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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法的基本原则,学者们各抒己见,提出各种有价值的学说,而对于以什么样的标准确定商法的基本原则学者们莫衷一是,商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符合三项标准,即体现商法的本质—营利性,体现商法的效益、安全、公平等价值,体现商法的的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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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法规的立法准则和商事活动的行为准绳,同时又是商事纠纷的裁判标准。因此研究和探讨商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完善商事立法,指导交易行为和商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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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商事法律之中,反映商法根本价值,对商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作用。商法基本原则是商法能够以独立部门法形式存在的根本原因。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法应遵循四个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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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作为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无论在起源还是在发展上都与人类的交易行为有着密切联系。本文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内容的强制性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经济基础、历史发展、学术研究趋势都表明它是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与民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在调整对象、基础、内容等方面有着显然的区别。此外,本文也对商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从直接和终极两个方面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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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商法基本原则之一的严格责任原则在保护相对人合法利益、防止交易障碍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这一原则在商法大多数领域中都有体现,如票据法中的追偿制度、公司法中的股东连带责任等,本文试结合案例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来分析商法的严格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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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科学地确立商法的基本原则 ,是准确认识现代商法性质的集中表现。提供规范市场交易关系的行为规则 ,提供统一 ,协调市场交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 ,也是立法新突破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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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目前我国法学界广泛提及的商法概念、调整对象、商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商法的体系、范围作了一些质疑,认为商 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是一种缺乏客观基础的假定,是按照法学理论对各学科下定义方法的简单推理,应当进一步 作科学解释。被称作商法基本原则的原则有些实为民法基本原则的翻版。商法的体系和范围要根据中国的立法 特点,结合时代需要界定。制定一部商法通则比较符合中国国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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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部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就是经济法治化的过程,市场经济的建设催生了商法,并促使其不断发展和完善。商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部门,对交易的平等、自由、安全和效率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当前,中国商法的发展仍存在一些限制性因素,其制约甚至束缚了中国商法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发展,为此,应当消除这些限制性因素,确立商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并丰富和完善商法内在的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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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制度的创新造就了商品经济社会,推动了商品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推动了现代民主与法制国家的形成与发展。《民法典》之后,中国需要重新认识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需要在客观评价现行商法制度贡献与缺失的基础上,针对商事交易、商事立法和商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完善中国商法体系,解决商事纠纷,构建商主体制度,区分商行为与民事行为,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以商法思维推动商事基本法的创制和商事法律的法典化编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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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商法的起源——兼谈加入WTO与我国商法的振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法的起源问题是商法的重要基础理论问题之一。关于商法的起源有多种学说 ,但独立的商法起源于中世纪。中世纪城市的兴起、商人阶层的产生及力量的壮大是商法产生的必要条件。打破传统、勇于创新 ,扶持商人阶层的发展是研究商法的起源对振兴我国商法的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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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商法学发展的足迹——关于2007年商法学研究的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商法基本理论不仅包括商法总论,还应包括商法分论的基础部分。2007年商法学发展表明,商法基本理论研究的新成果是商法学发展的重要标志,结合商事实践和商事审判运用多元的方法论认识商法是拓宽商法学研究领域的必然趋势,在商法总论和分论的结合上把握商法是商法发展走向科学的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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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是具有强制色彩的私法,是自由与效率的统一,其实质是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商人利益及交易的平等性。价值取向主要是对安全与效率的取舍问题,包含在商法的具体要素之中,其价值取向的实质是公平、效率及安全的融合,是三者间的博弈均衡。同时,对商法法理基础的研究就是为了进一步说明商法的价值取向问题,才能进一步解决商法本身的问题,本文将对商法的价值取向与法理基础做进一步探讨与阐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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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健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18):216-227
德国商法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但在其100余年的发展进程中,我们可以罗列出一份商法衰败证据——“商法损失表”.德国学术界有关商法危机的论断也随处可见,似乎德国商法最终会走向灭亡。实际上,尽管存在一些足以否定商法的“事实”,但我们不能不承认商法与一般民法之间确实存在着本质区别并具有其自身价值.商法调整的是一个追求简便、快捷、顺剩、充满信任的能够安全商事交易的社会生活领域.商法主要针对那些需要承担更多责任并较常人更少需要保护的主体。这是商法在过去被视为独立法律部门,而将来仍将独立存在并起作用的理论基础.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对采主观主义立法例的德国商法而言,商人在商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已成为其发展的致命弱点.因此,改交商法以商人为规制中心的做法,并以企业的概念取代它,应成为解决德国商法以及世界各国商法沉疴的良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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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商事信用调节机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当前我国商事信用危机的加剧 ,造成了市场秩序的空前混乱 ,商事主体的信用缺失使交易风险更加明显。建立和健全商事信用调节机制、维护稳定的信用环境已经迫在眉睫。商事信用调节机制是在整合伦理道德和经济学有关信用理念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多维的制度性要求。商法的商事主体制度和商事行为制度为我们探索商事信用调节机制提供了一条基本的路径 ,即为了体现商法维护交易安全的基本理念 ,我们必须从市场准入、商事交易和退出市场的全过程来构建商事信用的调节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