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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据有关部门反映,一些地方法院在交付罪犯执行刑罚的问题上,存在不严格执法的现象。有的法院对于判决前未羁押,判决生效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未依法予以羁押并及时交付执行;有的法院在判决生效后的较长时间不向有关机关发出执行通知书等,导致一些罪犯逃脱法律惩罚,个别罪犯甚至重新犯罪,危害社会,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严肃执法,现就人民法院交付罪犯执行刑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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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在分析罪犯权利保障与执行刑罚现状的同时,还应该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罪犯维权之课不可缺,只有善意加上法制,才是罪犯实现权利的根本保障。监狱执行刑罚必须符合社会预期,追求依法惩罚罪犯与保障罪犯权利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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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对监外罪犯监管工作的考察中发现,在一些地方,对被判缓刑或管制的监外罪犯的执行通知书,存在着不能及时或根本不送达的现象。有的基层派出所往往在收到刑事判决书的一个多月后方能收到执行通知书,有的甚至两三个月后才收到,个别的时间甚至更长。有些在异地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审判机关甚至不将执行通知书寄送罪犯执行地所在公安部门,故在一些监外罪犯的档案中,缺少执行通知书的现象并不鲜见,给基层派出所依法管理监外执行罪犯带来严重不便。之所以发生执行通知书不能及时送达基层派出所的现象,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法无明文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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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对判处死刑的罪犯,“死刑用枪决的方法执行”。那么,对执行死刑的罪犯,射击的最佳位置在哪里,怎样才能击中要害部位、使其迅速毙命?这也是法医学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 现在有的地方对罪犯执行枪决,是对胸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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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对监狱关押的外国、港、澳、台籍等涉外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的改进与完善,做一些初步的探讨。审视涉外罪犯刑罚执行的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在涉外罪犯的刑罚执行模式上提出一些观点,为进一步规范涉外罪犯刑罚执行模式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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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为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各地都选择了一些典型案件,召开宣判大会,大张旗鼓地镇压了一小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这是大快人心的好事。但是有的地方在对这些罪犯执行死刑时,有意识地组织群众围观,甚至组织中小学生围观,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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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法院在给缓刑罪犯送达法律文书时行为极不规范,延迟送达、送达不签回证、对送达地点随意取舍等现象严重,有的甚至根本不送达,由此导致一些执行机关及工作人员对所管辖区的缓刑人员情况不明、心中无数。缓刑罪犯执行中脱管、失控现象时有发生。笔者以为,现行法律中有关缓刑罪犯法律文书的送达的规则在逻辑结构上不完整、不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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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办理程序不合法。《刑诉法》和《监狱法》对办理罪犯保外就医的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亦对办理罪犯保外就医的程序亦规定得明确、具体。据调查,某监狱在办理罪犯保外就医时,有的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而是监狱某领导签字后就对罪犯实施了保外就医,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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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执行法在立法上存在以下缺陷:死缓、无期罪犯在执行的头两年不能减刑,没有改造的激励机制;死缓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有故意犯罪却难于执行死刑;保外就医罪犯逾期不归而监狱无法追究担保人的责任;未交罚金的罪犯,法院不予减刑;假释的适用被人为限制等,必须通过立法给予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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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是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各类刑事、民事、经济等案件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对法律的执行起着有力的保证作用的文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时期的到来,司法文书在惩罚罪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人民遵守法律,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中,作用越来越显著.然而,目前在司法实际部门,在司法文书的制作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因此,许多司法部门迫切要求政法院校为它们输送的毕业生能够正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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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犯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定权利罪犯是否具有婚姻家庭方砸的法定权利?这还得从罪犯的法定地位谈起。在押的劳改犯中,有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有的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对那些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来说,在主刑执行期间,他们的政治权利依法被当然剥夺;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他们在服刑期间,除准予行使选举权外,其他政治权利也依法停止行使。不管是被剥夺政治权利还是被依法停止行使某些政治权利,作为一个自然人,罪犯依然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凡是我国公民,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因此,罪犯也享有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一些权利,其中,包括了婚姻家庭方面的一些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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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对罪犯的人文化管理是我国现代法制文明与进步的表现。它以弘扬人性为基础,重视人的合理需要,强调尊重罪犯和关心罪犯,注重在塑造、修复和发展罪犯人性的基础上,实现对罪犯的再社会化。因此,它是现代法制理念在行刑过程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法制的历史选择,体现了刑法谦抑性思想和以人为本的价值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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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舆论宣传和理论研究都特别关注罪犯权利,对监狱警察的权利关注明显不够。在囚犯权利日益得到保护的同时,警察的权利受到了其行政管理相对人——罪犯的挑战。一段时期以来,涉黑涉毒型罪犯呈逐年上升趋势,狱内暴力、非暴力袭警现象层出不穷,警察生命权和人格权频频受侵,休息权、健康权更是得不到应有保障。在当今法制社会中,监狱警察与公民一样,有权得到法制文明带来的公平与正义,监狱警察在严密看守罪犯,精心矫治"顽劣",为人民群众守护一方平安的同时,自身的权益也应当得到切实保护。本文立足于监狱工作的客观实践,深入剖析了监狱警察的权益保障现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革新与改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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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之所以违法犯罪,究其根源在于价值观的扭曲和道德的沦丧。因此,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不仅仅要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更重要的是要解决其思想道德及行为规范上存在的重大缺陷和严重失范问题。而我们民族固有的优秀传统文化,正是治疗这些缺陷和失范的一剂良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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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为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各地都选择了一些典型案件,召开宣判大会,大张旗鼓地镇压了一小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这是大快人心的好事。但是有的地方在对这些罪犯执行死刑时,有意识地组织群众围观,甚至组织中小学生围观,这种做法是十分有害的。中小学生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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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监狱正确执行刑罚,遏制监狱干警职务犯罪,促进监狱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有效进行的现实需要,本文试在掌握监管干警职务犯罪重点环节的基础上,对预防和避免监狱干警职务犯罪的实现途径略陈浅见。 监狱干警职务犯罪的易发环节(一)整报罪犯减、假、保材料环节。有的罪犯本来符合减刑条件,但因上级分配给分监区的减刑指数与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数不合,且减刑指数由监狱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