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展与完善是构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的重要环节,为确保正当合理地行使该损害赔偿请求权,须以《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14条第2款为核心,明确国家行使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将海洋生态环境作为该请求权的损害客体,坚持区分国家重大损失与社会公共利益损害间差别,暂不加入违法性构成要件,以保持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于其他环境公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优势特点。同时明确行使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范围,发挥不同主体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作用。以求平稳有序、扎实严密地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  相似文献   

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程雨燕 《北方法学》2017,11(5):81-90
2015年12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拟于5年内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该方案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即为"开展赔偿磋商"。但是,国内外的直接相关理论却基本为零,因此有必要尽快完成该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构想。首先,解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可行性、性质、原则、目标等基础问题作为建构该制度的基石和指南。其次,明确磋商的当事人、内容、协议的效力等,以完成磋商制度的实体构造。再次,明确磋商的启动时机、终止情形及后评估等,以完成赔偿磋商制度的程序设计。最后,提出磋商制度实施的初步框架图。  相似文献   

3.
从对司法实践案例的实证分析来看,我国当前所构建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地方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诉讼类型,在诉讼程序衔接上存在冲突问题。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性质,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优先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对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规定范围外部分的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补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发现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环境公共利益时,应首先通知赔偿权利人并督促赔偿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及磋商不成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职责。没有合理理由,赔偿权利人不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4.
康辉 《人民检察》2021,(4):68-69
自2015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北京市检察机关深入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衔接机制。在北京市检察机关首例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中,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积极促成磋商协议的签订及履行,以最小成本实现了修复受损公益的最佳效果。  相似文献   

5.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在实践中出现多头管理、使用效率低下、后续监督乏力等情形,影响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实效。应加强顶层设计、强化部门联动配合、完善配套制度,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促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的科学管理与高效使用。  相似文献   

6.
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与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对应,其脱胎于普通法中的侵权法,在实践中逐步走向成文法体系。美国《清洁水法》《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和《油污法》等法律克服了侵权法的局限性,建立了完备有效的自然资源损害的评估和救济机制。借鉴美国相关立法中关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赔偿范围、损害评估规则等规定,有助于突破我国传统侵权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拘束,在索赔主体、赔偿范围、损害行为认定、损害后果评估、修复责任承担等各方面建立特殊的规则,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7.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结果及磋商协议的性质是磋商与司法衔接走向的决定性因素。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应解读为民事性质。由此产生对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和后续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此为磋商与司法衔接的第一重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也有相较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优先性,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司法衔接的第二重关系。在这两重关系的框架内,具体衔接过程中如何操作则属需研究的细节问题。  相似文献   

8.
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移转与预防:从私法到公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何赔偿、移转和预防损害是当代损害赔偿法律的核心内容,也应是构建生态损害赔偿法体系的三个任务.对生态环境损害立法,应树立“损害赔偿体系”的大观念.生态环境损害制度的研究和设计,应置于“生态损害赔偿体系”的概念框架下,进行全盘观照、整体布局、全面推进.传统损害赔偿法主要体现为私法,但如今公法也越来越多地介入到损害赔偿领域,损害赔偿从私法向公法移转是当代损害赔偿法的普遍趋势.基于生态环境损害的特殊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移转应当是我国立法设计和理论研究的一个重点领域,是一项迫切任务.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违法性"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此既有异于环境民事侵权诉讼,又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同。本文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归责原则切入,重点分析了原告的举证责任要件,并在此基础上探究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刑事裁判事实和有关证据、磋商阶段专业证据的审查认定。  相似文献   

10.
周翠 《人民司法》2023,(16):84-94+101
<正>一、问题提出不独民事调解、和解协议的概念、要件以及司法确认能力有待澄清,而且行政调解、和解协议的概念界定和司法确认亦引发争论。自2018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允许依照民事诉讼法对行政机关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人之间经磋商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20条]。这引发如下讨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属于民事还是行政和解协议?行政和解协议与民事和解协议的区别何在?  相似文献   

