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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马者死,盗牛者加”是秦法吗?张建国某些中国法制史教材或论著中,为说明秦法严惩盗贼,经常引用如下内容:《盐铁论·刑德》说:“秦之法,盗马者死,盗牛者加”。可是,如果查阅一下《盐铁论·刑德》篇,首先就会发现,原文中根本就没有“秦之法”3个字。请看《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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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伤人命、取人钱财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犯罪,中国传统社会法律规范中称之为“贼”、“盗”。在以农业为主要经济基础的中国传统社会,“盗”、“贼”犯罪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历代统治者均将其作为社会治安治理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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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抢劫罪叫"强盗罪",被公认为最严重的一种侵犯财产罪,历朝历代都是严打的。
当时虽无"强盗罪"的罪名,但处罚是免不了的。
秦朝:斩脚、脸上刺字
有关强盗罪案件的最早记载是在秦朝。《秦简·法律答问》载:"群盗赦为庶人,将盗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论,斩左趾为城旦。"斩左脚、在脸上刺字涂墨并服筑城苦役等是秦朝处罚强盗犯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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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盗窃罪概念的演进及形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学评论》1993,(6)
盗窃是最古老的罪名之一,几乎伴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李悝造《法经》六篇,“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开篇以《盗法》为首。继《法经》后,秦汉以降,《盗》法在刑律中的位次虽有变化,但严惩盗罪始终为历代刑法之要。本文试图通过考察中国古代盗窃罪的概念形成过程及其犯罪形态,反映出我国古代刑法较高的立法技术和律学水平,以期对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起到参考和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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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泽明最近成了“焦点人物”,因为他在春节期间上了焦点访谈、东方时空、实话实说等电视节目。让人们印象“相当”深刻的是,这位铁路刑警已经亲手抓了2000多个小偷,这些贼能坐满两列火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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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互联网上流传的一篇关于“跨界打劫”的文章很火,文章大意是说:随着互联网改造传统行业的大势,无论你身处何种行业,随时都有可能遭遇来自其他行业企业的“跨界打劫”,必须做好准备积极应对。在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在商标领域中,是否也存在着某种“跨界打劫”呢?答案是肯定的,企业的商标,尤其是知名商标,也无时无刻不面临着“跨界打劫”的威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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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名称不一,但盗罪无疑是古今刑事法律均极为关注的罪名,今人也习惯于以财产性犯罪来理解传统中国的盗罪。然而,在中国文字初创之时,“盗”其实是泛指“不正”“不当”之义的词汇;至战国时代,才被相对明确地用来指称侵犯财产的行为,但其“不正”“不当”之义也并未完全消失。此种日常语义的多层次性也影响到战国秦至汉代的法律对盗罪的设计,使盗罪一方面以非法取财为主旨,另一方面又保留着超越财产性犯罪之概念限定的可能,从而表现出一定的含义复杂性。至魏晋南北朝,立法者们虽试图对盗罪予以分化或净化,但由于“盗”字的日常语义依然具有多层次性,作为法律术语之盗罪的含义复杂性也无法彻底改变并最终遗留在唐律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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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习惯法与民间法是当今法学界常用的三个不同概念,用来分别指称不同的规范范畴。然而,它们在今天法学界却是最混乱的概念。习惯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不管在来源与形式上,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习惯法作为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概念,在人类法律史上的存在却具有特殊的时代性与价值意义。中国古代对少数民族固有法与习惯,中原汉人民间各类具有规范性作用的“俗”并不用习惯法来指称,而是用“刑”、“法”、“例”和“俗”等。习惯在法律体系中成为法律的路径有两种:概括性承认习惯在特定条件下成为法律适用时的依据和把习惯作为立法来源,写入正式的法律,上升为成文法。习惯法在法律体系结构中有两种模式:法律与习惯法并存和特定法律适用中习惯成为特定案件与事件的依据而成为习惯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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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开历史,古今中外,治国的方略无非有两种,一为人治,一为法治。人治,指统治者一个或少数人之统治,是一种统治者高度集权的专制统治方式;法治,则是指一国依据法律进行统治。这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的权力归结点在人(所谓“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后者的权力立足在法。法治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应成为我国社会所追求的目标。 在我国,“法制”一词产生很早,在一些古代文献和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人物的言论、著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