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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赃、销赃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种犯罪,这种犯罪行为不但严重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直接助长经济犯罪,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同时,必须重视对窝赃、销赃犯罪进行斗争。本文试图就窝赃、销赃罪的几个问题作些探讨。一、如何认定赃物?根据刑法第172条规定,窝赃、销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因此,什么是赃物,就成为必须首先弄清的问题。我国刑法中所指的赃物是指通过犯罪行为所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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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中经济犯罪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进行经济犯罪活动,在当前揭发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司法实践提出不少有关这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在理论上和运用法律上作出回答。这里仅就这一问题作初步探讨。(一) 单位进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究竟以法人为犯罪主体,还是以自然人为犯罪主体?经过一年多的司法实践应该是明确的。有的国家(如英国、美国),有法人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国刑事立法,从国情出发,坚持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刑事犯罪主体的原则。单位(法人)无犯罪能力,无法承担刑事责任和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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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形式。当前,合同诈骗犯罪无论是在全部诈骗犯罪当中,还是在全部经济犯罪当中,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合同诈骗犯罪也是诈骗罪,当然也具有普通诈骗罪的特征;但这种诈骗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又有着经济犯罪的特征,而与自然经济条件下就已经存在的普通诈骗罪不完全相同。我们只有从普通诈骗罪的构成和经济犯罪的构成两个方面来分析合同诈骗犯罪,才能正确地把握住这种犯罪的特征。首先,从犯罪客体来看,合同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作为诈骗罪,它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因而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经济犯罪,它是在商品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是一种非法的经济活动,又侵犯了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以供货合同中的诈骗犯罪为例,如果供货方在骗取对方货款后,不按合同规定供给对方货物,这不仅使对方遭受财产上的损失,而且会使对方的生产因原料不足受到影响甚至停顿,或者使对方不能及时将商品投入市场。而由于商品交换在这一环节上出了问题,又会使社会的一系列经济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从而使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合同诈骗犯罪较普通诈骗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其原因就在这里。如果诈骗行为从形式上是以合同为手段实施的,但实质上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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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成因是指引起经济犯罪发生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个系统。一般来说,单个的犯罪因素不足以引起经济犯罪行为,只有各种因素的有机结合才能导致经济犯罪的发生。本文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原因自然也是多层次、多元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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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经济领域中的各种经济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尤其是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严惩严重的经济犯罪更有其重要的意义。正确认定经济犯罪,既要从微观上对具体犯罪加以探讨,也应从刑法观和犯罪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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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犯罪的主要作案方式保险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险管理制度。因为保险制度是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所以应予刑法保护。保险诈骗犯罪是一种欺诈型经济犯罪活动,其重要特征是犯罪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使保险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甚至巨大的保险金,对保险经济关系造成严重的危害性。保险诈骗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根据我国1979年刑法的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经济犯罪的主体。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人进行经济犯罪的情况大量发生,国家在颁布的有关法律中已经肯定法人也可以成为经济犯罪的主体,所以,在保险诈骗中犯罪主体也应包括进行这种犯罪活动的法人。保险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凡具有上述四要件,即构成保险诈骗犯罪。保险诈骗犯罪的概念可以概括为:违反国家保险法规,利用签订合同的合法形式,伪造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虚报损失范围,或以其他方法骗取保险金,造成社会危害、情节严重的行为。保险诈骗犯罪分子骗取保险金的方式(作案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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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揭发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中,法人进行经济犯罪占有一定的比重。本文就经济犯罪中法人的责任问题,谈些粗浅看法。 一、法人可以成为经济犯罪的主体 法人能否成为犯罪的主体,近来争议颇大。我认为法人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当然亦能成为经济犯罪的主体,其根据有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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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经济犯罪中针对单位的刑种配置上,只有罚金刑一种。仅用单一的刑种——罚金去适应形形色色的单位经济犯罪,显然违背了"犯罪与刑罚相对称的原则",针对犯罪单位刑种单一及其面临的现状,本文指出资格刑应该被合理的适用在单位经济犯罪的刑种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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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在当今国际社会经济高速多极发展的情况下,正呈越来越严重的趋势,日益成为刑事犯罪的主要类型。这类犯罪,对以经济建设为主要动力的社会发展构成严重的威胁,正越来越引起各国政府和司法部门的关注和重视。