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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在现行法律中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自行执行,但是,取保候审制度作为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后的一种变更的强制措施.与检察机关的决定息息相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对于取保候审制度缺少监督,这与宪法的精神是相违背的,也同刑事诉讼法的原则相违背的。因此.笔者建议强化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取保候审制度的有效监督.建立取保候审风险评估制度.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作用。  相似文献   

2.
丁胜 《法制与社会》2010,(30):115-116
基层检察院普遍面临以下问题:公安机关不及时送交批捕决定执行回执,随意变更强制措施,超期羁押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者认为解决此问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案件批捕后的跟踪监督,建立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3.
罗云 《法制与经济》2010,(15):70-70,76
针对公安机关对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中随意性突出的情况,笔者通过调研,查找存在问题及原因,并提出遏制公安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4.
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一规定从立法层面确立了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加强了检察机关对羁押执行的监督,是我国现行逮捕羁押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相似文献   

5.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59条的规定,批准逮捕由人民检察院负责;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作为一种严厉的强制措施.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审查批准程序.但侦查机关在撤销或者变更时,却缺乏程序性控制和应有的监督、制约.侦查机关可以自行撤销和变更.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逮捕措施的严肃性.容易造成变更强制措施的随意性.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相似文献   

6.
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337条第2款规定:"下级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下级院)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上级院)报告"。该条规定在立法上对上级院监督下级院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上进行了修改,取消了下级院释放或者变更逮捕措施应报请上级院同意的规定,修改为下级院在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后  相似文献   

7.
针对公安机关对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中随意性突出的情况,笔者通过调研,查找存在问题及原因,并提出遏制公安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8.
逮捕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因其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条件做了极其严格的规定。然而在司法实务中,侦查机关"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不乏存在,这不仅变相放纵犯罪,损害司法的尊严与公正,也易激化社会矛盾。本文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不当变更强制措施的不良影响及监督的缺位,提出几点可行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正检察机关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包括基于诉讼职能和基于诉讼监督职能两种情况,前者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363条的规定,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时,可以直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后者是《规则》第617条的规定,审查的结果只是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本文研究讨论的是基于诉讼监督职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相似文献   

10.
杨浩  伊兵 《天津律师》2006,(3):38-40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分为羁押性强制措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其中羁押性强制措施以逮捕(指正式逮捕及逮捕后的羁押)为代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为代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尽管程序公正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面对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被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措施加以使用。法律尽管规定了一些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但在实践中较少使用,或者作为变相羁押的措施加以使用(如监视居住).或者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加以使用(羁押期限届满)。从现实原因看,侦查人员素质低下、侦查装备落后、技术含量不高等问题,导致了侦查机关对口供的依赖,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成了获取口供的重要手段。在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与口供中心主义呈现出相互支撑的态势。刑诉法修改后,尽管在法律规定上,对强制措施制度作了较大程度的完善.但在实施过程中却未能起到有效减少审前羁押的效果,“超期羁押”、“变相羁押”、“久押不决”仍然是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现象。  相似文献   

11.
强制措施的变更权是刑诉中司法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力。由于当代刑诉活动并非一个机关的“一条龙”的活动,一个案件若走完全部诉讼过程,则要经历不同的诉讼阶段,公、检、法三机关共同参与处理,因此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上,究竟谁有权变更强制措施?尤其是批捕权与执行逮捕权相分离的情况下,批捕后需将逮捕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12.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存在着办案质量不高、执法不严、保障人权意识不强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缺失监督和监督不严,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尤为必要和重要.  相似文献   

13.
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初衷将监视居住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转变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性措施,但具体的条文设计却使监视居住制度产生了内部的分裂:在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住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可以被认为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却演变为一种准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我们应立足司法实践,以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的价值博弈为切入点,以构建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层次性、完整性为视角,提出通过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使该项制度更加完善与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4.
公安机关承担着大量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办案中经常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公安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存在一些不规范甚至是违法的做法,随意或不规范地适用强制措施,既不能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更是有悖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条中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不利于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下文结合侦查监督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探讨公安机关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途径。  相似文献   

15.
樊崇义 《法学家》2023,(3):88-104+193
伴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隶,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监督与监察部门的监察监督之间的关系和衔接成为当前司法改革面临的重大问题。监察监督和刑事检察监督分别依托于具有混合属性的监察权和检察权,前者集党纪监督、政纪监督和法纪监督于一体,其监督手段主要体现为职务违法处置和职务犯罪调查;后者可以细分为刑事法律监督和刑事诉讼监督。通过细化两大监督的具体职能,可以发现刑事法律监督和监察监督在立案管辖范围、监督方式以及监督阶段等事项上具有差异性、趋同性和互补性,监察监督的范围覆盖检察人员,但检察机关可以在强制措施、证据材料以及退回补充调查等问题上发挥制约监察调查活动的作用。当然在实务工作中可能出现“以偏概全”“混淆概念”以及“重配合、轻制约”的失衡现象,对此,应当将两大监督置于国家权力体系之中予以审视,以国家权力监督原理为指导来进一步理顺刑事检察监督与监察监督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潜江市工商局从建立层级监督、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三位一体”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入手,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有效地促进了全局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2005年,全局按一般程序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656件,实施强制措施133件,无一件复议改处和诉讼败诉,先后被潜江市人民政府评为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十佳诚信执法窗口,并被省政府表彰为全省法制工作先进集体。  相似文献   

17.
对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参与型”同步监督改革仍然属于游离于诉讼程序结构之外的“局外”性质的“旁观者式”监督,可以借鉴“公诉模式”的诉讼三角形结构原理,在刑罚变更执行的相关程序结构中嵌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赋予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建议的审查批准权和对法院裁决过程的同步监督权,形成‘‘双三角形”结构的“嵌入型”同步监督模式。  相似文献   

18.
犯罪嫌疑人在“两规”期间如实供述纪检机关已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形.不属于形迹可疑型自首,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要求,不应认定为自首。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后经证实检察机关立案时掌握的贪污贿赂犯罪事实不成立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检察机关掌握的基本犯罪事实成立.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导致检察机关将原认定罪名变更为与之犯罪事实重叠的新罪名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19.
“另案处理”是侦查机关对未立案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共同犯罪嫌疑人适用的一种工作方式,但由于其适用条件宽泛,随意性很大,实践中往往会形成监督的死角。因此,应当强化对“另案处理”情况的监督。  相似文献   

20.
刘吉山 《当代法学》2011,(5):151-154
刑罚变更执行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刑罚执行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刑罚变更执行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包括死刑变更执行监督、死缓的变更执行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监督、减刑监督、假释监督、缓刑的变更执行监督、赦免监督、社区矫治监督等内容。阻碍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工作深入开展的根本性问题有两个:一是国家关于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立法不足,二是国家刑罚执行体系设置不合理。应该通过完善立法和合理调整国家刑罚执行体系来强化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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