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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业务文选》2006,(18)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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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日,由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施。次日,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举办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过去与未来”研讨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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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地律师服务收费办法及标准的出台,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争论变得更有针对性。或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或是从可能产生的社会整体影响出发。业内业外人士在同一时间内发出了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太高了。这样的标准会使低收入人群在遇有法律纠纷时请不起律师,不能获得法律服务。从而在法律纠纷的解决中处于不平等地位,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也有人认为,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太低了,它会使很多律师难以生存,更何况律师天生就是为请得起他们的委托人服务,请不起的公民应当申请法律援助。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定得如此之低,是政府在转嫁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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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2006年4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06年7月14日,全国律协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公布了作为《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送审稿)》(以下简称《调解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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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制度是律师学理论构架下的一个制度群。该制度一直以来未能得到理论界的充分重视,在立法建设方面也存在一定滞后;随着我国律师业的蓬勃发展,律师实务界的执业实践对立法建设和理论研究提出了挑战与要求。因此,作为立法建设的推进,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应运而生。而理论研究方面,现有的研究尚未能构建出完善的、系统化的律师服务收费制度。本文在梳理前人成果的基础上,本着理论结合实践的精神,拟架构一个系统化的律师服务收费制度群,以抛砖引玉,促使更高阶段、更深层次的理论研究的诞生,使得对我国律师服务收费制度的研究达到一个新高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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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公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律师收费的问题再一次成为了媒体关注的焦点。
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劳动者。但法律服务究竟是脑力劳动还是体力劳动?从字面上来看,法律服务当然是脑力劳动。可很多当事人都认为,律师应当为了自己的案子四处奔波,跑法院、取证这些都应当归类到体力劳动。实践中更有许多当事人认为律师应该做出一些让自己看得到、摸得着的工作,如果律师没有进行这些“体力劳动”他们就会认为律师不称职,更有甚者会拒绝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费。这样看来,似乎律师的工作又成了体力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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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律协公布了《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送审稿)》(以下简称《调解规则(送审稿)》),该规则出于“尽量避免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矛盾激化,更加有利地给予双方当事人利益上的维护”的目的,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调处律师收费争议作用”,“确立了‘预防和调解’为解决律师服务收费争议的主要方式”。在律师服务收费争议问题非常突出的今天,出台收费争议调解规则对于缓解律师因为收费问题被投诉或被起诉、帮助当事人方便低廉地获得收费问题上的救济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本文拟对律师收费争议调解制度的积极意义以及《调解规则(送审稿)》可完善的地方进行初步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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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经济规律及市场法制的原则要求,不能适应我国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现行的律师服务业《收费标准表》及《管理办法》是1991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并决定在全国实施的。当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尚未提出来,对是否存在一个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本质特征,以及如何对其进行管理等重大理论问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以上两文件的主要缺陷有:(一)不顾当时已有一批建立在“四自”方针基础上并按市场方式运作的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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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办法开始实施。各地结合本地情况,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这些规定一是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二是制定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无疑,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价格管理行为,必将对中国律师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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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日发布了《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并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由于《办法》超越立法权限,将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的涉及商标法律事务的服务都纳入了限制代理范围,将本应由法律才能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中的代理在规章中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不仅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而且使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中无一例外的可能成为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罚对象。这不能不引起律师管理部门、律师维权机构、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的高度重视。《办法》规定,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