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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的划分在理论界一直有疑义,产生了按份共有说、共同共有说、区别说以及新型说等学说。在理论上明确共有权的性质对司法实务中区分所有权纠纷有重要意义。对于区分所有中共有部分的划分,《物权法》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但随后的司法解释给出了更多的法律规范,为解决实际问题和保护业主权利提供了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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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理论界和实物界讨论的热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专有其一部,各人就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推定由各所有人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由于相邻关系和共有关系的存在,为维持和谐生活秩序,必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为实现这一目的,通常由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织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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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共有权的取得制度上存在不一致,引起了法律适用的争议。在夫妻财产共有权的取得方面,《物权法》与《婚姻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婚姻法》对于夫妻之间财产共有权的取得有明确规定,对此则不能适用《物权法》。但是《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共有权对外效力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对此,则应依《物权法》,即未登记的夫妻财产法定共有权或未登记的夫妻财产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夫妻约定财产登记簿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登记外,不动产登记簿具有优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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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共有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共有,仅为狭义的共有。广义的共有尚包括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共有和准共有。将共有作狭义和广义区分,才能更好地衔接《物权法》与《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中有关共有规定的关系。共有类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推定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而共有物经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而被处分时,其他共有人有转让自己所持份额的权利。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应视具体情形来确定其权利性质是请求权还是形成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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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财产共有人要求分割财产是行使其所有权的表现。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但对于未成年人在父母离婚后要求分割其与监护人之一的共有财产的,则要加以限制,以体现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的特别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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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制度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与一国的经济体制唇齿相依。规范财产关系的法律,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财产归属法,第二大类是财产流转法。有人认为,物权法在广义上是指上述第一大类的财产归属法,即关于人对于财产支配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但严格意义上的物权法并非如此,因为物权法不仅以物的归属秩序为它的规范范围。财产归属是十分重要的,但以绝对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理论或者说以国家所有权为核心的绝对所有权理论,并不是科学和完整的物权理论。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是从搞活流通开始的,因此比较重视规范财产流通关系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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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不动产项下隐名共有人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石丹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2):47-52
由于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的广泛适用,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不动产,在其成为夫妻共有财产时,另一方的共有权未能在不动产登记中得以体现,因此,出现了隐名的共有人。由于《婚姻法》上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不够明确,加上《物权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这种隐名共有权难以对抗交易第三人。为了解决此困境,一方面,应将日常家事限于为家庭生活需求的事务;另一方面,有必要在不动产登记事项中增加夫妻财产制类型的备案制度,以解决隐名共有人和相关权利人的权利的失衡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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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俊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
居住权是大陆法系传统的物权形态,由于我国学界错误认定其性质,将其分割财产的物权属性与扶养制度相混淆,由此导致《物权法》没有规定居住权。在当前社会实践中,由于房价高速上涨和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民众频繁自发地创设居住权,法官也通过多元的解释技巧对这种权利予以救济。在住房保障改革的背景下,居住权规则也可以有效地弥补按份共有理论在建构共有产权房制度中的不足。2018年《民法典草案》第十四章规定了居住权,但仅有的四款条文过于简单,应通过学理对之完善并最终规定在民法典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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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婚后财产共同所有制的适用,房地产成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而且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是另一方的共有权未能在不动产登记中得以体现即隐名共有人的出现。而且由于《婚姻法》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不够完善,加上《物权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这种隐名共有权难以对抗交易第三人。因此本文从对改善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和在立法中增加夫妻联名登记权的建议来进一步保护隐名共有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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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初步建立起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共有权问题是该制度的核心问题。由于共有权问题而引发的纠纷诸多,其主要原因在于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划分不清。笔者针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一系列具体问题的权利归属进行延伸研究,以期在原有理论与现有立法的基础上有所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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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区分所有形态存在的建筑物中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划分,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笔者在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共有范围尚有可进一步探讨之处,提出不宜将所有的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简单的全部归属业主共有。应该在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前提下,依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及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视具体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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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9,(6)
财产所有权中的共有关系,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常见的现象,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共同出资经营生意、开力、企业现象的大量出现和基于共同生产、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家庭财产的增多,因共有财产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也越来越多,有些问题比较复杂,不好处理。为此,《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确认和保护共有关系,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生产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民法通则》是根本法。它只能就共有财产关系应遵循的准则作出原则性的决定,不可能也无必要对共有财产关系中的所有具体问题一一予以明确。如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常遇到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共有形式主张不一致,应如何认定以及共同共有财产之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怎么办?就需要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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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共有权制度是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物权法制度之一.在城镇化的大背景下,人们只注重专有部分的购买,却忽略共有部分的管理与使用。本文通过对建筑物区分共有权之专有使用权的理论探讨和实践分析,以期区分所有权人能够充分利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实现我国有限房产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以及促进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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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群体关系中的物权
物权法里的群体关系包括三种特殊关系,即共有关系、相邻关系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物权法》“所有权”这一编对这三种群体关系作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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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的双重结构——兼评《物权法》的立法体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教科书体例对中国《物权法》的消极影响是致命的,这一体例同大陆法系长期奉行物权法的单一结构有关。既有的物权理论和制度对"共有"一直未给予充分关注,"共有"究其实质都是"单有"。"共有"并不能在"所有"中予以规范,而应作为物权法独立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体例结构只有按"单有和共有"的双重结构来重构,才能使物权法既符合逻辑和法理的要求,又符合现代社会和中国的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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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证中"单独所有"的解读(一)"单独所有"的文义解读在公证实务中,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存单、股票等权利凭证上体现的权利状态较为明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上述财产基本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对于房产而言,在《物权法》实施之前,由于风俗习惯等特定因素及房产登记部门未形成完善的登记程序,往往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仅由一方申请并登记在一方名下,未能显示出另一方权利,产生了隐形共有人现象。在公证实务中,对于登记在一方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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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是我国物权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本文在阐述共有概念及基本类型的基础上,结合关于共有规定的立法演变,指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本质区别,并提出对《物权法》第103条规定的思考及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