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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成与创新--对制定我国民法典的几点看法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我国编纂民法典时应赋予合伙组织民事主体地位,明确国家特殊的民事主体地位,对法人进行科学的分类;将集体所有权作为一种单独的所有权形式予以规定,允许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不设债法总则、设立财产法总则;人格权、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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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村的民事法律地位——对我国农村产权制度的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村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形态是与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结构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当前我国有关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既模糊又混乱 ,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村应该成为集体所有权的民事权利主体 ,它在法律形态上属于法人 ,村法人所有权是对集体所有权的法律实现形式 ,它并不与公有制相矛盾。明确村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 ,可以以现代企业制度和成员权为基础 ,建立清晰明确的农村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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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中,存在委托代理法律性质处理难题。委托代理试点顶层设计的核心逻辑是民法逻辑,其概念和理论基础为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及其民事权利定性;主体构造机理为在行政机关组织结构逻辑上叠加民法法人的组织结构逻辑,进而实现所有权委托代理行使主体的具体化;客体范围确定依据为所有权行使可适用委托代理、监管权不适用委托代理;法律形式为以编制自然资源清单的方式实施委托授权。这种委托代理性质上应属于部分事务委托和部分事务委托代理共同构成的综合民事委托和代理,同时又是由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授予代理权形成的以国家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依法可与国家所有权代表行使和法定代理行使一样,适用以自身名义代国家实施行为并代国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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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要澄清物权主体与所有权主体的概念范畴,依据我国立法,物权主体与所有权主体在外延上不是一致的,法人在我国可以成为他物权主体,但不能成为所有权主体。这种状况造成逻辑上的混乱。另外要澄清私人与自然人的概念,私人这个词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因为它的内涵虽然意为“私”,但是“私”与“公”的比较从来是相对的,有一定参照前提的,法人中的成员相对于法人是“私”,法人是“公”;而法人相对与国家是“私”,所以用私人所有权取代自然人所有权不科学。应该根据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打破原来的所有权“三分法”,建立新“三分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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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作制性质的再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完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合作制性质的科学认识是推进农村信用社有效改革的前提.本文认为,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集体所有权,其主体形式是多样的;合作组织既可以是企业,也可以不是企业;在现代经济领域,公司和合作制企业是性质不同的两大组织系统.农村信用社的所有权表现为专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企业享有法人所有权,社员拥有社员权.试点方案应该更多地体现农信社的上述本质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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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所有权”概念的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源于我国传统所有权类型三分法的"集体所有权"是一个不科学的概念.这一概念混淆了所有制和所有权的关系;不利于与民法主体相协调,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不全,难谓是真正的所有权.此外,集体所有权还有否认法人所有权制度,导致重公轻私的思想观念,主体立法,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关系不明等弊端.因此,对集体所有权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有必要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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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权限结构与国家所有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主体重合是我国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关系现状的最显著特征,两权都集中于政府一体行使,一体结合的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使得国家所有权的运转往往借助行政权力结构运行系统,引发出多重对抗关系,为权力进入市场,权力对抗竞争提供了媒介与载体。产权改革不应寻求和强化这种一体化的模式,而应当探索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分离的道路。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应当采取主体分离的方式,通过国家所有权主体形态的重新塑造实现行政权与所有权从权能结构到组织形式、法律资格的完全分离。主体分离后的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也需从作用原则、作用特征、作用理论等方面进行合理构建,以适应产权改革和建立科学的宏观经济调控法律体系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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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为实现经济体制改革新的目标模式,在企业制度改革上应改变分离式的产权制度而实行转化式的产权制度,在公司化中建立企业法人所有权。国家将其所有权转化为股权,实行国家股权与法人所有权的互相独立与制约。这是全民所有制新的法律实现形式。同时,评析了改革中的所有权忧虑。围绕着上述中心,文章从所有制理论、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关系和公司法及证券法理论几方面进行了探讨,并讨论了公司化操作中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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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合作社法几乎均规定了合作社的法人主体地位,自德国以降的各国民法典在主体理论上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了德国民法典"理性—主体—意志"图式的影响。具备一定条件的组织或团体最终被确认为法律主体是因为其符合传统民法所要求的"理性",即具备独立的意思及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具备经济与社会双重特征的团体组织,符合理性要求下的法人条件,属于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法人自产生之日起,学理就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分类,虽然经过数千年的历史演进,对传统的法人分类基本上已达成了共识。然而在我国进行民法典立法的背景下,重新研究法人分类仍有其意义。对法人分类的研究有助于指导立法,对于一些新出现的法人组织进行归类以确定对其采取的立法政策、宗旨和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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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民法构造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农民集体,但从传统民法学角度来看,农民集体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故应立足于我国所处的时空环境,依照民事主体的内涵对其进行充实,使其符合民事主体的特性。从我国民事主体制度来看,农民集体明显不属于自然人和国家,同时也与非法人团体的制度属性相悖。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度环境和发展趋势出发,对农民集体予以法人制改造是一条现实路径。而将其以股份合作社法人的形式进行构造不仅具有历史基础、宪法依据和现实经验,且对相关制度的完善尤其具有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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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苏联民法中,所有制曾一度奠定了其所有权和民事主体分类之基础,甚至成为苏联民法及其民事主体制度的最大特点之一.但随着苏联与俄罗斯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其所有制关系不断走向变革,民事立法上的所有权和民事主体分类基础也发生了变化.就法人分类而言,虽然由于俄罗斯过渡性市场经济的特点,还存在着一些特殊标准,但法人活动的性质已经成为《俄联邦民法典》对法人分类的主要标准,由此昭示着俄罗斯法人分类所有制基础的隐退与消失.而法人分类基础上的所有制话语从20世纪50年代纳入我国立法之后,历经了60-80年代的扩张与持续后,至今仍然大量遗留,从而导致对平等原则的背离与立法上的区别对待,而我国平等多元民事主体制度的构建则要求彻底清除与消解法人分类的所有制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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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19,(3)
公立高校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尽管其拥有的财产来源渠道多元,但均属于国有资产,公立高校对这部分国有资产仅享有物权性的财产支配权。在民事立法中,以是否区分国家公产和国家私产为标准,就国有资产的规范形成了两种典型的立法模式。我国将国有资产作为整体以国家所有权的形式纳入民法制度中,且在物权法中将国家所有权与其他类型的所有权给予平等保护,使之既要实现国有资产的最大化利用,并防范民事主体对其造成侵害,又要防止来自国家公权力的不当干预。公立高校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为不可移动文物时,其对该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不仅应当遵循民法规范的制度逻辑,而且不得违反公立高校的设立目的和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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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确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规则不切合我国实际。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应将其构造为法人,由农民集体成员组成权力机关直接行使所有权。农民集体直接行使所有权可切实维护农民利益,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实践中的弊端,同时符合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建立的目的。当前的立法任务是,建立健全农民集体法人的组织机构和治理结构,按照法人的治理结构规则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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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财产权理论和法人财产制度
(一)"两权分离"理论是法人财产权产生的必要条件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我国开始改革开放,但是长期受国家所有权观念的影响和束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敢对国家所有权产生任何怀疑和动摇.因此,国有企业始终在承认国家对企业享有绝对所有权的前提下,进行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企业大力推行的是承包经营责任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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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有权就海洋油污损害进行索赔,其索赔范围包括由海事部门支付的清污费用、渔业资源损失以及海洋生态损害。渔业资源损失索赔的请求权基础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请求权基础为国家海域所有权。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是一种机关法人,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代表国家就渔业资源损失和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时,它应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国家的名义提出赔偿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