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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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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8) 为什么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规定继承顺序对审判实践有什么意义? 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不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同时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是按照法定的先后次序,依次继承,这在法律上叫做继承顺  相似文献   

2.
台湾民法继承编第1138条规定的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直系血亲早亲属(包括儿子、女儿、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等);第二顺序:父母;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第四顺序:祖父母。配偶没有固定的继承顺序。在上述四个继承顺序中,配偶与第一顺序之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是指共同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时所取得的份额)与其他继承人平均。在与第二或第三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为遗产的二分之一;在与第四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应为遗产的三分之二。无第一至第四顺序继承时,其应继份应为遗产的全部。由于上述顺序的…  相似文献   

3.
(24)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分配遗产应遵循什么原则? 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死者的遗产,就涉及到每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该按照什么原则进行分配的问题。遗产分配是法定继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对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分配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  相似文献   

4.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玉敏 《法学》2012,(8):15-20
作为继承法的核心问题,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理所当然地受到立法机关和学界的重视。目前的讨论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一是父母究竟应当与子女、配偶一起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应当在子女之后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二是配偶应当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应当作为特殊继承人?三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是否应当为继承人?四是是否应当增加侄(甥)子女为法定继承人?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必须回答继承发生的根据问题,即立法究竟依据什么来规定哪些人是法定继承人,又依据什么来确定他们的继承顺序。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公民私有财产继承的法律。它以我国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符合经济建设的发展状况和客观要求。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继承法典,其特色之一就是它所体现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包括:(1)在法定继承当中,确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既要考虑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又必须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经济依赖程度(扶养关系)。可以说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都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顺序与继承顺序的确定不无关系;对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遗弃或虐待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2)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权利与其生前承担的义务相一致;被继承人有依自己意愿自由处分归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的权利,又有不违反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不得取消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人继承权的义务。(3)继承人既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又负有在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和税款的义务。(4)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或组织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  相似文献   

6.
张秋霞  郭辉 《人民调解》2022,(11):42-45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在继承法律关系中,证明亲属关系非常重要,甚至若无法证明亲属关系就无法继承遗产。实践中,当公安部门不予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时基本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但村(居)民  相似文献   

7.
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不同于第二顺序继承。  相似文献   

8.
程颖 《法学研究》1982,(4):54-56
我国继承制度包括两种继承方式,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叫法定继承;依照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内容进行继承的,叫遗嘱继承。  相似文献   

9.
研究和讨论要不要把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列为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对制定具有社会主义特色并适合我国国情的继承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由于各国的立法依据不同,因此有着不同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依据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按亲等的远近,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因为继承人的范围很广,一般只要有亲属存在,遗产由亲属继承。如《法国民法典》第731条规定:“遗产,按下列规定的顺序及规则,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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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何分配遗产,不仅直接关系到各继承人的经济利益和社会主义家庭关系的巩固,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社会秩序的安定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研究这一问题,对法学理论或司法实践,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观古今中外的继承制度,对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平均分配,这是奴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  相似文献   

11.
解放以来,从未有过全国统一的完备的继承法规,关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如何分配问题,据我所知,在法院内部的批复指示等文件中,几乎都是这样规定的:“关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一般以由继承人平均分配为原则”。世界上不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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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京 《中国公证》2009,(9):45-47
[背景介绍] 2009年3月4日,朱某(女)为继承台湾财产之需,向我处申请办理确认代书遗嘱生效的公证.公证员受理后,找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做了核实,确认了遗嘱设立事实的真实性.又查找了被继承人的档案,发现被继承人生前未婚、无子女、父母去世,即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立遗嘱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大陆仅弟弟朱仲一人,与朱仲核实了其对遗嘱的意见后,出具了遗嘱效力公证书.(内容附后)  相似文献   

13.
我国《继承法》自颁布之日起距今已有27年,其中诸多制度已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继承法的修改和完善势在必行。以台湾地区继承制度为参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尽快修订现行继承法:合理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完善继承权丧失制度;实行遗嘱自由与特留份制度的结合;协调债权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14.
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及遗产分配的继承方式叫法定继承.在理解法定继承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相似文献   

15.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与被继承人既无血缘关系又无姻亲关系的人,如邻居、朋友等在被继承人生前主动给予扶养的情况。从法律上讲他们对被继承人没有扶养义务,也没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另外,在我国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互相扶养的情况也不少。他们属于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只要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又没有放弃或丧失继承权,他们就不能继承。对此,我国继承法在第15条中明确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在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一规定对于鼓励公民保持和发扬我国民族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提倡公民之间互相扶助的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积极意义。一、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继承法在法定继承一章中对此作了规定,只要他们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这一法律事实存在,他们就可以在继承人继承遗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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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里所说的胎儿,是指与被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的继承关系,而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之人。保留继承份额,是指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时,为胎儿预留一份,待其出生后再继承。在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执行上述法律规定,对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要正确理解和执行继承法这一规定,首先必须明确,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不等于胎儿已享有了继承能力,因为胎儿不能以继承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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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楚雄王国明问: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该法的意见第45条规定,如果出生的胎儿为双胞胎或以上的,他们各自是否仅应分得保留份额中的1/2或1/3呢?这是否符合《继承法》第倍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的原则?答:这是一个法律未明确规定但又实际存在的现实问题。按照继承法规定的原则,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不止一个时,每个子女都享有自己独立的继承权,并应按同一顺序继承人均等继承遗产的原则各自继承自己那一份额的遗产,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就以子女的身份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同样…  相似文献   

18.
澳门由于长期以来由葡萄牙统治,其民事法律制度受葡萄牙民法典影响颇深。澳门继承制度作为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深受葡国继承制度的影响,故与中国大陆的继承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别。本文试图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法定继承的份额三个方面对两地的法定继承制度作一比较,以期能为解决两地公民间互涉继承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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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是适用代位继承的唯一前提。但有的书籍和文章对适用代位继承作了不同的解释。如说,代位继承是“法律规定有优先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其所应得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为取得。”(见《法学词典》第159页)。又如,“所谓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之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可以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见《法学杂志》1983年第5期《关于转继承》文)。显然,这些解释都是把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同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相提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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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转继承又称再继承或第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实际接受遗产的人称为转继承人,有权继承实际未取得遗产的人称为被转继承人。关于转继承,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有规定,法国、瑞士和原苏联的民法典中都有关于转继承的具体条款。我国《继承法》对转继承制度虽未做明文规定,但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却是承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52条对转继承作了明确的解释:"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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