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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检察机关的内部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或公诉部门对于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内部立案监督的案件管辖范围主要是指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及其他可以直接受理的案件;内部立案监督的主体是同一检察机关即本院的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  相似文献   

2.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时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可见,立案监督程序也可以适用于检察机关内部。在检察机关内部适用立案监督程序,不仅是惩治腐败。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制约,规范业务工作的需要,而且也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公民告状难、举报难的问题,有利于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笔者对自侦案件立案监督提出以下设想:  相似文献   

3.
一、自侦案件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虽未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立案监督作明文规定,但鉴于检察机关对部分刑事案件事有侦查权及对自侦案件加强立案监督的必要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自己确定了对自侦案件的监督规则,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内部制约机制,这在促进维护司法公…  相似文献   

4.
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的监督,也是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内容。司法实践中,负责立案监督的侦查监督和控告申诉两大职能部门却在办理立案监督案件上发展不平衡。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的被害人提出的立案监督案件却出现了申诉量大,成案率低;转侦查监督部门办理数多,通知立案少的状况。导致来访人员重复上访数量有增无减,工作负担加重,监督不力的被动局面。究其原因:一是目前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监督方面的规定有立法缺陷。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只确认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但纠正…  相似文献   

5.
立案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三项职责中重要的一项内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包括两部分:一是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的案件;二是监督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的案件监督力度较大,而办理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较少,  相似文献   

6.
侦查监督科是检察机关重要的一个业务部门,基层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具有多种职能:它承担着由本院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及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负责办理上级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工作;对于受理的案件,在审查中发现有应当逮捕而未及报捕的,应当提出追捕意见,或者直接作出逮捕决定;在审理案件中及时介入侦查活动,参加侦查机关重大案件的讨论;审查办理侦查机关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捕后因超期羁押而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手续;围绕侦查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活动;研究制定本院的侦查监督工作计划、措施办法等。  相似文献   

7.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是检察机关为依法行使检察职权,由专门人员对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提请批准(决定)逮捕的案件经过审查后提出捕与不捕意见的检察文书。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在2002年审查逮捕工作方式改革中将《逮捕案件审查报告》和《逮捕案件审批表》整合为《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这种改革方式简化了内部工作程序,对有效解决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限紧、任务重、质量要求高等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8.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立案监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缺乏具体规范,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程序和标准不明确,检察机关对此类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工作存在较大困难。因此,应当在明确公安机关初查权限、立案期间,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立案监督建议权的基础上,强化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设置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确保检察机关对此类刑事案件行使立案监督权。  相似文献   

9.
书讯     
《案件从这里突破》 该书案例,选自2000年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十佳案件评选活动推荐来稿。立案监督是当前检察工作的一个重点和热点,一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案件,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书所选案例惊人,许多犯罪行为令人发指:看守所干警利用职权强奸  相似文献   

10.
林智 《法制与社会》2013,(18):50-51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案件大多采用轮流办案的方式,存在较多弊端。审查逮捕案件分类办理制度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实行的"术业有专攻"的办案模式。为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作用,本文认为,应当采取相关的配套措施,如相对限制轮岗制度、多面手的培养、通过知识管理建立案例库及组建疑难案件讨论小组、建立人才培养体系等,全面推进检察业务建设与检察队伍建设有机结合、互相促进、科学发展。  相似文献   

11.
黄德辉 《法制与经济》2009,(15):78-78,81
2005年至2008年5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立案监督案件30件,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28件,公安机关在时限内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了不立案理由,经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6件,向公安机关下达《立案通知书》6件,公安机关全部予以立案。  相似文献   

12.
[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在检察机关审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看守所突发精神疾病,看守所立即向检察机关通报,经检察机关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有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能。对该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相似文献   

13.
新修订的《刑诉法》第87条赋予了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权。高检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立案监督工作交由审查逮捕和控申检察部门负责。此《规则》实施以来,笔者了解到,虽然两个部门都开展了立案监督工作,但从效果上看,一是数量不多,二是质量不高,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造成应立案而不立案的原因及深层次的因素,两部门在工作中往往容易忽视而疏于追究或者贻误时机而难以追究。为此,笔者认为,立案监督工作交由法纪检察部门办理较为有利。其理由如下: 一、公安部门有案不立的情况是复杂的,其中  相似文献   

14.
刑事立案监督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一项独立的检察权,它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检察监督能够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下面,笔者就目前刑事立案监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谈谈个人意见:一、刑事立案监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问题第一,立案监督的对象。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刑事立案权的主要是公安机关,但同时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也具有刑事立案权。因此,刑事立案监督还应及于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和人民法院。第二,立案监督的内容。刑事立案的过程与结果的全部内容,都应纳入检察…  相似文献   

15.
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这对于检察机关扩大监督范围与拓宽监督载体不无益处。实践中立案监督权一般都由审查批捕部门具体行使。笔者认为,立案监督权由法纪检察部门行使更为妥当。 纵观几年来的立案监督情况,不难发现公安机关对该立案的案件而没有立案的主要原因有:一、对鉴定结论或有关法律的理解方面与检察机关存有异议;二、办案压  相似文献   

16.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仅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做了重大调整,而且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也给审查逮捕部门的综合治理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适应形势发展,进一步规范工作,履行好审查逮捕部门的各项职能成为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我院实行批捕“三包”责任制就是对这一课题的有益尝试。一多年来,衡量审查批捕工作优劣的标准似乎已成定识,那就是批捕同行们所认为的“无错捕、漏捕,无质量不高案件,不超法定期限即为优”O但我们考虑的是如何适应形势发展,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相似文献   

17.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后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参照本规则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规则》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移送至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的一系列规定。刑事诉讼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时,经常遇到犯罪嫌疑人未经审查逮捕部门审查批捕或者已经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后以不同情形不予批准逮捕,因而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相似文献   

18.
正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制度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别是针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审查逮捕逐渐从封闭性、行政性向公开化、诉讼化转变的发展趋势,提出"探索公开审查案件的办案方式,增强中立性,提高公信力"的要求,以推进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一、推进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意义重大(一)实现对逮捕案件的司法审查现行审查逮捕方式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实行承办人办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决定的三级审批制,案件的办理与决定相对分离。检察机关主要依据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证据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  相似文献   

19.
有案不立、立而不结,不报捕、不直诉的现象还在侦查部门中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笔者认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立案监督案件没有侦查权是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侦查监督部门对立案监督案件不仅要有调查权,更需要有侦查权。正确行使侦查权,才能提高办理立案监督案件的质量。原因有三:  相似文献   

20.
编辑同志:检察机关在监督看守所工作中,经常发现看守所要求把余刑在一年以上的已决犯留所服刑,并要检察机关在审批手续上签署同意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看守所的行为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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