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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关于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意见综述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第一部选举法是1953年制定的,并依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产生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和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现行选举法是1979年制定的,并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先后四次进行修改。理论界对改革开放以来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如扩大直接选举、实行差额选举、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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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架构内,选民是通过投票选举出代表自己当家作主的代言人——人大代表。因此,选举什么样的人当代表,如何参与选举活动,才能选举出称心如意的代表,就显得十分重要。代表候选人和选民之间必须建立信任的关系,选举才具备真正的民主价值和进步意义。为保证选民能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新修订的选举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新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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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推荐确定代表候选人是整个代表选举工作的重要环节,“优化代表结构,提高代表素质”是新时期人大工作的必然要求,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笔者就如何推荐确定好代表候选人谈点粗浅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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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去年制定的《黑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规定,"提名确定代表候选人,要严格执行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法律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代表的名额。"这些规定表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出的候选人,与选民或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其法律地位平等。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是看其选举制度是否民主。赋予选民或代表具有联合提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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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另行选举结果有效还是无效?武松根最近,笔者在工作中了解到这么一件事:某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第一次没有选足,缺额7名。另行选举时,将没有当选的15名代表候选人全部提交代表选举,投票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宣布前7名代表候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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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的相关制度建立代表候选人申请制度。笔者以为,在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要把个人申请与民主举荐、联合考察与依法选举结合起来,对代表侯选人素质进行综合评估。如果没有一个规范的代表候选人申请制度,就会影响到民主权利的顺利实现。事实证明,经过个人申请产生的代表候选人,必然会珍惜自己的职务,兢兢业业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此,笔者建议,应当通过立法规定,只有个人先提出候选申请,经由法定机关或团体审批,然后经法定提名,才能获得代表候选人的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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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震惊全国的衡阳"贿选门"事件,是一起典型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衅、亵渎和践踏。必须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以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宪法法律的尊严。衡阳贿选案涉案人员之多,涉案金额之大,影响之恶劣,实为罕见,令人深思。此次贿选案有诸多原因,笔者以为,现行候选人介绍机制的不完善是造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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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选举法》自1979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历经4次修改日趋完善,有效运用于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实践,有力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步。但从地方人大工作的实践看,在直接选举县、乡级人大代表中,不论是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提名方式、代表候选人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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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一次会议上,一位领导表扬了一个乡在换届选举中,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全部满票当选,选举十分圆满成功;批评另一个乡,代表联名的候选人当选,是一次失败的选举。这位领导对选举工作的褒贬态度,笔者不能苟同,特提出商榷。主席团提名的侯选人当选,选举就成功: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当选,选举就失败,这种看法有失偏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了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和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无论在提名人数限制、时间限制,还是在确定正式候选人程序、对候选人情况介绍,以及选票次序排列等等,都是平等的,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依法当选或者落选都属正常现象,不影响选举的合法性、成功性。因而,上述领导对选举的看法与法律公正的精神是格格不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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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推直选是对基层党内选举制度的一次成功的探索和实践,开拓了基层党内民主发展的新境界。公推直选应扩大试点、深入总结、不断完善进而形成可以进一步推广的选举制度。选试点应注意以下问题:公推直选工作的成本控制问题;民主选举程序规范化问题;公推直选范围过于狭小的问题;党内选举与政治选举相混淆的问题;候选人产生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当选人与职位契合度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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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1996,(15)
海南省今年上半年开展的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是在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修改后第一次单独进行的。从笔者所在的澄迈县选举结果看,副职领导全部差额选举产生,且代表10人联名推荐当选的比例较大,代表共联名推荐副乡镇长候选人27名,当选16名,占副职推荐数的59%,占副职当选数的30.2%。新修改的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第二十二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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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乡两级换届选举即将全面拉开序幕之际,在经济改革和政治民主方面均敢为天下先的广东省,最近修改了《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新细则的有关规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以后,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作自我介绍并回答选民的问题。尽管这只是选举程序的一个细小改变,但在选举民主化方面,却迈出了极具意义的一大步。将选举当作有组织、“有计划”的过程,一切由组织包办,是现行选举实践中的一大弊端。犹如在计划经济时代有计划地生产物质产品一样,一些选举组织部门习惯于通过选举形式,有计划地“产生”人大代表。谁能当选人大代表,不要说选民没有真正的选择权,就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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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发生在一年前的选举案。案子虽早作定论,但由此引出的选举理论问题仍需探讨,尤其是在即将举行县(市)人大换届选举前夕。2002年12月18日为某县乡镇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日。投票选举当日,某镇甲选区部分选民分别在选票的空栏内填写了乙选区选民陈某(非候选人)。结果,陈某在甲选区“双过半”(即应到选民和获赞成票都超过半数)。围绕陈某能否当选为该镇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问题,该镇选举委员会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当选结果无效。其理由是:陈某不符合代表候选人提名的法律要求。选举法第29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