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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安,有着6000余年的悠久历史,人文荟萃,被誉为“江海文明第一缕曙光”的青墩文化遗址就位于这里。2010年,海安市人民法院迈出了不同寻常的一步:拆除法院四周所有的围墙,建成法治公园,对市民开放。放眼全国,一个没有围墙的法院实属少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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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对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上述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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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66条、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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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拆迁许可一旦生效,拆迁许可确定的拆迁范围(即红线)之内的房屋肯定要被拆除。可能是被拆迁人自愿拆除或者被拆迁人同意拆迁人拆除;也可能是被拆迁人不同意而被强制拆除;还可能是由于拆迁人采取停电、停水、停气、断路、骚扰、恐吓等非法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接受拆除的现实。第一种情况效果最好;第二种情况如果能做到依法进行,是立法者所追求的结果;第三种情况是一种侵权行为,是法制国家所不允许的行为。依法强制拆迁可以保证有关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利益冲突的平衡、体现公正执法和公正司法。依法强制拆迁是《条例》、《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科学设计,在拆迁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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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事实,应定为“犯罪的预备”较妥。不能遽定“犯罪的未遂”。理由是:二被告从多次商议直到发现现场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离开围墙为止的全部行为特征是观察地形,是为直接接触犯罪对象、实现窃取枪枝目的这一本质创造便利条件。根据《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精神,其行为仍位于犯罪实行行为以前的一个单一的预备阶段。与犯罪的着手,即直接实行犯罪行为存有本质区别。因为:二被告犯罪的对象是枪枝。而要窃取的枪枝是在武警驻地的围墙内。加之枪枝本身的特点,在保管上肯定采取特别的控制方法,这样在存放枪枝的地方,客观上就形成了一个明确的控制范围。这个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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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服务时报》9月11日报道,武汉市政府日前召开全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典型案件通报会,通报了10起“不作为、乱作为”的典型案件。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一幢优秀历史建筑物被违法拆除,武汉市文化局的一位副局长被通报批评,两名工作人员受到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另外,还有83名党员干部被处分,其中38人受到党纪处分,70人受到政纪处理,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据报道,安徽省怀宁县、河北省滦县等地也都出台了相关规定,向一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干部开了刀。百姓状告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的事时有耳闻,但政府主动拿“行政不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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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冒牌将军”林彦章突遭逮捕 1963年8月24日,香港的《大公报》、《星岛时报》等华文报纸和英文《虎报》,都以醒目的篇幅和显要的位置刊登了“冒牌将军”林彦章被捕的消息,此案披露后马上在香港及伦敦引起轰动。对于案情,《星岛日报》的“本报专讯”报道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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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拆除本是行政机关针对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行为常见的执法手段之一,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责令限期拆除行为的性质以及可诉性存在较大争议。尽管《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九条并未明确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但其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作为兜底性条款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性质保留了法律依据。基于责令限期拆除行为的"二元化"结构,若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行为居于行政执法程序的中间环节,则将其视为一种过程性的行政命令,不具有可诉性;若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行为居于行政执法程序的最终环节,无论其采取何种形式,均视为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查处程序并进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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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82年,原告吕学宏在邮兴公路(高邮——兴化,省道)与三司公路(三垛镇——司徒乡,县道)丁字路口交界处搭建简易棚屋修理自行车。1992年11月,高邮市三垛镇人民政府在创建文明卫生集镇时,组织力量对公路两侧违章搭建的经营棚点进行清理拆除。此时,吕学宏提出申请,以“1982年建的简易棚影响集镇市容”为由,要求重建,并填写了《江苏省村(居)民建房申报表》。1993年元月,三垛镇土地管理所、三垛镇建设管理办公室签署了“同意按临时用地使用建房”的意见。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同意迅速安排”,并颁发了《江苏省村镇建设许可证》,该证明确了工程性质为“新建”。吕学宏持证拆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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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与行政诉讼法、强制法相冲突,也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及《征收条例》冲突。对违章建筑物的行政处理涉及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时,应当综合适用法律,不能简单得出仅由行政机关自行拆除的结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