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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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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假释制度诞生于19世纪的欧洲,是刑罚科学化、文明化的结晶,是监狱文明的标志性制度之一.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我国虽然很早就确立了此项刑罚制度,但是,无论是在法律制度上.还是在适用方面,均存在明显不足。《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假释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为进一步做好假释工作提供了依据。鉴此,围绕假释适用问题再作研究探讨,以期在纵深领域有所突破,力推我国的刑罚制度更趋完善。  相似文献   

2.
假释制度在彰显法律的宽宥性、体现刑罚的教育功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适用比例偏低、考核标准不规范、监督不力等问题却严重阻碍着这一制度目标的实现。深入剖析我国假释制度低效运行的原因,理清我国在行刑理念方面的偏差,建立完善的假释提请、考核、监督、救济等机制,是完善假释制度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3.
在监狱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政策,需要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监狱刑罚执行制度。根据罪犯年龄、性别、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差别,确定不同的适用假释时间期限和假释考验期限,降低减刑幅度,减少报请减刑裁定频率。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刑罚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4.
假释是一种古老的刑事制度,19世纪初英国学者马空诺契在劳浮岛创造释放票制。后来,克罗夫顿在爱尔兰将释放票制大加改革,而创造成完备的假释制度。19世纪中期德国、瑞士、日本、美国、荷兰、法国、意大利等国推行假释制度,作为矫治刑事犯罪重归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1950年,海牙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对假释制度的意义及作用作了充分肯定,并号召世界各国广泛适用假释制度,以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在我国,假释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1954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中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假释监督保护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假释是刑法规定的对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附条件予以提前释放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对犯罪人适用假释体现了我国改造罪犯的政策和法律精神。目前我国的假释制度的监督考察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都存在着严重的不足,直接影响了假释制度建立的初衷。文章对比了我国和国外法律的假释监督制度的不同,并从机构人员设置、立法和具体措施几方面对构建我国完善的假释监督保护制度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6.
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罪犯的改造有着极大的激励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假释权、假释后的有效监督等因素的严重制约而致使适用率很低,使得假释这一极好的刑罚执行制度的积极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而极大地浪费了这一行刑制度资源。因此,文章就假释权的归属、如何适用假释、不得假释,以及社会矫正制度等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7.
范立仁  余向阳  李斌 《前沿》2010,(8):117-119,139
在世界刑罚涌现刑罚轻缓化的今天,我国正在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利益均衡的理性社会和人本社会,实行刑罚的轻罪非监禁化是十分必要的。无论是保障人权还是节约司法资源以及社会成本,都作用巨大。为此,重构我国的刑罚体系,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和社区矫正机制,增加非监禁刑、提高非监禁刑的适用率。在当前司法实务中,实现非监禁化的途径(即扩大缓刑、管制、假释的适用;扩大免予刑事处罚适用范围、鼓励刑事和解);扩大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对可以单处罚金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力的,原则上单处;改革未决羁押制度,降低逮捕率等已成为轻罪非监禁化的重构内容。  相似文献   

8.
假释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又是监狱行刑的重要奖励制度。现行的假释制度,拘泥于传统的“直捷式”的范式,幅度有限,比例受控,未能充分发挥出假释的矫正功能、社会功能和预防功能。因此,应当拓展假释的范式,建立旨在提高改造质量的累进式假释制。累进式假释制是对现行“直捷式”假释制度的变更与完善,与现行的法理精神、监狱刑罚执行的程序规定相通,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失为一条解放思想,加大落实“首要标准”力度,拓宽行刑范式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9.
我国97刑法典仅有6个条文规定假释制度,美国模范刑法典有关假释的规定有28个条文。我国的假释类型单一化,只有相对裁量假释;美国的假释类型多样化,涵盖了几乎所有的假释类型。美国假释适用的条件不论从实体还是程序来看都比我国丰富和细致。中美两国假释制度差异的形成原因在于假释制度在美国有着根基深厚的司法实践传统,而中国司法实践长期重视减刑制度的运用,假释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备受冷落。  相似文献   

10.
《新东方》2016,(6)
三类罪犯从严"减假暂"制度出台至今实施成效显著。但是,为有利于统一刑罚执行,排除对三类罪犯从严"减假暂"制度合理性的质疑,在刑法中应该尽快确立三类罪犯从严"减假暂"制度原则,并将三类罪犯从严减刑和假释的标准纳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统一明确三类罪犯从严减刑、假释的具体标准,以规范三类罪犯的刑罚执行。  相似文献   

