质量的方式减少其功能异化所造成的危害,即"逮捕诉讼化"的改革模式。前者虽在理论上具有毋庸置疑的正当性,但实践中却面临一系列障碍;后者虽颇受立法与司法实践青睐,但该种理念却以默认逮捕实体化为前提,其理论正当性却面临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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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即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但如果运用不当则会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造成强制侵犯,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强制措施的规范和实施是立足于当前法治社会防范的需要,在运用过程中司法机关应保持高度的比例性和规范性,真正让这一措施的积极作用发挥到实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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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的适用是对犯罪嫌疑人自由的剥夺,新刑事诉讼法在不触动强制措施制度体系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了逮捕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但监视居住制度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高度重视,以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一、我国监视居住措施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评析(一)适用条件逐步完善,但不明确的情形仍然存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把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混为一谈,导致强制措施的程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