1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从性质上看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其功能主要是解决生态环境损害领域中的"政府买单"问题,贯彻损害担责原则。在出现突发环境事件等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基于职责需要立即介入调查,利用政府财政资金开展治理与修复活动,但缺乏向污染企业追偿的明确义务和有效途径,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将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为重大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主体,能够发挥政府在诉讼能力、经费和效率等方面的优势。司法实践中需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分工与起诉顺位。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适用,未来需要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以确立相关实体和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12.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法律性质,现有民事协议说存在磋商性质无法契合纠纷解决“程序”的问题,故难以在《民事诉讼法》和环境法典(尚需编纂出台)中找到合理定位。现有学说观点需要进一步补强与丰富:一方面,民事协议说既契合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政策的目的,亦可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救济程序的衔接,从而凸显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衔接后司法救济的积极效果;另一方面,需要在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如环境法典)中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民事协议性质,以弥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在法律中的性质缺位。基于此,才能正确认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实体性质和拘束力司法程序救济的效果。  相似文献   

13.
我国的生态环境问责制度是一项以党内法规和生态环境政策为规范基础,并以《环保督察规定》、环保督察制度和问责依据为主体构成的制度。在实践中,它也拥有着基层性、广泛性和严厉性三大特点。这样的属性和特点使得生态环境问责制度一方面对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解决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上大有裨益。但另一方面,也给地方政府带来了较大的政治压力,并继而影响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在这种压力的影响下,如何引导地方政府积极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就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首先需要构建生态环保领域干部容错机制,并实现生态环境问责制度法制化的改造,最后完成生态环境问责机制多元化的转变,以此赋予生态环境问责制度新的功能和使命。  相似文献   

14.
生态损害赔偿是旨在救济环境公益的公法责任,与传统侵权存在理论和实践不适应性。从“公法责任”角度看,《民法典》“生态损害赔偿条款”不是私法规范,而是基于特殊原因规定在《民法典》中的公法规范。就表述内容来看,该条款也不是单一的具体制度规范,而是针对整个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的基础规范,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行政恢复责任制度的共通基础,能够为它们确立统一的制度框架、基本规则和行使规范。具体内容须因地制宜,结合具体情形作不同解读,通过环境立法进行明确、细化和补充。  相似文献   

15.
刘朋 《当代法学》2012,(2):91-97
传统奥地利侵权法对"精神打击"案件受害人给予赔偿的立场相对保守。进入21世纪,奥地利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决逐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并推动了《奥地利损害赔偿法草案》相关条款的制定。《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能否适用于"精神打击"案件尚存争议。由于法律传统相近,奥地利"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为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有益的指引。  相似文献   

16.
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人与自然是同一生命共同体,无止境地向自然索取必将遭到大自然的报复。必须用最严厉的法治措施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生产生活方式的全过程,坚定不移地走“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民法典》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治支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原则,《宪法》为《民法典》“绿色原则”确立根本遵循,《民法典》为防控和治理环境污染提供法律依据。《民法典》为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提供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制生态环境侵权主体及民事责任,规制生态环境损害及其“被侵权人”,规制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民法典》规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规制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规制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7.
<正> 我国在农业上同时存在着两类环境问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且都很严重,成为农业进一步发展的死大障碍因素。保护农业环境的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规。本文仅就此略述浅见。一、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规,是保护农业生产力的需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生态环境又是农业赖以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农业的自然生产力。但是,我国农业面临着环境灾难和生态危机。——大片农田已变成"聚污盆"。据调查,全国受工业和乡镇企业"三废"污染的农田,已超过6.000  相似文献   

18.
英美法上“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借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精神打击"损害赔偿肇始于英国法,是侵权法中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是"精神打击"损害赔偿范围有逐渐拓宽的趋势;另一方面,为了避免诉讼泛滥和虚假诉讼而对"精神打击"损害赔偿施加各种限制的主张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鉴于两者的差别,法律应对过失和故意导致的"精神打击"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分别加以规定。我国应建立"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9.
为规范各地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司法解释对于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政府部门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角色定位仍存在一些问题,应以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为依据,将我国政府部门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主体角色...  相似文献   

20.
梁文莉 《政法学刊》2009,26(1):51-55
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是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损失能否得到足额赔偿。环境损害范围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与此相对应,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也应是一个发展的过程,除了传统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以及精神损害之外,还应当包括公民环境权益的损害和生态环境自身的损害。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