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论报应、报应的制约与一般预防──兼论一般预防不应是刑罚目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出于所谓报应与严苛刑罚间存在必然联系的思维定势,我国的刑法理论通说在刑罚目的论上,对“报应”一词忌讳甚深。但是,我们的观念与实践,实质上并不排除对于报应的追求。1.我们从不否认,刑罚的发动以罪犯的一定罪过支配下的危害行为为基础,刑罚是也只是这一罪过与行为的法律后果与代价。刑罚报应,其根本意蕴就在于将犯罪者所承受的刑罚描述为罪犯自身罪过与行为的反致,也就是将刑罚的发动在因果论意义上归罪犯自己。我国刑法理论“罪刑相应”的原则,实质上就是报应观念的直观昭示。“犯多大的罪,便判多重的刑,重罪重判,… 相似文献
3.
4.
5.
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改革屈学武保安处分是近代刑罚观由报应刑论向教育刑论转型的结果,是刑罚理念革故鼎新的理论结晶。就其字表意义看,它含有为了确保社会和行为者本人安宁而行处分之意。①作为一种刑法思想,保安处分萌芽于古罗马法;作为一种刑法理论,它发端于十八... 相似文献
6.
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是刑法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内地与台湾地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都规定了非刑罚处理方法,但是无论是对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危害行为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还是对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未成年人犯罪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两岸相关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台湾地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规定得比较具体,在刑罚种类和刑罚裁量的适用等方面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这些特殊规定对大陆刑法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7.
我国内地与港、台地区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内地、香港与台湾地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都规定了非刑罚处理方法 ,但无论是对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危害行为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 ,还是对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未成年人犯罪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 ,我国现行《刑法》都需要学习和借鉴香港特别行政区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刑法”的经验。完善我国内地未成年人犯罪之非刑罚处理方法立法应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调整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范围 ;二是增设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相似文献
8.
从性质上分析,立功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到刑罚执行完毕之前所实施的可以获得国家刑法奖励的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行为。关于立功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我国立功制度的理论基础不是功利主义,实际上应该是国家实用主义,它体现的是国权主义的刑法观。立功有四个必备条件:立功的主体只能是犯罪人,包括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罪犯;时间条件是犯罪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前提条件是立功行为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实质条件是指立功的各种表现形式都必须是符合刑法规定且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达到突出以上程度。我国立功制度存在缺陷和不足,建议通过列举方式明确规定"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的形式和范围;完善立功认定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9.
10.
11.
12.
我国刑罚理论研究中存在四个误区:混淆了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对刑罚目的的含义理解错误;把一般预防当作刑罚目的;把报应当作刑罚目的。通过对这四个误区的厘清,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罚目的,是指国家通过适用和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一般预防是刑法目的,不是刑罚目的;报应是刑罚的本质,不是刑罚目的;刑罚的目的是特殊预防。 相似文献
13.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以来,在教育刑观念的影响下,世界刑法领域开始将目光关注于犯罪人出狱后的更生保障问题,并形成一股重视受刑者回归社会的思潮,复权制度就是这一思潮下的重要成果之一。鉴于目前我国刑法中尚无复权制度之设,本文拟从理论上对此问题作一探讨,以就教于法学界尊长同仁。一、复权的意义复权即指对受刑者(包括既判刑者或刑罚执行终了者)经过一定的期限后,恢复其因受刑罚处罚而丧失的资格及权利。其意义应作两方面的理解:一是指恢复因受资格刑宣告而丧失的资格及权利,一是指前科消灭,恢复因受前科影响而丧失的各种权利及资格。前一意义上的复权具有如下特点:(1)被复权者必须是在复权前因受资格刑宣告而丧失一定的资格及权利。 相似文献
14.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所规定的应处刑罚的标准,它包括适用刑罚的种类和量刑幅度,公正合理的法定刑设置是确保刑事司法正义的前提和基础。但长期以来,由于理论研究的程度不够,致使我国刑法分则法定刑的设置存在一定的缺陷。尽管经过1997年刑法的修订.刑法分则在法定刑设置方面取得了进步,但法定刑的有些规定仍不符合确定性、合理性、明确性的要求,在某些方面有意无意地设置了追究犯罪的障碍。影响了我国刑罚的目的、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16.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条的规定,凡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都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者除外).这是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犯罪概念是贯穿于整部刑法中的主线,刑法中的所有问题无不与之有关.正确理解犯罪概念,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着重大意义.本文试就有关犯罪概念的几个理论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7.
未成年人犯罪的处遇措施:比较与借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犯罪学意义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由未成年这个特定年龄阶段的人所实施的违反刑法的行为、未构成犯罪的越轨行为和病态行为的总称;刑法学意义上的未成年人犯罪则是指由未成年人所实施的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使用的语境不同,未成年人犯罪处遇措施涵盖的范围就有很大差异。这里主要围绕未成年人的刑罚制度展开,因此,文中的未成人犯罪是在刑法学意义上使用的。 相似文献
18.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由于世界各国的历史背景、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和民族的传统,习惯等情况不同,各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上限年龄和犯罪范围的规定不尽一致。在我国,根据《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应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实施的危害社会并应受刑罚处罪的行为。 相似文献
19.
刑法理论与观念指的是公民对于本国刑法的性质、机能、作用、刑罚等基本问题的基于理性的认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步实现刑法理念的现代化以及国际化,这个过程不仅包含了制度上理念规范国际化,同时也包含了精神层面上的国际化。我国刑法的性质观、作用观、理性观以及刑罚观等的更新,是我国刑法国际化进程中的最重要的环节。 相似文献
20.
新刑事诉讼法已于19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刑事法制建设发展的重要标志,对确保刑法的正确适用将起更重要的作用。由于程序刑法(即从程序上规定国家刑罚权的具体运用和实施的刑事法规,包括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与实体刑法(即专门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等)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因而程序刑法对该交叉内容的补充、修改即等于对实体刑法相关交叉内容的补充、修改。从这种意义上讲,新刑事诉讼法对现行刑法有一定的补充、修改,进而对刑法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新刑事诉讼法对现行刑法的补充新刑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