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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寻衅滋事罪探究(上篇)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应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类型,确定寻衅滋事罪的具体保护法益;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行为人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数次行为,可以规范地评价为一种法定类型时,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心倾向,不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应过分注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  相似文献   

2.
寻衅滋事罪探究(下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类型,确定寻衅滋事罪的具体保护法益;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行为人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数次行为,可以规范地评价为一种法定类型时,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心倾向,不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应过分注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  相似文献   

3.
陈兴良 《中国法学》2015,(3):265-283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罪名,近年来本罪存在着口袋化的倾向,因此,对本罪的法教义学研究十分必要。本文以我国《刑法》第293条以及司法解释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为根据,对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规范构造、司法认定以及网络传谣等问题进行了理论探究。本文从保护法益、行为类型和主观违法要素三个方面,对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进行了规范考察;结合案例,从刑法教义学出发对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具体行为类型进行了分析;并对网络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进行了研究;对网络传谣行为不能等同于起哄闹事,因此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的结论进行了论证。  相似文献   

4.
从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交叉竞合关系、刑法解释中的行为对象理论和刑事司法中的罪名转换规则等视角,可以探究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从立法到司法、从静态到动态的辩证关系。在刑法第293条所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的范围内,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应在行为对象理论的基础上,揭示出所谓犯罪对象的特定与否并不妨碍两罪成立交叉竞合的事实。针对特定的故意伤害案,司法机关适用罪名转换规则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基本原则和理论,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5.
寻衅滋事罪是《刑法》修改后,从原《刑法》第160条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个新罪名。《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形式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改变了原流氓罪对罪状采取笼统模糊的立法模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遇到《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四种寻衅滋事行为相互交叉并存,每种寻衅滋事行为情节都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程度的案件。对此该如何处理,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每种寻衅滋  相似文献   

6.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与主观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四种行为。在犯罪构成方面,刑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和客体,认识一致,即为一般主体和公共秩序。意见分歧较大的,是该罪的主观方面。笔者对此理解如下:  相似文献   

7.
寻衅滋事罪源自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现行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要件作了较为详细的列举。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自身存在的复杂性以及人们认识的差异,在对一些案件的定性上也常常产生分歧。较为常见的是将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行为相互混淆。近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邀请几位专家学者,对“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进行了深入研讨。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首次修改,寻衅滋事罪属于情节犯。《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做了定性标准。本文结合《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寻衅滋事罪的四种类型的认定及处理方法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9.
随着和谐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深刻影响越来越凸显,《中华人民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及其对寻衅滋事罪所做的修改,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充分体现。寻衅滋事罪在刑事政策的指引下经历了归属流氓罪、独立构罪及《草案》修订的发展阶段,体现了厉而不严、严而不厉到宽严相济的发展轨迹。刑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寻衅滋事罪处罚中的差别性,这不仅是寻衅滋事罪自身规范的趋于理性,也体现了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的灵魂。  相似文献   

10.
《人民检察》1998年第8期刊载了冯英菊同志的“试论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罪问题”一文,该文从对寻衅滋事罪法条渊源及与之同时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聚众斗殴罪法条进行分析比较入手,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和犯罪构成理论出发,提出:寻衅滋事罪不能包容重伤、死亡...  相似文献   

11.
寻衅滋事罪在司法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寻衅滋事罪是从 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刑法第 293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和罪名,并列举了四类客观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从该罪所表现的这些客观行为可以看出,其行为方式尽管随着流氓罪的分解已经被细化,但寻衅滋事本身的行为方式仍然呈现多样化特征。刑法虽然将其归类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中,但它与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等犯…  相似文献   

12.
胡莎 《法制与社会》2011,(5):257-258
肖传国等人寻衅滋事罪一案虽已有权威定论,法院判定的是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罪。本文指出通过把刑法解释理论运用到此案中,可以得出法院在定罪上是正确合理合法的。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要件作了较为详细的列举,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事出有因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却往往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通常的观点认为,认定寻衅滋事罪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无事生非,在此前提下行为人的行为才能构成寻衅  相似文献   

14.
众所周知,现行刑法废弃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对流氓罪的规定,而在各章中分别规定了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等五个罪名。此种规定方式原本意在清晰明确地界定各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避免流氓罪作为"口袋罪"的弊病。然而,由于对犯罪的立法目的、法律性质的定位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各地司法机关对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上。因此,有必要立足于该罪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及其在刑法典中所处章节的位置对该罪的法律特征进行分析阐述,以期实现对该种犯罪司法处理的统一与连贯。  相似文献   

15.
97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是从79刑法流氓罪“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情形中分解而来的。从97刑法的修订和司法实践来看,笔者认为该条还存在疏漏和缺陷,需进行修改和完善。首先,新刑法修订中,对强制猥亵犯罪侵害对象在范围上存在疏漏。79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构成流氓罪。由于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在司法实际执行中随意性大,新刑法在修订中将此罪分解为四条具体规定:一是侮辱罪,猥亵妇女的犯罪;二是聚众淫乱的犯罪;三是聚众斗殴…  相似文献   

16.
张万青 《天津检察》2009,(3):61-61,63
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分列出来的罪名。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时聚众斗殴是流氓罪的具体表现之一,要求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因此,在农村这种案子比较少。  相似文献   

17.
实施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我国《刑法》第294条第3款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这一规定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相冲突,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例外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刑法》第294条第3款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不应当包括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除外)。  相似文献   

18.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取消1979年刑法流氓罪后规定的两个新罪名。由于两罪具有同源于流氓罪的历史渊源,实践中较难把握。本文拟以两起案件为视角,探寻二者的区别之所在。  相似文献   

19.
酒托案件表现形式复杂,在其定性方面涉及的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等存在适用上的冲突。基于《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修改,需要运用刑法体系解释中的同类解释和同一解释,对强迫交易罪的交易性和强迫性予以理解和把握。另外,可将酒托案件分为引诱交易型、欺诈交易型以及强迫交易型,分别予以定性。  相似文献   

20.
问题之一:立法意图认识不一。当前干警中对《刑法》为什么单立寻衅滋事罪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是缩小范围说。即多数同志认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来,其目的是为了缩小范围,便于操作。原流氓罪调整社会关系范围较大,规定得比较笼统、原则,尽管作了不少司法解释,但因内涵仍界定不明,界限不清,实际执行中,容易产生随意性和扩大化,不利于惩治犯罪,保护无辜。将流氓罪分解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相对明确的罪名,使《刑法》分则条文更加明确化、具体化,有利于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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