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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国栋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3):116-121
基于平衡保护私人自治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两个基本点的考虑,公私法划分标准采用"规范性质区别说".按照这种观点,民法中的任意性规范都是私法,强行性规范都是公法.这是以规范为单位对民法属性进行的考察.民法既有私法性的规范和制度,也有公法性的规范和制度,既调整私法关系,也调整公法关系,所以,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相似文献
2.
对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伦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万一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5):15-23
意思自治作为私法自治的核心和灵魂 ,既是经济自由在法律上的必然要求 ,也是社会基本伦理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作为私法鲜活精灵的意思自治对促进现代民法制度的构筑和完善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意思自治原则也有其固有的缺陷 ,这些缺陷的克服主要有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引入和矫正 相似文献
3.
私法根本价值之意思自治从过去的绝对自由走到了今天的相对限制,这一过程的变化实际上是自由与正义较量的结果,从本质上说是社会正当性的要求。以社会正当性的角度出发,来阐释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总则中所受到的种种限制问题,并从权利主体、权利变动、权利客体和权利的行使四个方面分别给予了具体的阐述,以此来揭示意思自治原则之所以受到限制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4.
汪华亮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19(5):13-17
在税法与民法关系的宏观视野之下,基于对税收撤销权引起的价值冲突的合理判断,应当对税收撤销权进行极为严格的限制,以维护私法自治、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这种限制体现在税收撤销权的解释、要件和效力等方面。 相似文献
5.
陈秋晔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6,(3):31-35
按照我国的民事立法惯例,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总则部分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在民法总则草案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际,学界对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体系构成的问题仍有分歧。通过对比我国《民法通则》、历次法律草案以及权威学者建议稿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发现当前学界对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的定位没有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要不要规定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绿色原则以及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对这四项原则之取舍,则需更深入的探讨、研究。 相似文献
6.
陈科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
民法作为现代法制的基础,蕴涵着深厚的文化积淀和浓郁的人文气息。民法理念是人类历史文明在民法上的典型表现,体现着市民社会的价值追求。民法理念的内涵丰富,其本质是正义,其核心表现为私权神圣、人格平等和私法自治。在民法的发展史上,民法理念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现代民法理念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在当代中国,弘扬民法理念对于培育市民社会和建设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张金玲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4,16(1):78-80
在民法法系里,法律的基本分类是将其分为公法和私法。民法作为私法的本质决定了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理念,即私权神圣和私法自治。民法基本原则不仅将这一理念贯彻到具体民事规范中,而且还针对成文法自身难以克服的先天局限性,以其模糊、宽泛、丰富的涵义作为弥补的手段,从而实现人们对法律既要求安定又要求灵活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9.
范利平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17(4):7-11
由于所有权制度是物权制度的核心和基础,也是国家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因此,<物权法草案>的有关内容存在着明显的公法、私法界限不清,公法、私法内容不分的情况.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在制定中应当坚持主体平等和私权自治原则,以保护私有财产为宗旨,摆脱我国长期以来行政权不正当干涉私权利的弊端,赋予各种主体以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同样的权利,并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0.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5,(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对承包人获得工程价款的优先保护,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来。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承包人具有处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自由。然因建设工程价款涉及建筑工人之生存利益,为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应对传统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加以限制。从域外法来看,美国、瑞士等国对承包商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效力持否定态度,更侧重保护承包商的利益。基于我国建设工程价款拖欠严重的现实,预先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应以无效为原则,但发包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提供有效担保的除外。 相似文献
11.
靖学闯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7,(Z1)
民法本位亦称民法基本观念,其演变历经了个人本位,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三个时期。与此相对应,民事法律制度也随之发生了深刻变迁,以适应社会之所需及文明的进步。要准确把握民法乃至整个私法的发展规律,必须进一步探讨民法本位这一私法的基石。 相似文献
12.
中国社会的全面发展和民法文化的逐渐生成孕育了对民法典的强烈需求。民法典为市民社会抵抗公权力不当侵入提供有力的武器。中国民法典当在坚持私主体权利本位的前提下。虑及社会及自然的和谐。在私主体权利本位价值取向的指导下,为中国民法典遴选原则、制度和具体规范。在民法典的总则编确认私主体权利本位性的私法自治原则,这是在民法典中实现自由价值的逻辑必然。以私主体权利本位兼顾社会的价值取向构设中国民法典体系是进化的理性的必然。中国民法典可由总则、权利、权利的保护三编构成,如此规定,不仅民法典层次清楚,逻辑了然,且与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论特别契合。 相似文献
13.
