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证据是正义的基石,也是诉讼的核心,更是法律上认定事实的唯一手段,证据审查可谓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而如何防治错案,维护司法公正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在坚决纠正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中,司法体制也在不断自我反省,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不再仅仅依赖于言辞证据而是越来越重视客观性证据,自然客观性证据的审查也成为了当前的一大热点。  相似文献   

2.
韩旭 《证据科学》2012,20(2):165-176
辨认笔录作为新型的证据种类为新《刑事诉讼法》所确认,在辨认程序缺乏立法规制的情况下,如何对其可靠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成为实践中的难题。"两院三部"联合制定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初步确立了辨认结果的审查判断规则,为法庭审查和采信辨认证据提供了一定的根据。但是,在辨认录像制度、见证人在场制度以及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尚未有效确立的情况下,对具有"传闻证据"性质的辨认笔录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仍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不但难以发现辨认过程中存在的程序瑕疵和程序违法问题,而且无法完成对辨认结果可靠性的实质审查任务。本文针对我国侦查实践中常用的列队辨认和照片辨认程序,提出了具体的审查内容和方法,对"暗示性辨认"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规则。对于辨认结果证据能力的认定,可以借鉴美国的"总体情况规则",采用"可靠性"判断标准,对于违反辨认规则获得的辨认结果,并不当然否定其证据能力,当该结果获得了"真实性的情况保障"时,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相似文献   

3.
邓陕峡 《证据科学》2013,21(1):52-60
笔录类证据在诉讼中形成,由特定人员制作,具书面特征.其制作强调及时、纪实和合法.笔录类证据有助案件信息发现,将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连接起来,固定证据材料,反映取证过程,有的还具情景再现功能.搜查、提取、扣押笔录和审判笔录应纳入笔录类证据范围.询问与讯问笔录属于人证范畴,不宜纳入笔录类证据范围,且应当限制询问、讯问笔录在庭审中的过量适用,促使审理形式从“笔录为中心”转向“证人为中心”.真实性与可靠性保障不足已成为影响笔录类证据适用的重要问题,解决之道在于细化笔录制作规范和强化笔录证据制作的外部监督机制,落实见证人制度,扩大全程录音录像适用范围,确立笔录制作相关人员出庭制度和辩护律师在场权.  相似文献   

4.
刑事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将特定事项记入文本,这类文本在刑诉讼活动中称之为笔录。从证据属性角度来看,一般可以将笔录分为三种。第一种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如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第二种是一般均不作为证据使用的笔录,如开庭笔录、审查批捕案件承办人的阅卷笔录①。第三种是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中未明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但在司法实务中往往都作为证据材料移送至法院的笔录,如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以下简称三类笔录)。本文拟重点探讨第三种笔录,这三类笔录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以及如果具有证据能力应当归属于何种证据种类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笔录证据的正确适用对于防范冤假错案及实现庭审实质化都极为重要.笔录证据具有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双重身份,在证据属性方面属于言词证据与传闻证据,可划分为展示型笔录证据、确认型笔录证据与行为型笔录证据三种类型.美国通过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先决问题规则规制笔录证据的可采性,德国通过直接审理原则、证据禁止规则与自由证...  相似文献   

6.
职务犯罪中所产生的讯问笔录到底是否具有法定证据的效力?本文在程序与实体上进行了分析,认为讯问笔录仅仅是法定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一种证据表现形式而已,只有符合证据属性的证据表现形式才具有证据的效力。同时针对影响讯问笔录的原因笔者提出了提高讯问笔录证据效力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著辐学者何家弘在其新著《证据法学》中将“笔录”表述为:“所谓笔录,是指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或者法律工作者在证据调查时所作的各种记录”。检察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是指为了查清案情.对犯罪嫌疑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讯问而制作的书面记录.讯问笔录制作的好与坏,不但影响办案效率,而且还关系到办案质量,  相似文献   

8.
《法律科学》98年1期登载了裴苍龄同志的《论证据资料》一文(以下简称《裴文》),其独特的论证角度令人耳目一新。但对其中一些观点,也有商榷之处。一、关于“模糊了勘验、检查和鉴定的性质,也模糊了勘验、检查人和鉴定人的性质”问题《裴文》认为:“勘验、检查笔录是由勘验人、检查人通过勘验、检查活动制作出来的;鉴定结论也是由鉴定人通过鉴定活动制作出来的。”因此,把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就“模糊了勘验、检查和鉴定的性质”,“就意味着勘验、检查和鉴定都是制造证据的工作,也意味着勘验、检查人和鉴…  相似文献   

9.
侦查实验笔录简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东亮 《证据科学》2011,19(5):581-593
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按照科学的原则和方法,在模拟案件原有条件基础上所设计、实施的.旨在查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存在、发生的可能性或其状态、过程的法科学活动。侦查实验笔录是侦查实验过程及结论的载体.是侦查人员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于描述和证明实验过程中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状况的书面记录。在证据法学视野内...  相似文献   

