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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代私家注律看传统注释律学的实用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清代私家注律看传统注释律学的实用价值●何敏中国古代的注释律学,是传统法律与实践的结合点,是以注释国家的制定法为根本特征的。由于其注释对象是历代王朝颁布的主要法典,所以注释的内容既包括对构成法典主要基干的律的解释,也包括对从属性的令或例以及律注进行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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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注释律学发展成因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中国古代的注释律学,是传统法律与实践的结合点,是以注释国家的制定法为根本特征的。由于其注释对象是历代王朝颁布的主要法典,所以,注释的内容既包括对构成法典主要基干的律的解释,也包括对从属性的令或例以及律注进行注释。注释的宗旨是,在统治者设定的框架内,准确注释法律条文的含义,阐明法典的精神实质和立法原意,维护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统一适用。就此而言,传统注释律学从一开始就设定了崇尚实用的价值座标。 传统注释律学发端于商鞅改法为律,规定“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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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律学是中国古代传统律学发展的最后阶段,也是官私并举及一时之盛的发展阶段。它兴起于顺康朝,发展于雍乾嘉道朝,直至晚清引进西法大规模修律始为西方法学所取代。在专制主义高度发展的清朝,清律学何以兴起、发展且绵延二百余载而不衰,传承明律、重视司法、执法者注律以及律注法律化,是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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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律学及其转型(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4)由注重公权转向公私权并重。中国古代在专制主义统治下,法典以维护公权即国家统治权为核心,凡有侵犯国家利益,包括君主利益为最严重的犯罪,处最严厉的刑罚。至于私权观念较之公权观念十分淡薄,社会上发生的财产关系纠纷,常常根据德礼的规范进行调处,而缺乏必要的法律调整,同时也缺乏法律上的私人平等。尊卑贵贱不同的身份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各有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缺乏人格、权利、契约自由等概念,整个社会也没有形成私权神圣、身份平等、意思自由等价值观念。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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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律学与专制主义的政治及文化政策;重刑轻民的倾向;律学发展的独立性与孤立性;任法与任礼并举的精神;律学的发展方向与国家的宏观控制;律学的经验主义与抽象思辩的贫乏;律学发展的阶段性与时代性等七个方面阐述了传统律学的基本特点。还从立法、司法、司法、学法、宣学等六个方面论证了传统律学的价值。清代律学的兴起,清代注释律学的成就与局限,以及晚清律学转型的历史必然性及主要表现,并以清代注释律学为基础,展示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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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具有代表性的清代注释律学文本为视域,可以呈现出中国传统法律解释的技术方法和精神意蕴。在法律解释的技术方法上,从字词考据、文义疏解再到文理阐释,中国传统的法律解释与传统汉语中的文义解释路径高度契合。历史考证技术以沿革考证和引用经典素材为典型体现,亦能生动地反映传统中国注释律家之学术素养;以概念语辞互证、律例比较互释、律学著作引证为代表的比较解释技术也臻于完善。治与仁彰显了中国传统法律解释者的观念主旨,展现出法律实用主义与儒家伦理观念的共融。延至清代,法律解释者们虽然仍坚守尊崇法典的观念,但也孕育出理性而谨慎的批判精神。中国传统的法律解释在技术方法与观念价值上的契合与共融,能够为弥合当前法律发展所面临的技术与观念之间的分裂冲突提供历史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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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效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8,(1):4-7