11.
尽管《刑法修正案(九)》首次确立的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具有相当程度的威慑力,对之亦不宜扩大适用,更不应成为我国死刑废除的替代刑罚。这是因为:一方面,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刑发挥其威慑力是以摧残人性的方式实现的。基于对人性的尊重,对人类所享有的平等人权的保护,即便是在废除死刑制度之后,也不应采取带有鲜明泯灭人性、摧残人权特征的刑罚。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已经包含了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期限较长的自由刑,其处罚足以达到抗制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强度。因此,设置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刑并非替代死刑的良方,对之应审慎适用。  相似文献   

12.
假释是对一些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而适用的提前释放出狱的刑罚执行制度.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近代刑法主观主义目的刑论与客观主义报应刑论相结合的产物;假释的前提条件是罪犯释放后不会再危害社会;现阶段我国还不具备扩大假释适用范围的条件;例外假释的适用缺乏充足的法理依据;假释监督考察的结果及效力应依法确定.  相似文献   

13.
假释是我国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和行刑司法活动。它对于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激发罪犯自觉改造的内驱力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假释的适用比例急剧下降,全国平均在姒左右,形成了“法律资源的浪费”。笔者认为,破解假释制度遭遇的尴尬,与解决目前中国监狱面临的其他问题一样,既需要行刑观念上的正本清源,又需要制度设计上的变革探索。  相似文献   

14.
在刑罚轻缓化的浪潮中,对我国刑罚体系的反思是刑罚改革的必然要求。刑罚体系的反思,必须正确认识刑罚的本质,树立正确的刑罚理念。目前,我国刑罚体系存在着死刑过重、生刑过轻、非监禁刑适用较少、刑罚结构不合理、各刑种衔接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因此,对现行刑罚体系的重构应当从限制死刑、提高生刑、扩大罚金刑的适用和完善资格刑等方面入手。理念的更新和制度的完善,将促进我国刑罚轻缓化进程,进而推动我国法治的进步。  相似文献   

15.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变通方式,并未改变刑罚的种类和内容,对该类罪犯适用假释是对暂予监外执行性质的肯定,也是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同时也可提高司法效率以及假释的适用率。有效地判断该类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是其适用假释的基础,实践中的立法和案例则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适用假释的法律化提供了经验。  相似文献   

16.
对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的划定应当与社区矫正的性质以及我国现行的刑罚制度相一致。社区矫正是一种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活动。根据是否具备社会化行刑条件这一标准,假释制度、缓刑制度与管制刑制度完全具备社会化行刑的条件;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部分具备社会化行刑的条件;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服刑人不具有社会化行刑的条件。  相似文献   

17.
2019年11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裁定,撤销了该院11年前对伊利集团前董事长、现黑龙江红星集团董事长郑俊怀的两次减刑,引发了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由于当事人郑俊怀的特殊身份和其先后任职的两家公司的影响力,有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敏感话题再次浮出水面。一直以来,对于罪犯的减刑、假释,各地在法律之外规定了繁琐的内部审批程序,使得开庭审理和公开听证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成了名副其实的“未审先判”。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与国家设立减刑、假释制度立法目的不相符,严重削弱了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公平公正,更影响到国家对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形象。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尽快规范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将所有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纳入统一规范的司法程序,使之步入法治轨道,已经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18.
曲波 《中国发展》2011,(Z1):55-58
该文根据对云南非监禁刑罚执行监管情况的调查情况,论述在刑事法治领域改革与完善非监禁刑制度的时代意义和实践价值。并分析了云南省昆明、玉溪、丽江、昭通、保山5市及重庆、成都、青海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罚金刑的成绩与问题,就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要使党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我国监狱刑罚执行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必须对我国现行监狱行刑法律进行重新审视,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给特定罪犯(累犯等)以假释机会;允许女性罪犯可以携带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在监内服刑;对服刑期间又故意犯罪的罪犯处刑时要"从重";构建完备的赦免制度;完善对罪犯违纪行为的处罚;明确罪犯在狱内行使权利的范围;对无期徒刑罪犯应主要实行假释,除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才予以减刑等.  相似文献   

20.
论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及完善——以法律监督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目前关于假释制度特别是在监督方面的诸多不科学规定及不当适用,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假释功能的发挥,也影响了司法进程和法制发展进程。笔者以假释的法律监督为视角,对当前假释制度监督适用上的存在缺陷和弊端进行分析,提出了改良措施。具体包括加强检察监督,完善假释决定程序;设立专门的释后监督管理机关,落实对假释人员的监督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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