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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在一般的买卖合同中,都以清晰的方法表示,但随着商品贸易的发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承认价格不再是订立买卖合同的要件,允许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价格待定。我国《合同法》也明确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价格在一定时间内可以不予确定,但该法对买卖合同中价格问题的规定存在一定问题,有必要加以改进。我国合同法在规定价格问题时,可以调整总则与分则的内容,明确合同有效成立的内容要件。同时丰富确定价格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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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生活成本堪比欧美
很多去过美国的人发现,美国除人工服务费很贵之外,绝大部分商品的价格(绝对价格)是低于中国的,有些商品的价差之大,令人瞠目结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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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讨价还价已经成为市场销售的主要模式。讨价还价虽然与自愿和公平有联系,但并不反映自愿与公平;相反,讨价还价与欺诈联系在一起。从效率的角度看,讨价还价也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供需关系;相反,它极大地增加了市场的交易成本以及政府的决策成本和管理成本,也抑制了供应商的生产积极性。商品的价格不只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更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商品价格的确定就不只在于效率,更在于公平。商品价格的公平性就在于成本加合理利润,因此,成本与利润信息的充分披露可以保证消费者在讨价还价中免于欺诈。集团购买以及标准合同也在一定程度可以弥补消费者讨价还价能力的不足。而作为消除讨价还价的销售模式最为有效也最为现实的办法,莫过于以明码实价的方式代替明码标价的规定。对此,政府的价格调控措施必须有所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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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效果成本比”概念的提出 在市场经济中,评价某种商品的投入成本与其使用价值的关系时,往往使用“性能价格比”这一概念。这种评价方法的基本含义是:只有在为达到商品某种优越性能而付出的成本至少低于这种性能所产生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时,所付出的成本才是值得的。事实上,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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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战作为企业营销的策略之一,体现了企业为实现自己的营销目标而实行的定价艺术和技巧。定价过高,会影响消费的经济利益从而失去消费;定价过低,则会影响企业的收益目标和企业的长期发展。判断某一商品的价格战对企业的经营是否有利,关键在于企业制定的商品价格是否恰当。“顾客价值让渡”是“整体顾客成本”和“整体顾客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也是决定品牌商品价格的重要依据。理性分析品牌商品的价格构成,是正确决策品牌商品介入价格战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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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是否"明显高于(低于)价格"的确定要用"单价具体分析法",单独考虑交易价格,不考虑损失总量,不同的商品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慎重处理,在罪与非罪界限比较模糊时,要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从轻处理。对是否属于"亲友"可以通过"相对固定关系判断法"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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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以后,我国的关税将大幅度降低,非关税贸易保护措施削弱,贸易自由化程度提高,国内市场的各类商品将进一步放开,国内外市场的商品将进行公开的、无扭曲的公平竞争,这就为我国的国内市场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的对接,为价格的宏观调控的改革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入世”后,国际市场价格对国内市场价格的冲击主要集中在国内的第三产业价格及收费和第一产业的农产品价格。面对“入世”的新情况,为了维护我国的产业安全,我们必须加大市场价格体系的改革力度,形成新的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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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收费制度既涉及律师业的发展又涉及到当事人权益的维护。现行的律师收费制度存在以下问题:律师诉讼收费与当事人诉讼成本不对称、律师收费由政府规制缺乏合理性、由政府确定律师收费标准缺乏科学性、律师收费方式规定不完备、律师收费保障规定不周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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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各国均采用垄断协议的调整方法,导致许多认识误区。实际上这种行为并不符合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首先,垄断协议是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而转售价格维持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无竞争关系;其次,转售价格维持只约束双方当事人,对其他生产商及其经销商并无约束力,因此既不能消除生产商所在市场的竞争,也不能消除经销商所在市场的竞争;同时,转售价格维持有时被用作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手段,不能局限于垄断协议的分析框架。在含有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案件中,真正的垄断行为是其一方当事人从事的垄断协议或支配地位滥用行为,转售价格维持只会充当垄断行为的手段与载体。新修订的《反垄断法》第18条存在方向性误差,需要今后以配套立法予以补充、软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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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处于当事人正常、实际控制范围,且不与身体相隔太远的物品,可理解为扒窃中"随身携带"的财物。在根据有效价格证明判断盗窃数额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时,应主要从价格差是否影响盗窃罪的成立、量刑幅度,以及两者间是否达到较大的比率来进行衡量。同时根据新解释,入户盗窃一般不再以实际取得财物为既遂标准。盗窃既未遂并存时,应合理认定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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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省物价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市场价格行政执法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价格管理、价格监督、成本监审、价格认证、受理举报投诉、价格监督检查、价格行政复议等方面的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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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鉴定费用的问题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第15条规定:“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虽然〈决定〉对司法鉴定的费用作出了规定,然而这一规定却没有对刑事司法鉴定、民事司法鉴定和其他司法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做出区分。刑事司法鉴定所需的费用也由当事人来承担,这一点笔者认为并不合理。因为,刑事案件是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证明犯罪行为人是否有罪,应当由国家收集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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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和研究了房地产价格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具体阐述了房地产价格鉴定的合法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分析了判断和使用房地产价格鉴定报告的必要条件,强调了司法机关采信房地产价格鉴定报告应遵循的原则。论证了房地产价格鉴定在促进我国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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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非法经营数额"在库存商品标价或可以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时,依侵权产品的价格计算;如果无法查清,依真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金额"包括已经实际获得的价款,也包括商品售出后将要获得的价款。"违法所得数额"是在销售金额中除去成本后所得的纯利润。"直接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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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理上讨论"大数据杀熟"问题应该首先厘清"大数据杀熟"中的正当价格歧视与价格违法行为.正当价格歧视在经济学上具有一定合理性,因为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是自由定价,应由供求关系决定价格,企业可以在合理的价格政策下设定价格.平台具有显著的信息和资源优势,平台自由定价时应该公开透明,杜绝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保证消费者在自由意志下选择商品或服务.算法逐渐成为平台定价的重要工具,由于算法具有不可解释性、歧视性等潜在风险,平台利用算法时应该遵守合理的价格政策,加强对算法运用的规范.在平台治理中,商家、用户以及监管者都是重要参与方,解决"大数据杀熟"问题应实现监管机构、平台、用户三方共治,并在三方互动中寻求消费者保护与平台经济发展的平衡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