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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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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内容是: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  相似文献   

2.
《中国公证》2009,(1):19-19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  相似文献   

3.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8]78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是否应当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相似文献   

4.
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院陆续收到江苏、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相似文献   

5.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8]17号文正式发布了<批复>,该<批复>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6.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2004]225号《关于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相似文献   

7.
近来,有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请示.对第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在第二审开庭审理中又要求撤回上诉的,是否允许撤回上诉。经研究,批复如下:  相似文献   

8.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陕高法〔2 0 0 4〕2 2 5号《关于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9.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陕高法〔2004〕225号《关于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  相似文献   

10.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98号《关于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作出的不予执行的裁定有错误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  相似文献   

11.
你院川高法(1995)198号《关于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作出的不予执行的裁定有错误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12.
1.2012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法释〔2012〕9号3.自2012年7月12日起施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税款滞纳金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青民他字〔201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4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4.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1]20号《关于当事人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如何进行再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  相似文献   

15.
1.2012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法释〔2012〕14号3.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对国有土地经营权转让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甘高法〔2010〕8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开荒后用于农耕而未交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的农村土地。此类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适用《中  相似文献   

16.
吉林、山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赔偿申诉监督程序中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时.原决定的错误系漏算部分侵犯人身自由天数的.应在维持原决定支付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的同时.就漏算天数按照重新审查或者直接审查后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相应的人身自由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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