10.
职务犯罪讯问笔录往往是证实职务犯罪的最重要的证据,是法定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一种证据表现形式,只有符合证据属性才具有证据效力。同时针对影响职务犯罪讯问笔录证据效力的原因,本文试图寻找出更好体现讯问笔录客观性的方法。  相似文献   

11.
谈话笔录:一个被忽视的公证审查核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早在罗马共和国末期,公证就开始走进人们的生活,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演进,公证已成为现代国家确保自由、安全和公正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制度.进入21世纪,人类对于法制的要求超过既往的任何时期.这也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当然要求.因此,在司法制度中,公证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客观与必然的.实际上,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和公开,公证制度作为司法制度从诞生伊始就在不断地完善她的程序.这是因为,司法制度的本质含义体现在如何通过程序进行"司"法方面,程序制度是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和灵魂所在.于是,如同诉讼司法制度、仲裁司法制度一样,公证司法制度的着眼点也在于在动态方面如何进行"司"法.  相似文献   

12.
朱辉 《法制与社会》2010,(28):255-256
现场笔录是我国行政诉讼中独有的证据种类,因为行政程序立法规制的失衡,这种证据形式也极易被滥用从而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非常有必要在行政立法中对现场笔录进行分类规范,重点规制,以更好地发挥其证据功能。  相似文献   

13.
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审判模式长期存在于我国的刑事审判之中,产生了法官预判、控辩不平等诸多问题,阻碍了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本文通过分析其现状及问题,结合域外制度的经验提出改进该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长期以来,在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中,记笔录不被人们所重视,认为那是书记员的事情,再简单不过了.会写字就会做笔录。致使笔录工作长期被忽视.造成有的笔录不能真实反映案件事实情况.导致案卷质量不高.经不起诉讼的考验。主要表现有:  相似文献   

15.
在刑民交叉且刑民同步查办的虚假诉讼案件中,由于刑事证据和民事证据之间的差异,刑事笔录在民事虚假诉讼生效裁判检察监督中的证据效力问题受到了理论和实务界的关注和争论。刑事追诉过程中产生的讯问、询问笔录在民事生效裁判检察监督中当然具有证据能力,且应属于言词证据。其中当事人的“自认”在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中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但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作为证人证言,刑事笔录应成为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重要证据材料用以启动再审程序,在此过程中并不需要证人到场接受法官的调查询问;除此之外,对刑事笔录仍应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审查,并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可作为民事虚假诉讼生效裁判检察监督的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   

16.
马明亮 《证据科学》2013,21(1):45-51
[摘 要]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一个重要价值取向是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遗憾的是,该布局似乎忽视了潜伏其中的“特洛伊木马”——数量庞大、适用广泛同时审查机制却非常模糊的笔录类证据.笔录类证据的运用可能会出现方向相反的两种趋势:质证程序的臃肿或者证据的简化处理,这都会冲击司法审判的改革成果.未来需要在整合笔录类证据的基础上,引入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理念与相关规则,实现“不同类别笔录适用不同的质证程序”,防止质证程序的随意简化与过度对抗.  相似文献   

17.
认罪认罚具结书因可以被用于证明被追诉人之认罪认罚表意,特别是认罪供述作出过程的自愿性、明智性和合法性,满足"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特征而具有证据资格.因满足笔录类证据所具有的制作主体特定、记录形式书面、形成过程同步的基本特征而可以被归类为"过程性"笔录类证据.认罪案件庭审之下,建立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之上的认罪要义审...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一方面由于对搜查笔录性质和证据能力问题的误解,使得搜查笔录作为证据使用不受限制,另一方面由于有关搜查笔录制作的法律规定过于粗略,使得搜查笔录作为证据使用太受限制。本文在厘清搜查笔录的概念、性质、功能、证据能力及其影响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就如何解决这一悖论式的问题提出三点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9.
违反录音录像规定讯问笔录证据能力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坤 《法学家》2014,(2):127-139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可以担保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还可以提高讯问笔录的证明力。在"强制性录音录像"案件中,不规范的录音录像行为复杂多样,只有"不合理"的违法录音录像行为才会对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但也并不必然使讯问笔录丧失证据能力,只会导致证据能力有瑕疵,此时,对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需要予以补正。补正的路径是通过证明讯问程序的合法性来保证供述的自愿性,从而恢复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讯问程序合法的举证方是检察机关,证明方式采自由证明,证明标准应达到优势证据即可。  相似文献   

20.
辨认人的感知、记忆、辨识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均可能存在错误,而辨认错误是导致刑事误判的一项重要原因.英美法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辨认笔录证据能力规则,其中,美国以传闻法则、律师帮助权和正当法律程序对审判外辨认进行规制,英国则通过传闻法则与证据排除规则对先前辨认陈述予以规制.我国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规则极为不完善,辨认人及辨认笔录制作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亦极为疏漏.为此,有必要从准入规则与排除规则两个层面对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规则予以建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