何群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2):82-86
粤港澳大湾区亲子关系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粤港澳人民之间基于婚姻或非婚姻两性关系所产生的具有血缘或非血缘联系的父母子女之间的人身关系及在此基础上的财产关系,具有以湾区经济为前提、地域的有限性与特定性、亲子关系的特殊性等特征.粤港澳大湾区亲子关系种类,与纯国内、涉及外国、中国区际亲子关系均有所不同.粤港澳大湾区亲子关系应贯彻“子本位的亲子法”、意思自治、弱者利益保护、中国区际私法中的特区等法律理念.粤港澳大湾区亲子关系应遵循的前提性原则为一国两制、公共秩序,一般性原则为子女权利平等、保护子女最大利益、兼顾父母利益、弱者利益保护,特殊性原则为个案先例例外、意思自治. 相似文献
14.
黄润源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6(4):20-24
中世纪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民阶级的壮大,启蒙运动兴起。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启蒙思想家要求保护资产阶级私人财产权,通过私法自治实现市场运作、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在建立政权后,资产阶级更是以私法自治为立法思想,确立了自由平等、契约自由、所有权保障等民事法律原则。以法国、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法典,在法规内容、立法思想、编撰体例等方面对各国产生了巨大影响。近代中国民事立法、民法现代化进程处处可见大陆法系的影响。私法理念对于当今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及民事立法仍有许多可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15.
尹田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1):44-47
民法基本原则是以实现民法既定任务和特定功能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非为裁判规范,但<德国民法典>之后的大陆法各国民法典均对之有明确表述,并超越了学说就<法国民法典>总结出来的三大原则,使之到达抽象程度更强、概括范围更大的高度.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民法典官方草案及主要学者建议稿对于民法基本原则采用了有所差异的不同表达,但将"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权利不得滥用"确定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较为妥当. 相似文献
16.
张晓东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1(4):91-94
意思表示是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传统理论认为意思表示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对其中表示意思、效果意思与意思表示的关系争论颇多。可以就上述问题从私法自治与信赖保护的角度作以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7.
凌溪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2,(4):31-33
意思自治(也称私法自治)与私权神圣是民法最高价值的追求.中国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使中国的民法与理性结合相脱节,主要是由于中国实行市场经济是迫于改革开放的需要,而非自身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民法中心主义开始确立,主要体现在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上,在法律的实施,包括法律的适用上,民法的理念深入人心还仅仅是开始. 相似文献
18.
李中原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3(4):104-106
民法中的诚信原则根源于西方的商业法制文化,仅此一点就足以提醒我们,它与源自中 国传统伦理的诚实信用绝不可轻易等同。在现代民法制度中,诚信原则仍旧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补 充和修正;反思诚信,关键在于客观地评价诚信对私法自治的干预程度,在中国伦理文化的背景之 下,其实质就是界定道德对法律的介入程度。相对于中国传统儒家伦理中以“君子”言行为楷模的 诚实信用,民法中之“诚信”所采用的仅仅是“中人”的道德标准。 相似文献
19.
张丝路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5):147-156
201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原则》以最大化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其目的。然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大化实有赖于立法对其最合理或者最低程度的限制。以此为视角,评析上述原则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在选法范围以及效力上限制的规定,能够更深入地理解上述原则规定合理和进步以及仍存在的缺陷的地方,从而能够为我国在未来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上的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20.
韩清怀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22(5):73-77,88
为有助于化解公私法划分及部门法公私法属性之争议,用历史实证的研究方法,呈现近代私法、公法的体系划分以及公私法与民法等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法律传统的历史性自然延续,经历了从规范、学说体系到部门法的演变;借助于现代法学方法论,解释现代法学家对公私法分类传统的质疑,实质上是揭示出以法律文本为表征的民法等部门法内在规范组成要素的公私混合性,这是自罗马法以来的一种法律文本之常态;要合理考量公私法之间的关系及它们分别与部门法的关系,应立足于三个视角加以区分:传统与体系;规范;本体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