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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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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本质与法学家的追求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本质“虚构论”自身具有明显的“虚构性” ,“虚构论”自身也是一种相当彻底的有关法律的“本质性”结论。法律本质问题是真正深入的法学研究所无法回避的问题 ,对法律的本质性研究 ,是深入研究法学其它问题的动力 ,也是法学家终极性的目的和追求  相似文献   

2.
舒国滢 《清华法学》2013,7(1):89-99
对于我国当代法学而言,有必要重新审视法学这门学问的性质.在罗马法上,所谓“法学”事实上是指“法的领域的实践智慧”,即,追求正义之事、避免不正义之事的技艺.而中世纪及近代法学与古罗马法学有很大的不同,它是“大学的法学”,大学提高了学者在塑造法律中的作用,使法学教师成为“真正的规则”的解说者.不仅如此,大学还确立了一种全新的法学知识生产与传播的机制,其总体风格就是“理论化的法学”,使之愈来愈趋向“科学化”.到了19世纪,法学家们甚至力图建构出像“门捷列夫化学元素表”一样精确、直观的法律公理体系.但这种“法律公理体系之梦”在法律实践上是行不通的.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格,法学应当回归实践之学本身.  相似文献   

3.
法学教育——口号背后的困惑 如今,国内许多法学院都提出一个口号:“培养跨世纪法学家。”但是,有多少学生是为了当法学家而进法学院?又有多少学生在走出法学院的时候就成了法学家? 当今社会并不存在一个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家阶层,法学家首先是法律职业群体的一员——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律顾问和法学教师,而法学家的养成主要是靠个人潜心努力,而不是法学院教育。既然如此,一个声称要培养法学家的法学院,其实并不明白它究竟应该干什么和能够干什么,而争辩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匠”、还是培养法学家,其实是在为一个虚构的问题在消耗智力。  相似文献   

4.
舒国滢 《法律科学》2013,31(3):33-44
波伦亚注释法学派从11世纪中后期到13世纪中期,前后历时150余载,群英荟萃,成就斐然,众多法学家为后世继绝学,兴一代法学之风.总体上说,注释《国法大全》和其他法源的文本就构成了(波伦亚)法律教学与法学著述的对象,也是注释法学家们的基本工作方式.法学家们的这种工序完全是经院主义的技术,也可以笼统地称之为“辩证的注释方法”.故此,我们也可以把中世纪法学称为“经院主义法学”.  相似文献   

5.
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罗马的法学家们和他们的法律学术起着独特而重要的型塑作用。不过,在"规则(原理)法学"形成之前,罗马法学家们的思考方式是个案推理式的,他们所运用的方法是决疑术方法。公元前2世纪也被看作是罗马法学史上的一个嬗变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法学家通过把他们的前辈们所得出的判决予以一般化(概括)来构建他们的法律定义,甚至提出较为系统完整的法学理论。尽管如此,法学与修辞学、论题学之间的关联是我们认识(前古典时代和古典时代的)罗马法学及其学派争论之性质的两个关键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6.
从法律的性质看裁判的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从法律的规范性看裁判(一)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规范性是法律的属性。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也具有规范性。法学一般不直接研究社会现象、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而是直接研究“法律”。因研究对象具有规范性,法学也就具有了规范性。你看法学者讨论问题,思考问题,必定先问“是否合法”,与经济学家讨论问题、思考问题,必定先问“是否有效率”,是全然不同的。这就是法律和法学的规范性所使然。(二)规范性与法律思维:每一个法律规则,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等要素。例如人们熟知的消法第四十…  相似文献   

7.
编者按:本文系沈院长为北京德恒所钱卫清律师撰写的《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方法》(法律出版社出版)一书所作的序,序言对该书给予了高度评价,称“钱卫清先生这本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问题的法律专著就是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力作。”同时,沈德咏副院长借此机会还向从事法学研究的专家、人士呼吁,特别是希望有更多的潜心于研究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所面临的经济、法律问题的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们,来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法律制度而“增砖添瓦”。  相似文献   

8.
法律体系本身不可能如概念法学所想象那样是一个公理体系,法学有自己的“范式”,这些范式是法律共同体经过多年的法律实践积淀而成并通过职业教育传授的基本法律理论、法律信念、法律方法以及规范标准等等。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格,法学是论题取向的,而不是公理取向的。如果法学家放弃建立纯而又纯的法律公理体系之梦,而将法律体系看作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那么将论题学的“片段性的省察”与公理学的演绎推理方法结合起来完成法律的体系建构和体系解释,也不是完全不可能的。  相似文献   

9.
北京大学学生法学研究社于八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成立,这是我国法律院系第一个学生业余法学社团。建社迄今,社员们遵循“活跃法学学术空气,促进社会主义法学事业发展”的宗旨,进行了种种有益的尝试。法学社的成立,得到陈守一、王铁崖、张国华等著名法学家的热情鼓励和支持。社内分成法理、法律史、部门法、国际法等几个研究小组开展活动。先后聘请专家作了“法基理论教材的改编”“律师制度”“青少年犯罪问题”等专题报告;举行了全系性“五四科学讨论会”和“秋季学术讨论会”。八三年  相似文献   

10.
日前去浙大紫金港校区给法学新生做了一场讲座,主题是“怎样进入法学的思维?”间中谈及我们法律人在进行法律思维时,如果真的像1885年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在萨福克律师协会的晚宴上所说的那样“只有一个共同准则,那就是法律”的话,那也有可能会踩入法律思维中所可能隐藏的陷阱,这是因为法律本身也可能是“有问题”的——从法学内部立场加以转述,这至少可以说法律也是可能被质疑或被批评为是“有问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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