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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银行借贷而言的一种非正规金融方式,是指出于满足生产或生活的需要而在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其中既包括合法的民间借贷,也包括国家不予承认的非金融企业间的借贷,还包括地下钱庄、合会等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与非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融通方式,是民间资本进行投资的一个重要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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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市场主体之间,如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基于合法的目的,出借自有的合法资金,并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签订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的书面约定。目前.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带来了对资金的巨大需求.作为银行信贷之外的民间借贷.在某种程度上极大的弥补了金融部门不愿涉人或资金供给不足的缺憾.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的主体一方系非正规金融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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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银行信贷虽然长期以来占主导地位,但是民间借贷活动从未销声匿迹,且近年来在社会上日趋活跃。民间借贷活动,特别是自然人之间进行的民间借贷,能够满足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小额资金调剂的需要,在公民出国、就业、结婚、以及购房、建房和商务等诸多领域广泛使用,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的特点。民间借贷活动的不断增多,对解决公民个人以及企业对资金的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的流动和利用起到了补充作用。但出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逃脱债务,公证机构依法可以办理民间借贷协议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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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2)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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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借贷的几个法律问题张少鹏一、民间借贷的含义近几年来,由于我国公民个人的收入逐年增加,投资盈利意识提高,食利阶层人数增多,因而民间借贷活动十分活跃。从积极意义上看,民间借贷一定程度地缓解了银行放贷的压力,及时地填补了公民、法人对资金的需求,促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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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日益增多。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予以保护。但在借贷纠纷中,有的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按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依法予以民事制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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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经济收入也随之增加,公民中消费剩余形成大量社会闲散资金。据《南方周末》1995年第604期报载:广州市人均存款达1.26万元。一方面,公民的现金存入银行难以保值、升值,另一方面,一些发展中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承包户需要大量的周转与开发资金,他们在金融部门贷款需要繁琐的担保和审批手续。因此,我国民间借贷这一古老的资金融通方式在现阶段越来越被更多的当事人所接受,相互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越来越多。怎样使民间借贷关系纳入法制轨道,减少与避免借贷纠纷,在设立借贷关系时当事人应注意哪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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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现行法律规定,公民之间可以相互借贷;企业(指依法设立的非金融企业,下同)之间不得相互借贷。那么,公民与企业之间是否可以相互借贷呢?对它们之间相互借贷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既包括公民作为出借人的借贷,又包括企业作为出借人的借贷,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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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民间资金借贷日益增多。这一方面大大促进了民间闲置资金的流转 ,加快了商品的生产和交换 ,有力地补充了国家金融市场的不足 ;另一方面 ,由于民间借款合同大多仅以债权人单方持有、债务人单方签名的简单借据等为凭证 ,一般并无公证和其他见证 ,出现了一些以借据为侵害对象或者侵害手段的违法犯罪 ,威胁和侵犯到了公民的财产权利甚至人身安全 ,扰乱了民间借贷市场的秩序和社会秩序。因此 ,探讨借据纠纷和相关犯罪 ,对于统一法学界和司法界的认识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打击借据违法犯罪 ,维护民间借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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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民间自由借贷日趋活跃。由于民间借贷属于一种个人之间的自发行为,具有相对的神秘性,甚至违法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成为当前民事审判的热点和难点。近年来,因民间借贷引起的房屋买卖案件频发,致使民间借贷纠纷类型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本文就名为房屋买卖实合同实为借贷案件的危害性、产生根源以及如何合理解决该类纠纷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有益于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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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3)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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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依照约定的金额、期限、利率等。进行货币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上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它是自然人之间因借款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由于民间借贷手续简便,且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管理,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和不确定性,对放贷人的资金产生了较大的安全隐患。为了确保资金安全,放贷人普遍选择了公证的方式。但由于我国目前在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缺失和滞后.使公证机构在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时增加了一定的难度.稍有不慎可能就会带来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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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活动在社会生活中频繁发生,民间借贷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试从民间借贷的概念,发展现状,以及法律的规制三个方面分析民间借贷存在与发展的重要性。其中,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主要集中讨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体准入、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以及民间借贷的利率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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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何其多——江阴市人民法院滨江法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情况调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民间借贷法律规定的不健全、人们之间诚信的缺失以及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增多等原因,民间借贷纠纷越演越烈。这一方面体现在纠纷产生的数量不断上升上,另一方面则体现在纠纷的复杂程度逐渐增加。本文通过对江阴市人民法院滨江人民法庭(以下简称滨江法庭)自2006年至2008年期间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尝试得出民间借贷纠纷的成因以及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对策,以期减少民间借贷纠纷,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发挥民间借贷对于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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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各种不同民事主体相互之间借贷关系很多,有金融机构作为出借方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借款,有公民之间、企业之间以及公民与企业之间的货币借贷等等。在我国金融机构没有企业化,仍作为国家管理货币资金的职能部门的情况下,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信贷集中于银行(包括信用社),在这个前提下,国家法律对公民相互之间的货币借贷以及企业向公民的货币借贷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予以保护,但对企业相互之间的货币借贷则严格禁止。为此,执法部门在处理这一类纠纷中,对此借贷关系一概确认无效,除返还本金之外,对受损方的经济损失也不予保护,对违法的既得利益或约定利益予以没收,对借贷双方还可加以不同程度的制裁,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笔者认为,对此类借贷关系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确认无效,应具体情况分析,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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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现状,从民间借贷概念,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高利贷的区别入手,对于民间借贷进行法律界定,剖析了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现状,发现法律规制中存在的体系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提出完善建议,藉此规范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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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尤其是私营经济和农村经济的快速起飞,人们对融资的需求量大增,从而催生了民间借贷的大量出现和快速增长。同时放贷人为了资金安全的需要,普遍寻求公证保护,这类合同公证日益增多。但由于我国在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严重缺失和滞后,导致在公证实务中操作难度大,处理不当即会出现风险。因此,笔者认为,在加强民间借贷法律理论研究的同时,有必要加强对此类公证的实务探讨。以下几个问题,在民间借贷公证中容易混淆并易于产生认识上的误解,有必要进行深入讨论。一、借贷双方是否必须为公民《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