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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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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上海市演出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从事营业演出活动及其相关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演出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演出市场的管理工作。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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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二、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安排无《上岗合格证》的场所负责人、音响师等有关工作人员上岗执业。” 三、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两款,第一款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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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场所: (一)舞厅、卡拉喔凯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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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1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的管理,保障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经营和参与营业性游戏机(包括游艺机,下同)娱乐项目和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文化局是本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文化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社文处)具体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并负责全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项目的审批及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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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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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二、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批准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其中,申请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还应当同时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三、删去第十七条。 四、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五、删去第三十一条。 六、第四十一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条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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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文物经营的管理,保护国家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文物的经营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管委)负责本市文物经营的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海关、工商、物价、税务、商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文物经营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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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第三条 市和区、县卫生局主管本管辖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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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维修、机动车性能检测的管理,维护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市场的秩序,保障维修和检测双方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机动车运行安全,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营业性机动车维修和二级维护以上的非营业性机动车维修; (二)机动车性能检测。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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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文化领域经营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综合行使行政执法权,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稽查总队的执法领域) 上海市文化稽查总队(以下简称市稽查总队)受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在本市演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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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的管理,保障体育娱乐活动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营业性保龄球馆(房)(以下简称保龄球馆)的管理。 第三条(主管和协管部门)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保龄球馆的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龄球馆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卫生、税收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市保龄球馆的管理工作。 市保龄球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市保龄球馆的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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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图书报刊批发、零售和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市新闻出版局是本市图书报刊市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书刊市场管理处)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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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促进本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卫部门)是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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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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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维修、机动车性能检测的管理,维护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性能检测市场的秩序,保障维修和检测双方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机动车运行安全,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营业性机动车维修和二级维护以上的非营业性机动车维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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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依据) 根据《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准产证制度) 本市对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产品和其他重要产品(以下统称产品),实行产品准产证(以下简称准产证)管理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实行准产证管理的产品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市准产证的核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准产证管理产品和考核细则) 实行准产证管理的产品,由市技术监督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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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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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水资源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防治水害,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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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是指市和区、县文化、电影系统和市级群众团体所属的剧场、电影院、影剧场(院)和专业书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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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防雷装置的检测等雷电防护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是本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雷电防护管理工作。 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雷电防护的管理。 本市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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