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伴随这场大变革的迅速推进,经济领域的刑事犯罪也呈日趋严峻之势,不仅案件的总量急剧增多,而且案件的性质越来越严重。打击经济犯罪已成为当前上海政法部门一大工作难点。上海经济领域诈骗犯罪概况进入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领域里的刑事犯罪随之出现,并迅速蔓延、膨胀。特别是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市场拓宽,经营方式和经营手段多样,经济领域的犯罪更趋严重,原有的刑事犯罪活动构成被打破,经济领域里的刑事犯罪越来越成为刑事犯罪中的主流,成为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的障碍和威胁。纵观十多年来上海经济犯罪活动的发展、演变过程,不难发现这样一个特点,即经济犯罪案件是伴随经济发展而存在的。经济诈骗案件逐年攀高,成为经济犯罪的主要类型经济犯罪案件种类繁多,但案件的增长数和在经济案件中所占比例数,最突出、上升幅度最大的是经济诈骗案件。上海市经济诈骗案件每年以百起的增长幅度向上高攀,而且在经济犯罪案件种类中始终占90%以上。经济诈骗犯罪已成为左右上海经济犯罪升降的主要案件种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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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废止和限制死刑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我国废止和限制死刑理应逐步提上议事日程。当前务实和可行的方案是首先废止和限制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而无疑应该首当其冲考虑作为典型非暴力犯罪的经济犯罪的死刑废止与限制问题。在当前甚至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立即废止死刑并不切合我国现实国情,因此,如何从严控制死刑的适用值得思考,本文认为正当程序是有力屏障之一。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经济犯罪案件的数额乃是启动死刑刑罚适用的主要标准。但是,实践中对犯罪数额的过于倚重,导致经济犯罪死刑案件数额认定方面存在诸多程序问题,因而探讨其数额认定的正当程序非常必要。只有遵从正当程序来正确、准确地认定可能适用死刑的经济犯罪数额,才能严格控制经济犯罪案件的死刑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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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是我国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之后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犯罪形式。近年来,这种犯罪发展很快且愈演愈,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并使国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笔者就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特点、手段及侦查对策谈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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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犯罪的犯罪化进程必须慎重 所谓犯罪化,是指将原来法律不认为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与之相对的是所谓非犯罪化,指将原来法律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不再规定为犯罪,使其成为一般违法行为或正当行为,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素有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属于两种不同的立法倾向。我国当前的经济刑事立法,虽然也存在非犯罪化的问题,例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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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进入了一个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由于我国经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不健全,经济领域中出现了大量的违法和犯罪行为,纵观经济犯罪的发展,其主要变化就是集中反映在其犯罪手段的变化上,经济犯罪的手段是随着社会热点、文化、经济、思想等的变化而变化的。只有掌握经济犯罪的手段方式,经济犯罪的理论研究才有他的实践意义。才能掌握了在经济领域中与犯罪作斗争的主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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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犯罪数额的立法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刑法典正式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概念明确化、犯罪数额具体化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经济犯罪数额立法上的具体要求,因此,新刑法典对部分经济犯罪的犯罪起点数额以及其他界限数额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然而,新刑法典并未能彻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在相当数量的经济犯罪中仍采用概念模糊的抽象模式来确定犯罪数额。为了更好地在经济犯罪数额立法上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为了使经济犯罪数额立法科学化,有必要加强研究经济犯罪数额的立法模式。一、评析新刑法典的经济犯罪数额立法模式经济犯罪数额是指受经济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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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罚金刑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之规定,可适用罚金的犯罪共20条。这些犯罪绝大部分是贪财图利或有关财产的犯罪,如投机倒把犯罪等,极少数是非贪财图利、罪行较轻的犯罪,如妨碍执行公务罪和违反国境检疫规定罪。笔者认为:现行刑法关于罚金刑适用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当前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第一,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适应我国现在、将来与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我国当前犯罪特点是:经济犯罪严重,不仅自然人进行经济犯罪,而且法人也进行经济犯罪。罚金刑是一种剥夺金钱的刑罚,对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具有特殊的意义。它通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不仅可起着实际惩罚和教育罪犯的作用,而且也是剥夺其继续犯罪的资本,从而阻止其再进行同类犯罪。法人犯罪由于其实施犯罪的主体是由一定组织机构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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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商业犯罪、财产犯罪的罪刑关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犯罪、商业犯罪、财产犯罪是市场经济中常发多见的犯罪形式,但是目前在中外的刑法典和刑法学中对它们的规定和研究存在一定的偏差;经济犯罪是经济主体在经济干预或者调控的过程中实施的严重侵犯经济秩序和经济利益的行为;商业犯罪亦即商事犯罪,是指商事主体在商品生产、商品经营或者商业服务过程中实施的严重侵犯商事活动秩序和他人商业利益的行为;财产犯罪是行为人在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过程中实施的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三者在主体、罪过、目的、动机、客体、行为方式、手段、定罪情节、处罚原则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但它们却完整地构成了以三者为主体、以财产犯罪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犯罪新体系。 相似文献