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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原则及其在过失犯罪中的运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信赖原则在过失犯罪理论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它是传统过失犯理论适应发展变化了的现实生活需要的必然结果。信赖原则对过失犯罪的认定、对过失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承担等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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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原则作为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的出罪事由,其功能发挥系在监督者、管理者存在不当行为的前提下,但因能够相信被监督者为合法之行为而免除其预见义务,而不将结果归责于监督者、管理者。信赖原则的适用应当坚持以客观说为原则,但应当允许监督者、管理者提出反证,证明自己在危害结果发生时确实存在信赖他人为适法行为之情形。信赖原则在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中的适用不仅限于交通事故领域,也适用于其他危险性业务领域;不仅适用于企业组织体内部监督者、管理者对被监督者的信赖,也适用于行政监督机关对企业组织体的信赖。分工制度的建立是信赖原则得以适用的前提条件,而实质的信赖关系是信赖原则适用的根本条件。以社会相当性作为判断标准,可以从三方面归纳出不得适用信赖原则的情形:一是监督者、管理者比较容易预见到被监督者实施不当行为的场合;二是监督管理者对于所存在的隐患已有所认知;三是对于新兴领域应慎重适用信赖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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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业务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业务过失犯罪,是指担任某种职务或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在业务活动过程中,由于违反了业务上的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结果的行为。各国的统计资料表明,普通过失在过失犯罪总数中的比重有逐渐缩小的趋势,而业务过失则呈现出继续增长、并在数量上超过普通过失的势头。我国业务过失犯罪的增长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更是达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笔者认为有必要系统地研究一下业务过失犯罪。业务上的过失,即由于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所构成的过失,也就是指业务人员从事具有发生一定侵害法益结果危险的业务时,疏忽业务上的必要注意。过失预见的义务,究其义务来源可分为业务或职务上的过失预见义务和一般生活常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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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新的科学技术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的领域需要更加专业的知识与技能,才能驾驭新的科技为人民服务.在这一进程中,伴随着对未知领域的不断拓展与认知,科技给人们也带来了更多的风险.某些从事高风险行业的工作人员没有对自己的本职工作起到足够小心谨慎的义务,可能会导致社会不特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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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过失犯罪处罚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福祉的同时,也使得生产、交通、建筑等高风险领域中过失犯罪的发生率持续上升。为保障社会安全,适应惩治和防范业务过失犯罪的需要,应加重我国刑法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彻底改变刑法对该类犯罪的处罚轻于普通过失犯罪的普遍现象;适当增加业务过失危险犯;改变多数业务过失犯罪法定刑刑种设置的单一性,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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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里 ,业务过失犯罪日益增多。由于业务过失犯罪的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其犯罪主体的认识分歧较大。本文从犯罪主体的特征、犯罪主体的确认和犯罪主体的类型几个方面 ,对业务过失犯罪的主体进行了探讨 ,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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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时间在某市的几大媒体掀起一场“行人不走斑马线是否‘撞了白撞’”的大辩论。各方人氏踊跃发言、见仁见智,赞成“撞了白撞”的一方和否定“撞了白撞”的一方都列举一大堆的理由。但事实上,若借鉴外国相关的理论和实践,我们可以发现,不能简单地说白撞或不白撞,加害人是否应负赔偿责任要根据交通法理论的一个基本原则-一信赖原则来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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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业务上过失犯罪的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1986,(4)
随着新技术的广泛推广使用,交通运输之繁忙,由于业务上的过失造成的犯罪日益增加,其社会危害性也日益严重。据统计,苏联在1946年过失犯罪只占犯罪总数的百分之六,到了七十年代,过失犯罪即增长到百分之十二。二、三十年中翻了一番。在过失犯罪中,交通肇事达百分之七十五,占绝大多数;玩忽职守占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占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过失杀人的只占百分之三左右。刑法理论按不同标准将过失犯罪分为有认识过失与无认识过失;一般过失(即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重过失与轻过失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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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是平衡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重要原则,是形式意义的行政法治走向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信赖保护原则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拘束国家行政机关,对于稳定行政法律关系,对于建立诚信政府都具有积极作用。因此,研究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对于构建我国的和谐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具有非凡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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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是从德国兴起,并于二战以后不断发展起来的重要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核心在于利益的权衡,通过维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促使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达到理性平衡。信赖保护原则从社会公民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角度出发,对保障人权、维护法的安定性和实现实质的法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出现是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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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在本质上与行政指导具有内在亲和性,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构建诚信政府,促进行政指导的顺利实施有着重要现实意义。在行政指导中,基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预期,要贯彻信赖保护原则。将行政指导信赖保护纳入行政和司法救济范围,符合服务行政理念的要求和公民权益保护的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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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都得到了确认,由于我国行政法建设发展缓慢,理论上缺乏研究,实践中少有运用。因此需要从立法、行政、司法各层面给予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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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诚实守信,保持行政行为的相对稳定,给人们以明确的预期。在我国《行政许可法》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不仅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更有利于社会成员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政府的信赖,促使社会和谐有序的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