律学在中国古代法文化苑中一枝独秀,律学发展的形态及其所取得的成就,是衡量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重要尺度。律学实质上就是中国古代的法学,它发轫于商鞅变法,兴起于汉,繁荣于魏晋,成熟于唐,衰微于宋元,复兴于明,至清而终结。律学每一发展阶段所取得的成果,都将古代法制文明向前推进一步。律学的发展是以先驱者留给后人的文化思想材料作为前提的,这中间的继受关系便是律学发展的真实过程。商鞅改法为律,为律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载体。商鞅改法为律的目的是强调法律的统一适用,以调整急遽变动的社会关系,确认新建立的制度,为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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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律学的权威之作──沈之奇撰《大清律辑注》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清代早期的律学著作中,为清中叶以后学者所引用最多、且最具权威者,是清初著名律学家沈之奇所撰《大清律辑注》一书。关于《大清律辑注》一书的作者,我们所知甚少,只知道他是“秀水沈之奇”。而沈之奇的事迹,在《清史稿》、《清碑传》以及《中国人名大辞典》(臧励 等编,商务印书馆1921年版)等中均无记载。秀水在明清时期属嘉兴府管辖,笔者查阅了若干《嘉兴府志》,当中也没有沈之奇的记录。所以,关于沈之奇的事迹。只能在今后继续作考察了。《大清律辑注》一书现已极为少见。《清史稿·艺文志》、孙祖基撰《中国历代法家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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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律学在魏晋律学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其主要成果有:修订《晋律》律注,去除了张斐、杜预对《晋律》"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的弊端;在对疑难案件法律适用的探讨中,形成一些新的法律解释;推动了律令法典体例的改进,形成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南朝律学具有研究领域宽泛、儒家伦理色彩浓厚、注重法律解释统一等特点,并不比魏晋及北朝律学衰微,学界关于南朝律学的评价与历史不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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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九十年代 ,张晋藩先生在《清代律学及其转型》、《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等论著中以清代律学为切入口 ,把律学的发展、演变、精神及其转型置于中西法制文明演进的广阔背景之中 ,把传统律学的研究推向了新的高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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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学衰因及其传统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古代的律学,是研究制定法的内容及其如何适用的问题。它的研究对象是业已颁布的现行法,主要采用注释诠解的经学方法,目的在于将制定法更加妥贴地适用于实践。律学滥觞于秦,发展于两汉,昌盛于魏晋,至唐以后便趋向衰微。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中,很大一部分是律学传统,它不但表现在理论、思想、学术观点等观念层次上,并且影响到意识形态和思维方法等领域。从律学的功能角度看,它不但有致(?)、致治的实践性,而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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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有许多人认为,明代是中国古代律学的复兴时期。①笔者对明代的律学作品进行调查以后,感到上述观点是有道理的,至少在律学作品的数量上,明代不仅远远超过了元代,而且也比唐和宋两个朝代多得多,据笔者统计,已知明代出版的律学著作有101种,其中,如何广的《律解辩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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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允升字云阶,陕西长安人,清代著名法律家,是中国近代法制改革的先驱者。他生于嘉庆25年,卒于光绪27年(即公元1820~1901年)。咸丰6年(1856)中进士,授刑部主事,累迁郎中。光绪6年(1880),应召为刑部侍郎,19年(1893)、26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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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清代中国缺乏近代西方那种"职业"的法律专家,但是就刑部官员而言,由于他们享有广泛的司法职能,不但占居着司法机构的顶层地位,而且发挥着司法实践的枢纽作用,因此对法律知识也颇为重视。从诗文、传记、墓志等资料中可以发现,清代中国的刑部官员与读律的关系确实非常密切。刑部衙门有着相当浓厚的法律阅读氛围,官员之间商榷法律问题、合作编撰法律书籍之事,亦不乏记载。刑部官员不但具有丰富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法律阅读的态度比较积极,动机也比较正当,甚至还形成了较为有效的阅读方法。总体而言,清代中国的刑部官员保持了对法律阅读的极大热情,也有相当精湛的法律素养。正是这种素养,使刑部官员基本上胜任了他们肩负的修律和司法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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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律是《大清律例》最重要的部分之一。盗行为发生的时间与空间,常是决定定罪与量刑的重要因素,其影响着盗行为的恶劣程度——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以及盗行为对被害人、社会公众产生的身心损害程度等。此处古今"刑法"之异同,折射出中西文化之间的某些重要的扞格与暗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