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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视野中的诱惑侦查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已为许多国家的立法认可.由于犯意诱发型的诱惑性侦查手段会导致本无犯意的公民犯罪,机会提供型的诱惑性侦查手段会影响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因此,从立法上对前者应该禁止,对后者则应从程序上进行严格控制.诱惑侦查一旦被滥用,即构成警察圈套,赋予被告人无罪辩护权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警察圈套成立后的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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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诱惑侦查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诱惑侦查是诱惑类谋略在侦查措施上的运用,根据诱惑行为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将诱惑侦查分为两类: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其中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属于非法的,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一般认为是合法的,并且二者的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但是,即使对于允许使用的合法性诱惑侦查也要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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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被告人的辩护权从形式上可分为两部分,被告人自己的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被告人自己的辩护随侦查活动同时产生,辩护人的产生有两种途径:被告人的委托和人民法院的指定。这样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是大家公认的,无庸赘述。本文重点谈谈辩护人参加辩护的适当阶段问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在何阶段参加辩护为必须是当前法学界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主要有三种意见:有人坚持现行法律的规定,辩护人辩护只能从审判阶段开始;也有人主张应允许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参加辩护;还有人认为,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辩护人从起诉阶段起参加辩护比较合理。下面,笔者不怕见笑大方,提出浅见与各位专家学者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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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现被广泛应用于我国毒品案件侦查实践,却又缺乏有关法律的明确规制。对其合法性的讨论关涉警察伦理的贯彻执行。我国应吸收借鉴美国刑法的警察圈套理论,科学区分机会提供型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不同情形,规范毒品案件的诱惑侦查行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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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刑事辩护有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两种。委托辩护是由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及其近亲属、监护人为其辩护。指定辩护是指某些应当有辩护人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进行辩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的惯例,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一般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1.由人民检察院派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2.被告人是聋哑和其他有生理缺陷不能辨别事理,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4.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几个被告人之间有利害矛盾,如果允许其中一个被告人有辩护人,则其他被告人也必须有辩护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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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日趋隐蔽化、智能化、复杂化、组织化,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为了行之有效地打击犯罪,诱惑侦查 (警察圈套 )作为一种侦查手段被广泛地运用于许多种类的案件,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是,我国在这方面却既无法律规定,亦无司法解释,实践中经常引起混乱。诱惑侦查 (警察圈套 )本身及其运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却给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活动带来了许多歧义,给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了许多困惑,亟待研究和解决。 将警察圈套作为一项合法辩护规则的意义 我国由于尚未建立有关诱惑侦查 (警察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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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驰骋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1):83-91
"诱惑性行政调查"是行政法学为描述"钓鱼执法"类行为而构造出的一个符合基础术语特征的概念。诱惑性行政调查作为最有可能被滥用的行政活动之一,理应对其加以防御。但诱惑性行政调查在某些情况下确实可以弥补常规调查手段的不足,故其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综合衡量之,在一定限度内使用这种调查手段应当被"允许与认同"。并且诱惑性行政调查与诱惑侦查在法律原理上是相通的,借鉴有代表性的美日两国的诱惑侦查理论,对于认识诱惑性行政调查的合法性界限大有裨益。可以说,美日两国的诱惑性侦查之合法性判定基准都糅合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应该先以"主观标准"审查被调查人的主观意图,再以"客观标准"审查执法人员的行为限度的方法来框定我国诱惑性行政调查的合法性界限。进而,诱惑性行政调查的适用范围应该限于常规行政调查手段难以实现行政目标并且危害性较大的案件,诱惑性行政调查的适用类型也仅限于"机会提供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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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按照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律集接受刑事案件被告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是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后。而在案件的侦查和起诉阶段,被告人的辩护权则只能由被告人自己行使,不能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为行使。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弊病甚多,大有修订之必要。为此,建议尽快扩大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辩护权,其理由有三: 一、从我国《刑诉法》的立法原则和任务看,扩大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辩护权,有利于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我们国家里,一切法律的立法原则都是出于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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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宪法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在司法工作中的体现,其意义在于保证客观全面地查清案情,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正确地适用法律,达到不枉不纵.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应当体现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怎样依法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呢? 一、侦查阶段,不能忽视被告人的辩护权.有人认为依法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审判机关的事,到了审判阶段才允许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因此,在侦查案情时,容易忽视.有的询问被告人方法失当,不够冷静,致使被告人不敢行使辩护权;有的思想方法片面,先入为主,听不进被告人辩解性的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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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6):36-44
随着"汉语中所称的‘诱惑侦查’在美英刑法中称‘entrapment’"这一观点逐渐被否定,近年来又有不少学者提出,美英刑事法学理论中的"encouragement"一词才是汉语中所称的"诱惑侦查"。不过,经考察发现,"encouragement"一词只是散见于一些零星的学术论文之中,美英国家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权威性的司法判决和专业性的法律词典在论及上述问题时都未正式使用该概念。这一事实说明,美英国家也并未将"encouragement"单独列为一种侦查手段,甚至未将其正式列为被告人进行合法的辩护理由,该概念还仅仅是一个学术概念,尚未正式成为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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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侯华军,男,十七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父、母)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理由,上诉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委托律师为他辩护。我接受此案后,仔细地查阅了本案材料,了解了案情,发现上诉人侯华军犯罪时尚未成年,而一审法院审判时却没有为他指定辩护人。我认为审判程序是否合法是关系到能否正确审判的重要问题,同时,被告人的责任年令还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为此,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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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2款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批捕环节提供辩护意见的权利,而从《刑事诉讼法》第35条可知,辩护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若要使侦查阶段的辩护权能够得到真正落实,至少应当在逮捕及其相关环节确保辩护律师查阅逮捕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之机会。侦查秘密原则并不构成对辩护律师上述权利予以限制的合理理由,且辩护律师在逮捕及相关环节上的阅卷权对于遏制羁押常态化现象将发挥极大作用。因之,对《刑事诉讼法》第38条有关辩护人阅卷之阶段与范围的规定,应抛弃传统的形式解释方法,而代之以实质解释论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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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依法为被告人作无罪和罪轻的辩护,但作为执业律师,我们都非常清楚,对同一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就必须放弃罪轻辩护的理由,作了罪轻辩护就不能再作无罪辩护,这两者不可兼得。而大家也很清楚,由于刑事司法制度在现阶段固有的问题,使刑事审判的无罪判决率极低。这一执业现状在律师业内已是司空见惯,不足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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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全程化,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从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之时开始,在侦查阶段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辩护,在公诉案件一、二审阶段为未成年被告人辩护。即在我国刑事诉讼各阶段全过程中,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联系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一、构建现代司法理念下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全程化机制的必要性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我国目前刑事法律援助主要适用于两类人群,一类以经济困难为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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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中,辩护制度是"决定现行法生死存亡的核心点",是预测刑事司法未来的关键。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权不断扩大的历史。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反驳控诉方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从实体上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以及从程序上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活动。所谓辩护,是以"辩"的方法、手段来达到"护"的目的。可见,辩护这种活动所追求的是效果上的辩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