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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31):25-28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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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31):23-25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决定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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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8,(23):35-36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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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8,(20):29-30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火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及《(内地与澳门天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没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作如下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14):58-58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现就《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8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26):45-47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现就《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6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印刷领域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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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30):34-37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义八》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决定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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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30):38-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融和,支持港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和2004年内地与香港、澳门《<安排>补充协议》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于2005年10月18日和21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根据《<安排>补充协议二》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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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4号《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陈德铭二○○九年二月五日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4):59-63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决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联营,是由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1至3家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内地进行联合经营,向委托人分别提供香港、澳门和内地法律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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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2):72-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06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2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署长于广洲2012年3月30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2):75-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07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2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署长于广州2012年3月30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海关总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10月27日和10月29日,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以下简称CEPA),并于2005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实施 CEPA,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2.5万美元。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4):12-17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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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5):65-71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2006年6月26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31):28-31
第136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政府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签署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照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中关于“研究扩大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涉及香港(澳门)居民、法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范围”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8,(3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2号为适应基金管理公司国际化业务发展的需要,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形式的创新,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CEPA补4)有关内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