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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16):35-37
甬价费[2013]71号各县(市)区物价局(经发局)、教育局、财政局: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宁波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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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5):25-31
<正>京民福发[2015]270号各区县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精神,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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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18):66-66
【正】京建法[2012]22号各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综合改造工程)资金筹集工作,确保工程顺利推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2]3号)等规定,现就本市综合改造工程增加面积部分费用收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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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24)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文件渝价[2008]540号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交通局(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客运站:为规范汽车客运站收费行为,保护旅客、承运人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合理调节承运人和汽车客运站的利益分配,针对2005年出台的《重庆市汽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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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18):21-29
【正】京发改规[2012]4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教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收费项目、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收费规范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本市幼儿园收费项目规范为保育教育费(收费编码:173014016)、住宿费(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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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09,(1)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宁政发[2008]2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应对当前国际国内急剧变化的经济形势,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开发区外资企业提档升级、推动全市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继续实施《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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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18)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资金管理,从制度上确保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经市政府同意,从2004年9月1日起,对我市政府举办各类学校的收费资金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学校收费资金管理范围根据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规定和近几年学校收费改革政策,学校收费资金管理范围包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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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2,(19):17-19
【正】京政办发[2012]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精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做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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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8,(26)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要求,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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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07,(3):37-38
皖价服函[2006]14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申请将"劳动职业介绍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报告》(劳社秘[2006] 308号)悉。现函复如下:一、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我省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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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2,(17)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市政府第85号令和渝府发[2001]111号文的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加强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实施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农转非建房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的有关规定,对征地农转非住宅安置房建设项目,按50%征收配套费。二、关于小城镇建房对小城镇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征收范围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第85号令和渝府发[2001]111号文的规定执行。对利用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非开发性项目建设的,其配套费按相应标准的50%征收。三、关于缓缴手续的办理为更好的实施渝府发[2001]111号文关于调增配套费标准的规定,缓缴条件的起点额提高到500万元,即应缴额在500万元以上可申请缓缴,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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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23):10-10
正发改价格[2009]76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原建设部报来《关于申请批准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与注册收费的函》(建综函[2007] 16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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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报》2015,(1):24
<正>黔府函[2014]252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你们《关于凯里至羊甲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14]1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凯里至羊甲高速公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凯里南、大寨、兴仁、丹寨4个匝道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二、收费期限暂定为30年,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44年12月19日止。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并撤除收费站。三、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7号)规定核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